背景
特朗普對特朗普-烏克蘭醜聞的彈each已成為最近公開聽證會的新聞。受到審查的一件事是,特朗普總統在要求澤倫斯基總統對拜登一家進行調查時違反了 52美國第30121條。法律規定以下內容:
(a)禁止
對以下任何人均是非法的:
(1)外國人,做出-
(A)與聯邦,州或州有關的金錢或其他有價物的捐款或捐贈,或做出明確或暗示的承諾捐款或捐贈。地方選舉;
(B)向政黨委員會的捐款或捐贈;
(C)競選通訊的支出,獨立支出或支出(按本標題的第30104(f)(3)條的含義);或
(2)要求外國人徵集,接受或接受第(1)款(A)或(B)項所述的捐款或捐贈的人。
>但是,援助最終交付給了烏克蘭,烏克蘭最終沒有對拜登一家進行調查。這使我想知道,徵集的合法性是否取決於收到被徵集的東西。換句話說,我是在問...問題
上面引用的法律中的“請求”一詞是否意味著被徵求的有價值的東西必須由律師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