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書記員的權限是什麼?
L235
2015-05-27 02:38: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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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法院書記官通常具有任何類型的決策權,還是書記官的權限僅擴展到執行法官的指示?

您是否可以將日程安排,將法庭工作人員分配到房間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作為決策權?
一 回答:
chapka
2015-05-27 19:29: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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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將因州而異,甚至在一個州內,也因管轄權而異。

但是,一般來說,非司法法院官員,例如法院書記官和預告,將由法院委派給他們特定的任務;他們可以對法律系統不認為需要司法自由裁量權和判決的事項做出決定。這些通常被稱為“部長級”。它們可能包括具有重大後果的重大決策:例如,當事方錯過最後期限時,駁回案件或對當事方作出判決。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不是全部情況下),這些決定可以上訴到法官,但不太可能被推翻。

還有另一類非法官,例如地方法官和行政法法官。承擔更多傳統的非部長級司法角色,執行和做出需要行使判決的決定;再者,這些通常對定期任命或當選的法官有吸引力。此事屬於他們的部長職權。在適當的情況下,該權限可以包括決定誰勝訴和誰敗訴。

我不確定地方法官和行政法法官是否是非法官。他們是法官,只是另一種法官。
地方法官是“定期任命”的法官。行政法法官不是第三條法官。地方法官無法就決定性問題採取行動。 (例如,自從決定要決定該案以來,要求進行簡易判決的動議。)
在許多州,法院書記員有權拒絕形式有缺陷的文件,發布缺席判決,簽發判決後令狀(例如,扣押或執行),接受判決的滿意程度以及遺囑遺囑和任命執行人根據無爭議的面部常規遺囑認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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