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不允許陪審員被告知他們可以無視法律並因此使用其陪審團無效的權利。
https://en.wikipedia.org/wiki/ Jury_nullification#Canada
曼寧先生提出的相反原則是,可能會鼓勵陪審團無視其不喜歡的法律,這可能會導致嚴重不平等。陪審團可以支持現有法律,對一名被告定罪,而對同一罪行提起訴訟的另一人則可以由陪審團宣判無罪,而陪審團則對改革派充滿熱情,希望對同一法律表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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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認識到這一現實與建議律師可以鼓勵陪審團無視他們不支持的法律或告訴陪審團有權這樣做是很不一樣的。
由於顯然仍然允許他們使用這項權利,只有在法庭上沒有明確指示他們可以使用這項權利,這不會引起曼寧先生上面提到的問題嗎?即,在任何特定的審判中,一名陪審員都可能具有撤銷權的事先知識,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可以使用它;而其他所有陪審團都會無視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