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開發了一種醫療軟件應用程序。我以前的一位老闆 X (來自4年前)也出售類似的申請。 (您可以看到問題所在。)
X 現在聲稱我可能已經竊取了代碼並創建了自己的版本,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每一行的代碼是從頭開始編寫的,與 X 的代碼完全不同。軟件),但該軟件所做的一切都是基於公共領域的知識。管理患者,檢查,賬單等都是公共知識。每次考試所進行的特定測試都是根據我可以證明的書本材料進行的。
我的軟件只是提供了一種管理實踐的不同方式,而沒有從 X那裡借用任何東西我的軟件。
我確實與 X 簽署了保密協議。但是我的系統採用了非秘密程序,並且系統中的每個功能都是基於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知識。
該協議還存在一個非競爭性規定,即我不能為競爭對手工作。
該協議於2001年在俄勒岡州簽署。我現在在加拿大,我的公司已在加拿大註冊,試圖在美國銷售軟件。
任何人都有經歷類似情況的經驗,可以幫助我準備一個好的答复?
這基本上就是 X 的來信:
X 最近得知您正在營銷與 X 的軟件產品,結合了 X 的軟件產品的概念,思想,佈局和設計。您的產品與 X 產品之間的相似之處表明您盜用了 X 的機密信息(包括軟件源代碼),並且未能將所有機密信息返回給 X 終止。在您使用 X 的機密信息創建產品的範圍內,這些產品僅歸 X 所欠。此外,特此通知您,根據您的《保密協議》,禁止您使用或披露從 X 獲取和保留的機密信息。不遵守此義務將導致立即對您以及與您通力合作的任何人提起法律訴訟,以尋求禁制令,補償性和三重性損害賠償以及律師費。 X 保留所有權利,主張和訴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