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第一次修改和僱用:警察部門可以終止警員講話嗎?
user27343
2019-08-10 17:20: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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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來自CNN的文章描述了密歇根州警察因在家中擁有KKK材料而被休行政假: https://www.cnn.com/2019/08/10/us/michigan-legs -placed-on-leave-kkk-document-house / index.html。在潛在買家參觀他的房屋時發現了這些材料。

儘管我強烈譴責科索沃解放軍,但只要該官員沒有主動和蓄意呼籲採取暴力行動,他是否無權展示他想要的東西?這些條款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嗎?我意識到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作為一名警官,他的工作要求與所有種族進行互動,但是除非能夠證明他受人偏愛並且對他的工作表現產生負面影響,否則解僱他是否違法?

雇主可以在工作時根據公司政策限制言論,但我們都必須在某個時候回家。超時後,這些限制可以跟隨我們嗎?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移至聊天](https://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97395/discussion-on-question-by-user27343-first-amendment-and-employment-can-a-police)。
六 答案:
cpast
2019-08-10 20:28: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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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美國的雇主可以隨意解僱您進行演講。《第一修正案》不適用於除政府以外的任何人(除了少數情況下,私人當事方採取行動)代表政府或擔任政府角色,例如私立大學僱用校園警察時)。如果將高級職員從一家私營公司的工作中解僱,這將不是一個有趣的問題,答案顯然是“不,這裡沒有第一修正案要求”。這並不是說勞動法可能不會發揮作用(例如,聯邦法律禁止解僱因組織工會而產生的僱員,而某些州禁止因休班政治演講而解僱);但是,勞工法保護是根據法規存在的,而不是源自《第一修正案》。

使這一點有趣的是,政府參與了。與私人雇主不同,政府機構受第一修正案的約束。在 Pickering訴教育委員會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這確實限制了他們作為雇主的角色,而且他們不一定會解僱僱員進行演講。 Pickering 進行了一項平衡測試,其中權衡了對僱員的《第一修正案》權利的損害與政府對有效運營的利益的權衡。法院對警察部門給予了特別的迴旋餘地,以懲罰可能損害公眾對警察部門的信任和信心的言論。如果言論與他們聯繫在一起,即使是私下里表達種族主義觀點的警務人員也可能嚴重妨礙部門的工作。例如,請參見 Pappas訴Giuliani案,其中第二巡迴法院維持了紐約警察局官員被解僱的職稱,因為他是在下班時匿名在家中郵寄種族歧視性物品的。 >

另一個答案表明,主要的問題是公共安全問題:是否可以信任該軍官沒有偏見地履行職責。但這不是政府雇主的唯一合法考慮。法院一再認為,公眾對代理機構的看法是合理的關注,尤其是當涉及其工作需要與社區保持良好關係的代理機構(如警察局)時。在 Pappas 中,該人員被分配為與公眾沒有任何联系的計算機操作員,但他仍然是一名警官,其演講很有可能破壞NYPD社區關係。

我認為這個答案是正確的,但我不知道該官員是否被解僱,並將此案提交至最高法院,是否允許這種政府對KKK(至少部分是一個政治團體)的歧視。假設該官員沒有受到其他彈each,那麼一項對政府有利的裁決將有效地樹立一個先例,即僅加入政府不贊成的政治團體就可以取消政府工作資格。
在加利福尼亞州,雇主不得基於該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發表的政治言論而不會解僱,威脅或脅迫該員工,並且不影響其工作。 (CLC 1101/1102)
@JonWatte好點;我要澄清的是,我只是在談論《第一修正案》,而不是在討論勞動法是否保護演講(另一個例子是組織工會)。
OJ Simpson審判是一個非常著名的例子(如果現在有點偏頗),那麼這對警察部門和整個司法系統很重要。辯方使用了[偵探馬克·富爾曼的一些錄音](https://en.wikipedia.org/wiki/Fuhrman_tapes)將他描述為種族主義者,甚至支持可能植入證據的想法,以便對控方的懷疑證據(尤其是富爾曼自己的證詞)。司法系統真的不能承受承受其職能的此類風險。
Harper - Reinstate Monica
2019-08-13 01:15: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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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挑戰。

這不是言語

請牢記上下文。 這些不是他私人聖所中的私人物品

他在一次房屋展示中展示了偏見性材料。

他參觀了他的房子。對於購房者。

他不知道房地產經紀人帶誰去看他的房子。 他用白色至上的象徵指向家中的花彩,目的是為了使人們看到它們。

這不像潛在的買家穿著蒼白的膚色,啤酒肚,魚和MAGA帽子出現,而警察則將他放大為親人的,然後解鎖了雪鬆的胸部。這些物品不僅清晰可見,而且它們的位置也很合理,因此如果他想,他們就無法迅速被隱藏起來,例如對一個黑人購房者隱藏起來。 他當然沒有!

展示的目的是排斥非白人購房者

如果您對美國不熟悉,自1968年以來就一直是非法的住房法。(《民權法案》第八章):

enter image description here

“由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殘疾,家庭地位或國籍而構成的非法歧視:
製作,打印或發布有關出售或出租房屋的任何通知,聲明或廣告表示任何偏愛,限製或歧視”。

顯示器的明顯目的(或由於未能從顯示器中移除顯示器而已)被所有購房者看到。對於非白人來說,很明顯,他要么拒絕接受任何要約,要么以某種與種族無關的方式阻礙漫長的銷售過程。在美國,銷售過程中有很多地方提供了這樣做的機會。他告訴少數族裔他們在這所房子或附近地區不受歡迎。

我在說話,好像我能讀懂他的想法。沒關係不管他是否這樣認為,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會從顯示中推斷出這一點,這足以推測他的意圖。任何人都應該有更好的認識,尤其是他。

從普通的角度看,以證據為依據的證據表明,他故意違反了1968年的聯邦住房管理局,甚至違反了州憲法(如果不是州憲法)。這樣做不是出於偶然,而是出於法律上要防止的黑心。 這不是講話,是行動,部門正如此對待

尤其是在文化方面,密歇根州非常重視與警察的種族關係。尤其重要的是,由於底特律在數十年來所做的出色工作中出名,所以密歇根州有一個很高的門檻,並且有很高的承諾 not 在那裡沒有弗格森。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您是否可以合理確定,如果無法推斷出他是為了嚇off黑人購買者而擺放陳列架,但他只是將它們用作裝飾而有人偶然發現了他們偶然(例如,他邀請一群人喝茶,其中一個人出現在黑人配偶的陪同下),那麼他是否會/不會被解僱?
“黑心”?
@JCRM“哦,天哪,那不是什麼,老兄,我確定不是要嚇anyone任何人”在騷擾/歧視案件中不是有效的辯護。
我不確定您能推斷出這一點。牆上有基督教的十字架或希伯來語經文是否意味著不歡迎其他宗教或無法提出要約?在門廊上懸掛美國國旗是否歧視其他國家的人?有一堵藍牆說只有男人可以買嗎?看來您已經拿了一個證據並將其納入整個案例。
@DavidStarkey哇,所以您真的看不出所討論的證據與您剛剛提出的那些無害的稻草人之間的區別。很明顯,您只是在拖釣。 CRA並沒有提及“ veneration”或藍色牆壁的符號。但是,如果您不願意,請考慮一下奧利弗·溫德爾·福爾摩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當我看到它時便知道”。
拋開它是否受到保護的言論的問題,該標準不是侵犯民權的“主要證據”,因為它是犯罪。該標準是“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為了使政府對他的罪行進行懲罰,除非案件本身嚴重干擾了他的職責,否則必須首先對他定罪。由於此時他甚至還沒有被指控犯有這種罪行,所以這是正確的。
@gormadoc的主要證據足以“解僱該人”,因為據信該人已犯罪。
對於因侵犯公民權利而被開除的人,他必須首先被定罪。也許他會因為種族主義或被視為種族主義而被解僱,因為這可能會干擾他的職責,但是他們不能說“從法律角度講,多數證據表明他故意違反了1968年聯邦衛生法”,因為這取決於陪審團的決定。在確定他違法之前,政府無法懲罰他違反法律。
@gormadoc有趣的是,我差點放棄了OJ的示例,但因為我認為這太過急了而拒絕了。這是錯誤的,因為您提到的“完全”超出“合理懷疑”標準。這意味著“無罪無罪”。如果是這樣的話,警察部門將成為不被定罪的堡壘:OJ Simpson,Casey Anthony,每個在媒體上被定罪的性虐待者(但不是法院)等。**解僱某人並不懲罰他們**是因為工作不是權利,社會保障是。解僱只是意味著他們找到了比你更好的人。
你錯了。簽訂合同或有合理預期的繼續僱用的政府僱員在繼續僱用中確實擁有財產權。在那種情況下,他們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開除您,僅僅“可能犯下了他們甚至沒有被指控的罪行”並不是一個好理由。成為種族主義者。他們可能會解僱OJ Simpson,Anthony和性掠奪者,甚至被宣告無罪,因為他們否則會削弱其成為有效部門的能力,但由於在可能的犯罪中“大量證據”,他們無法這樣做。
@gormadoc“合理”是一個因素,然後...和“合同”-那些不是吉姆。權衡是道德嗎?聲譽?等等。為什麼合同撰寫者會把自己畫在一個角落裡?至於“主要證據”,我指的是“實際”效果:1)他們解雇了您2)您提起訴訟3)他們提供了主要的證據,犯罪或其他證據,您不能以“我不是”為由將其排除在外t **被定罪**”。 *甚至說*會激怒陪審團。你輸了。正如我一直在說的,優勢很重要。
@Harper對於私人雇主,您是正確的。政府堅持更高的標準,這涉及到無數案件,涉及反共黑名單到需要拖拖拉拉的公司。政府根本不可能以任何方式永遠懲罰可能犯罪的僱員。他們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終止僱用,例如警察成為種族主義者,但這絕不是因為“大量證據”。如果警察被簡單開除
因為可能犯了罪(記住,他甚至沒有被指控),他將起訴政府侵犯民權的行為,這不是基於為政府提供大量證據,而是基於合理的懷疑。實際上,應該顯而易見。假設某人因未犯罪而入獄,後來被釋放。他們起訴非法監禁,指控其疏忽大意。然後,政府必須證明他們已經正確監禁了他。如果這是大量證據,則囚犯獲勝的機會很小。合理的懷疑是關鍵。
zeroone
2019-08-10 19:56: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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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第一修正案》是政府的指示,因此私人雇主絕對可以開除您的言論,甚至剝奪其財產的言論。州可以通過自己的法規來限制言論的終止,有些州可能會有。

對於政府而言,答案通常是“否”。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公共安全例外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將不再可以信任軍官無偏見地履行職責。

除了懷疑該官員是否值得信任外,該官員或部門中的任何官員降級緊張對抗的能力可能會降低,因為公眾對有關官員的明顯觀點的公開反應是合理的。
gnasher729
2019-08-11 22:15: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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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本身不是演講本身。

任何人都應該能夠去警察局並自信地舉報犯罪行為,而不必擔心會遭受不合理的負面後果。如果黑人知道那個電台裡有一個KKK同情者,那麼黑人將無法做到這一點(許多白人也不能)。因此,有KKK同情者的警察局無法完成工作。

這樣的人可以並且應該被解僱,因為他們阻止了警察開展工作。

這不能回答所問的問題(解僱該官員是否合法)。有意見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解僱軍官將是一件好事。
Mohair
2019-08-13 21:43: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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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官員確實有權在家裡展示自己想要的任何東西,但是如果他的信仰公開,那麼他可能會失去成為法律有效官員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特殊的信念使之成為不可能。

撇開任何道德和道德論點,軍官再也無法履行其職責。公開表明他的白人至高無上的地位意味著,無論將來還是過去,該官員的每項行動都可以而且將會受到偏見的挑戰。每次要求該官員出庭作證時,辯方都會用諸如“您是否相信白人至高無上?”之類的問題來訓練他。充其量他的證詞充其量是不可靠的,最壞的情況是有偏見的。如果您在法庭上的證言總是不可信,您就不能成為執法人員。

請記住,KKK不僅僅是種族主義組織。有很多他們不喜歡的白人,例如猶太人和天主教徒。 KKK的“可接受”人群範圍非常狹窄,膚色只是一個因素。

很難想像會有一支警察讓這名警察在街上工作,他們知道自己的信仰。即使把他放在辦公桌上也是危險的。他所接觸的一切,包括他的同僚,整個組織,乃至整個他所工作的整個司法系統,都受到污染。除了終止他別無選擇。

TemporalWolf
2019-08-14 00:09: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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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可以肯定,這屬於“成為軍官的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行為源於《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CMJ)中的同名罪行:

第133條。 un褻軍官和紳士的行為:

任何被裁定為officer褻軍官和紳士的行為的受託軍官,軍校生或中尉,應受到軍事法庭的指示而受到懲罰。

您可能會問什麼才算是“不當官員和先生的行為”?

違反本文條款的行為是...行動或以非正式或私人身份進行的行為,以侮辱或貶低軍官本人的身分,嚴重損害了該人作為軍官的地位。理想的官員和完美的紳士具有某些共同的道德屬性,不誠實的行為表現為不誠實,不公平交易,in褻、,褻,無法無天,不公正或殘酷。

這通常與《道德執法法》一致,該法律規定:

我將以私生活為例,以所有人為榜樣。不會給我或我的代理機構帶來丟臉的方式。

您不必犯下任何工作而被解僱的罪行。在這方面,當警察並沒有什麼不同。顯而易見,這種行為使代理機構失去信譽,因此違反了《道德守則》,這通常是導致解僱的原因。

我們在軍隊中經常使用的原則是:避免不當行為的幻想:一個例子是軍事成員私下拜訪另一名成員的配偶,無論實際發生什麼情況,都會造成不當行為的幻想,並且您可能會為此惹麻煩

即使我們認為該官員對他為什麼要撰寫這些文章也有完美的解釋(我不知道,也許他是一名志願修復工作者,並且一直在為當地的歷史歧視博物館修復這些文章),但這並不重要不再:他通過自己的行動創造了一種使他的代理人資格受到歧視的境地,因此可受罪責:他不必實際上是種族主義者,製造種族主義的幻想對他的代理人不利,而這本身就是解僱的理由。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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