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在美國,什麼時候可以合理使用版權抗辯?
user3851
2016-03-09 23:31:15 UTC
view on stackexchange narkive permalink

在美國,合理使用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成功防禦版權侵權?

一 回答:
user3851
2016-03-09 23:31:15 UTC
view on stackexchange narkive permalink

肯定抗辯

在美國,合理使用( 17 USC§107)“是肯定抗辯”( Campbell v。Acuff- Rose Music,Inc. 510 US 569(1994)。

除非原告確定被告的活動會構成侵權,否則不必提出該請求。當提出合理使用作為辯護時,被告有責任證明合理使用的要素。

四因素平衡測試

此處是17 USC的文本。 107:

儘管有第106條和第106A條的規定,出於目的,對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通過複製本,錄音製品或該條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的使用例如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括供課堂使用的多個副本),獎學金或研究,均不構成對版權的侵犯。在確定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對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時,要考慮的因素應包括-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該使用是否屬於商業性質或出於非營利教育目的;

(2)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與版權受保護的作品有關的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整體上

(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未發布作品的事實本身並不妨礙對作品的公正性認定。

”“國會的意思是第107條重申了合理使用的現行司法原則,而不是對其進行更改,縮小或擴大。無論如何,都打算讓法院繼續採用合理使用裁決的普通法傳統。” (,引自H. R.代表號94-1476)。

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特徵

該法規明確列出了一些有利於合理使用的目的: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括課堂使用的多份副本),獎學金或研究。但是,該列表僅是示例性的,並不詳盡。商業用途不利於合理使用。非營利性使用偏重於合理使用。模仿是極大地影響分析的另一個目的,尤其是與因素4相互作用時。

因素2: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 [合理使用範圍]當借來的表達方式的來源是事實或歷史作品時,它通常會更廣泛。”( Campbell )。

” [諸如新聞報導之類的信息作品容易借給自己對他人的生產性使用,其保護程度不及娛樂性創意作品。” ( Sony Corp.訴Universal City Studios ,464 US 417(1984))

因素3:與該關係相關的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整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允許的複制範圍隨使用目的和性質而變化。” ( Campbell )例如, Sony 中允許完整復制整個作品。但是,在 Harper & Row v.Nation Enterprises 中,471 US 539(1985)中,從福特總統回憶錄的7,500字摘錄中僅提取了300字合理使用,因為它花了“書的心臟”。相對於原始作品來判斷拍攝的數量和實質性。拍攝了多少原件? “不能僅僅因為某項侵權工作對侵權作品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就可原諒。正如Learned Hand法官堅定地指出的那樣,'rist竊者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盜版多少來為他辯解。'”( Harper &行

因素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如果使用新作品代替了原來的作品,從而降低了其市場價值或價值,那麼就會損害合理使用的發現。但是,僅僅通過降低批評性作品的價值,模仿或批評就不會遭受同樣的命運。 “潛在的衍生用途市場僅包括原創作品的創作者通常會開發或許可他人開發的那些。[...]法律不承認關鍵作品的衍生市場。” ( Campbell )模仿和批評可能會降低原著的價值,而不是代替原著,而是對原著發表負面評論。保護這種言論是合理使用辯護的目標之一。

變革性

這四個因素不應該“相互隔離地對待”。 “根據版權的目的,將對所有內容進行探索,並對結果進行權衡。” ( Campbell

但是,法院承認,“這項調查的主要目的是以正義大法官的話來說,是看新作品是否只是取代了這些物件。原始作品”,“新作品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變革性”。 “新作品更具變革性,其他因素(如商業主義)的重要性也就越小,這些因素可能不利於合理使用的發現。” ( Campbell

個案分析

”“對於法規而言,該任務不應使用明晰的規則來簡化它承認的原則要求進行個案分析。” ( Campbell

通常,無法提前知道在特定情況下合理使用辯護是否會成功。

示例案例

也許了解法院如何應用這四個因素的最佳方法是研究示例案例。美國版權局託管一個合理使用案例索引,使您可以按主題和管轄範圍進行瀏覽。斯坦福大學託管了一些較小的示例

在因素2下,您提到“信息工作”,例如新聞報導。科學,醫學和學術界在哪裡適合?例如,就這些主題召開會議,演示者隨時將這些信息提供給聽眾,這反過來又將其教給其他人。類似的方法是發表論文。在教室裡,信息甚至可能還很舊。它們的複制在多大程度上合理使用?
@fredsbend在您描述的作品僅供參考的範圍內,以相同的方式處理。關於任何個人復制是否合理使用,我將回到其他因素。即這項新工作的目的是什麼?拍攝了多少原件?新作品會代替原始作品嗎?
+1版權局的索引...這是一個很好的資源!


該問答將自動從英語翻譯而來。原始內容可在stackexchange上找到,我們感謝它分發的cc by-sa 3.0許可。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