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好奇美國法律體系如何確定誰應出示證據,以及他們需要多少證據來證明反駁論點的一面。
一般
在普通法法律體系(包括源自英國法律體系的法律體系,基本上是美國,英國,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舉證責任在於尋求法院做事的一方。因此,如果沒有證據,尋求救濟的一方將敗訴。
指控或訴訟因由的證據
陳述證據和表面證據案件
尋求法院訴訟的一方首先提出其證據。
如果在開庭審理結束時,當事方未就其必須證明在法庭上佔優勢的法律要素清單的每個“要素”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承擔其舉證責任,該當事方尚未建立“表面證據案件”,該案件在未給予救濟的情況下被駁回。
如果提起民事訴訟的控方或當事方確定了表面證據案件,或者辯方確實要求在當事人的證據結束後因未能確立表面證據案件而駁回該案件要求法院做某事,然後由辯方提供他們的證據,如果辯方希望這樣做(這是可選的)。
(如果辯方確實提供了證據,則起訴方或尋求救濟的民事方可以提出反駁案,以反駁辯方案中的新證據,依此類推,直到所有證據
根據舉證責任評估證據
一旦當事方要求法院做某事且被告方提供了所有證據後,事實審驗者(即陪審團中的陪審團或陪審團中的法官)將決定是有關的舉證責任已經確定了當事方要求法院做某事的情況。
在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通常是“證據的優勢”(即證據比未建立的要素更堅決主張建立該要素);民事案件中某些索償要求的某些要素必須通過更高的“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來確定。
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是“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證明”。
肯定性辯護
對於構成表面證據案件必須確立的案件要件,對於法院要求做某事的請求也有“肯定抗辯”。肯定性辯護的例子包括自衛,時效法令,免於訴訟,在刑事案件中獲得寬恕等。
被告可以通過表明要求法院做某事的當事方能夠勝訴而贏得以太。未能滿足案件中一個或多個要素的舉證責任,或者未能證明肯定的辯護妨礙了請求。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負擔都在辯護上表明至少有一些證據可以證明對肯定性辯護的考慮。這被稱為“生產負擔”。在民事案件中(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於被告以證據的優勢來證明是肯定的抗辯。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某些刑事案件中,一旦辯護人承擔了關於肯定性辯護的生產負擔,則控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之外的肯定性辯護。
決定誰贏了
一旦當事方要求法院做某事且被告方提供了所有證據,事實審驗人(即陪審團中的陪審團或陪審團中的法官)將決定是否採用肯定性辯護來禁止要求辯護方勝訴的一方。
除非辯方可以證明該方沒有就某項特定要素的舉證責任,否則要求法院做某件事的一方勝訴。刑事指控或民事訴訟因由(針對每種指控或訴訟因由),或者肯定的辯護禁止該特定指控或訴訟因由。
通常情況下,關於所發生事件的證詞相互矛盾。陪審團(或陪審團法官)可以選擇相信一個人在說真話,而另一種說法要么是謊言,要么是出於某種原因無意中不准確。如果陪審團(或陪審團中的法官)完全不確定誰的陳述是正確的,誰的陳述不正確,那麼如果一個人的陳述不可信,那麼這將有利於被告。
複雜案件
在一個簡單案件中,只有一項指控或訴訟因由,只有一名被告。但是,通常會有多種指控或訴訟因由,並且必須在一次審判中對多個被告中的每個被告進行評估。
在民事案件中,有時需要對被告試圖對原告進行證明的反訴,或者對被告或反訴被告試圖對彼此進行證明的反訴。同樣,在民事案件中,有時一個或多個被告還起訴原告或共同被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訴訟的一種或多種單獨的訴因。在這種情況下,該被告也是第三方原告,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其他人是第三方被告(第三方被告也可以針對第三方原告提起第三方反訴,當事人針對第三方共同訴訟人提出異議,或者針對新當事人或原始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張。
其他規則
特殊法規關於事實證明
有時,對於某些特定種類的事實,成文法規定如果提供某種類型的證據,則會自動建立“初步證據”。
例如,法律通常會說,有關房地產所有權或公共汽車作為校車的身份的表面證據是通過出示正式文件的副本而確立的就是這樣。
通常,當成文法規定這樣的內容時,仍然可以克服表面上存在的事實,例如,通過提供隨後的文件表明該房地產隨後已出售給他人或校車的公車地位後來被撤銷。但是,如果存在這樣的法規,則原告或檢察官沒有義務證明是否存在隨後的不動產買賣或該校證在該日起仍然有效的否定證據。
證據規則
也有“證據規則”,規定可以在審判中提供什麼樣的事實以證明案件。
例如,在美國的刑事審判中,無法使用傳聞證據來證明事實,例如誓章或證人聽到別人說並向法院轉述的陳述。
在美國刑事審判中,源自美國憲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規則是,即使確定地表明被告有罪,起訴方也可能不會提供執法部門非法獲得的證據。這被稱為“排他性規則”。
申請事實
由檢方提出完整和完整的證據來證明系統僅在公共汽車停下來時(可能正在查看源代碼或進行測試)或在某種法律概念下“一眼就夠好”的證據表明他們已經滿足了拍攝照片的最小舉證責任時才拍照當系統打開且僅在總線停止時才打開,因此它必須能夠按預期運行?
控方必須說服陪審團(或法官進行庭審) )證明,法規中所定義的犯罪的每一個要素均在合理的懷疑範圍內得到證明,有關辯護承擔生產負擔的任何肯定性辯護均已通過相關舉證責任予以克服。通常,這是一個廣泛的法律標準,陪審團(或法官在庭審中)必須決定是否負擔所提供的事實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接受的證據已經得到證明。
對於被告而言,在辯護案件中不提供新證據(除了對控方的起訴進行交叉盤問之外)並不少見。目擊者),並只是在起訴案件完成時辯稱,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毫無疑問地確定起訴案件的特定內容。
例如,辯方可能會辯稱,檢察官提供的照片不是在公交車完全停止時拍攝的,如果檢方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公交車在完全停止時是完全停止的,拍照(例如,公交車司機和其他證人的證詞),辯方應獲勝。
但是,陪審團(或法官在庭審中)幾乎總是要決定是否公訴人的證據足夠好,足以毫無疑問地證明公訴人證明了此案。
通常,除了被告的證人之外,被告也不想拜見任何證人,因為被告的證人可能例如,當只有一個不是很可靠的起訴方證人就同一事實作證時,陪審團應克服其懷疑,即該事實僅是由起訴方提供的事實才是真實的。
提交給兩個不同的陪審團,一個陪審團可以願意相信在拍照時說公交車停下來的那個公交車司機,另一個陪審團可以決定不相信該公交車司機,這兩個決定都是有效的。
判決的後果
如果法官或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使被告無罪,則本案已經結束,沒有上訴。
如果陪審團被吊死(沒有定罪或無罪判決(但見尾註)),則在刑事案件中,將產生誤判,可以再次審判被告。
如果陪審團裁定有罪,被告提出上訴的理由之一是,證據不足以證明指控中的某些內容是無可置疑的,並且如果上訴法院同意,則定罪是
上訴證明的充分性上訴
法律認識到,不同的陪審團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釋完全相同的事實,並且會推翻定罪,因為只有在“沒有合理的陪審團”能夠以與定罪相符的方式解釋證據時,舉證責任得不到滿足
例如,在上訴時,上訴法院將始終認為陪審團認為,每位親被告證人都在撒謊,而陪審團認為該證人的公信力遭到了起訴方的質疑。即使辯方提供了可能引起合理陪審員質疑起訴證人的真實性的證據,每個起訴方的證人都在說真話。
對未能證明合理的懷疑以外的事情提出上訴可以比起陪審團審判,在庭審中要容易得多,因為在進行庭審之後,法官通常會根據法官用來得出結論的事實和法律結論公開陳述實際原因。因此,被告只需證明法官實際發現的關鍵事實不受必要證據的支持即可。
END NOTE
俄勒岡州,在2019年之前,路易斯安那州並沒有要求所有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都必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