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短信是否算作口頭或書面協議?
Emily
2016-04-19 18:15: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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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必須取決於狀態。我們來看看像阿肯色州或密歇根州這樣的小州。 (以我的經驗,加利福尼亞,佛羅里達和阿拉斯加是異常值:)。其他州也有類似的法律。)阿肯色州是那些具有“典型”法律的州之一。以下摘錄自指南

您必須提交的時間長度取決於提出的索賠類型。如果書面協議被違反或違反,則您要在違約之日起五年後提出申訴。如果涉及口頭協議或合同,租金或對商品的傷害,那麼您通常有三年的時間來提出索賠。口頭協議,對嗎?如果對方記錄了該呼叫怎麼辦? (在阿肯色州,如果一方同意,記錄電話是合法的。)

那短信呢?那些被認為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

該論壇是“對話的形式”,但是是書面形式。您所在轄區或指南中的法律是否定義了“書面協議”?短信是書面形式;僅僅因為它通常或經常在能夠進行電話口頭交流的設備上完成,並不能將其轉換為語音(口頭)媒體。您的問題中我缺少什麼嗎?
我認為你絕對正確。我也認為這是“書面的”。我傾向於不相信自己的“直覺”,所以我決定請教專家
二 答案:
user6726
2016-04-20 05:42: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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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清楚您是說整個協議是通過短信執行的。如果您有書面文件或電子文件,說明當事方將做什麼,那就是協議,而簽名是達成協議的常規證明形式。握手或口頭陳述(或文本消息)也可以作為協議的證據,儘管證據的質量可能存在問題(例如,證人如何知道您同意哪張紙)。

關於短信的法律並不廣泛(顯然沒有關於短信和合同的法律)。我們知道,一條短信不是“打印的收據”( Shlahtichman訴800個聯繫人),並且該短信是帶有“電話”字樣的。禁止通話法( Campbell-Ewald Company訴Jose Gomez Keating訴Nelnet)。關於文字消息是否被“寫入”的決定,我能得出的最接近的結果是 Commonwealth v。Mulgrave 472 Mass。170,其中指出

馬薩諸塞州上訴法院尚未批准根據傳聞規則的自發發聲例外准予接受文本消息或任何其他文字 ...

“任何其他文字”一詞意味著法院認為短信是“文字”,當然,如果您看一下“文字”一詞的簡單含義。

可以訂立合同並通過電子郵件簽名: 15 USC 7001指出

與此類交易有關的簽名,合同或其他記錄可能不會完全被拒絕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因為它是電子形式....與此類交易有關的合同不得僅由於電子簽名或電子回執而被拒絕具有法律效力,效力或可執行性rd的形成是

,因此電子書寫不會使合同成為非書面形式。

書面/口頭不對稱背後必須有一個古老而著名的理由,這大概與記憶的動盪有關,而記憶的動盪將成為口頭合同爭端的焦點。

FRE 1001“澄清”“文字”由字母,單詞,數字或以任何形式 排列的等價字母組成,並且“記錄”由字母,單詞,數字或以任何方式記錄的等同形式組成。 15 USC 7001還聲明

對於本小節而言,口頭通訊或口頭通訊的記錄不屬於電子記錄,除非另有規定適用法律

因此,口頭合同的記錄將有助於證明已達成協議,但不會改變合同是口頭的事實。

jqning
2016-04-20 05:55: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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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文字達成的協議是書面協議。

通過電話達成的協議是口頭協議。通話記錄不會更改協議的形式。

無論協議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當事方都可以爭論誰說了什麼,什麼意思以及所有這些。這些論點在各種法律原則下都可以使用或不可用,但欺詐行為是最常見的。 欺詐法規是一種教義,它告訴我們必須採用哪種類型的協議(“我的腿”的首字母縮寫有助於我們,但我不打算這樣做)。換句話說,即使您錄製了某些口頭協議,也無法執行,而是以7.2環繞聲的全高清格式播放,並且整個教堂都在其見證人面前發誓。參見 Sawyer訴Mills,Ky Sup Ct 2009”。

您正在引用小額錢債法庭的規則。這些特定於該場所。他們在他們將要聽見的案件類型上設置了一些限制。如果您由於某些規則而沒有資格獲得小額索償,則可以使用常規法院。

儘管在美國,所有合同訴訟的3年口頭書面期限和5年書面期限是非常普遍的,實際上,這是阿肯色州小額錢債法庭在其手冊中所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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