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Brian R
2019-02-04 22:17:0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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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美國法律體系如何確定誰應出示證據,以及他們需要多少證據來證明抗辯的論點。

我想這是一個例子關於今天早上被困在公共汽車後面的想法-我正在研究這個想法,因此,如果出現羅word,我深表歉意。

這是一輛現代校車,背面有一個標語,首先會說“當駕駛員開始減速時,大概按一下按鈕啟動系統。一旦停止,標誌就會提醒人們,有一個攝像頭強制執行不通過規則。

讓我們想像一下,開發該系統的人讓該攝像頭在系統經過時開始拍攝過往車輛的靜止圖像。而不是在公共汽車實際停止行駛時啟動。我們還可以想像一下,適用法律所使用的措辭只會使公交車在完全停止的情況下通過是違法的。

如果有人被控通過這輛公交車,檢察官將出示該公交車的圖像。被告的車牌,並解釋說這是由公共汽車停下來時所使用的公共汽車的自動系統所採取的。被告不知道系統如何工作,但是他們知道他們通過了仍在減速的仍在移動的總線,並且懷疑系統有故障。

是否應由檢察官提供完整和完整的證據,即該系統僅在總線停止(可能正在查看源代碼或進行測試)時才拍照,或者是否存在“合法”的法律概念?一目了然”的證據,他們已經滿足了一些最小的舉證責任,即在打開系統電源時才拍照,只有在總線停止時才拍照,因此它必須能夠按預期運行?

五 答案:
ohwilleke
2019-02-04 23:04:4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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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美國法律體系如何確定誰應出示證據,以及他們需要多少證據來證明反駁論點的一面。

一般

在普通法法律體系(包括源自英國法律體系的法律體系,基本上是美國,英國,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舉證責任在於尋求法院做事的一方。因此,如果沒有證據,尋求救濟的一方將敗訴。

指控或訴訟因由的證據

陳述證據和表面證據案件

尋求法院訴訟的一方首先提出其證據。

如果在開庭審理結束時,當事方未就其必須證明在法庭上佔優勢的法律要素清單的每個“要素”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承擔其舉證責任,該當事方尚未建立“表面證據案件”,該案件在未給予救濟的情況下被駁回。

如果提起民事訴訟的控方或當事方確定了表面證據案件,或者辯方確實要求在當事人的證據結束後因未能確立表面證據案件而駁回該案件要求法院做某事,然後由辯方提供他們的證據,如果辯方希望這樣做(這是可選的)。

(如果辯方確實提供了證據,則起訴方或尋求救濟的民事方可以提出反駁案,以反駁辯方案中的新證據,依此類推,直到所有證據

根據舉證責任評估證據

一旦當事方要求法院做某事且被告方提供了所有證據後,事實審驗者(即陪審團中的陪審團或陪審團中的法官)將決定是有關的舉證責任已經確定了當事方要求法院做某事的情況。

在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通常是“證據的優勢”(即證據比未建立的要素更堅決主張建立該要素);民事案件中某些索償要求的某些要素必須通過更高的“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來確定。

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是“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證明”。

肯定性辯護

對於構成表面證據案件必須確立的案件要件,對於法院要求做某事的請求也有“肯定抗辯”。肯定性辯護的例子包括自衛,時效法令,免於訴訟,在刑事案件中獲得寬恕等。

被告可以通過表明要求法院做某事的當事方能夠勝訴而贏得以太。未能滿足案件中一個或多個要素的舉證責任,或者未能證明肯定的辯護妨礙了請求。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負擔都在辯護上表明至少有一些證據可以證明對肯定性辯護的考慮。這被稱為“生產負擔”。在民事案件中(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於被告以證據的優勢來證明是肯定的抗辯。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某些刑事案件中,一旦辯護人承擔了關於肯定性辯護的生產負擔,則控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之外的肯定性辯護。

決定誰贏了

一旦當事方要求法院做某事且被告方提供了所有證據,事實審驗人(即陪審團中的陪審團或陪審團中的法官)將決定是否採用肯定性辯護來禁止要求辯護方勝訴的一方。

除非辯方可以證明該方沒有就某項特定要素的舉證責任,否則要求法院做某件事的一方勝訴。刑事指控或民事訴訟因由(針對每種指控或訴訟因由),或者肯定的辯護禁止該特定指控或訴訟因由。

通常情況下,關於所發生事件的證詞相互矛盾。陪審團(或陪審團法官)可以選擇相信一個人在說真話,而另一種說法要么是謊言,要么是出於某種原因無意中不准確。如果陪審團(或陪審團中的法官)完全不確定誰的陳述是正確的,誰的陳述不正確,那麼如果一個人的陳述不可信,那麼這將有利於被告。

複雜案件

在一個簡單案件中,只有一項指控或訴訟因由,只有一名被告。但是,通常會有多種指控或訴訟因由,並且必須在一次審判中對多個被告中的每個被告進行評估。

在民事案件中,有時需要對被告試圖對原告進行證明的反訴,或者對被告或反訴被告試圖對彼此進行證明的反訴。同樣,在民事案件中,有時一個或多個被告還起訴原告或共同被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訴訟的一種或多種單獨的訴因。在這種情況下,該被告也是第三方原告,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其他人是第三方被告(第三方被告也可以針對第三方原告提起第三方反訴,當事人針對第三方共同訴訟人提出異議,或者針對新當事人或原始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張。

其他規則

特殊法規關於事實證明

有時,對於某些特定種類的事實,成文法規定如果提供某種類型的證據,則會自動建立“初步證據”。

例如,法律通常會說,有關房地產所有權或公共汽車作為校車的身份的表面證據是通過出示正式文件的副本而確立的就是這樣。

通常,當成文法規定這樣的內容時,仍然可以克服表面上存在的事實,例如,通過提供隨後的文件表明該房地產隨後已出售給他人或校車的公車地位後來被撤銷。但是,如果存在這樣的法規,則原告或檢察官沒有義務證明是否存在隨後的不動產買賣或該校證在該日起仍然有效的否定證據。

證據規則

也有“證據規則”,規定可以在審判中提供什麼樣的事實以證明案件。

例如,在美國的刑事審判中,無法使用傳聞證據來證明事實,例如誓章或證人聽到別人說並向法院轉述的陳述。

在美國刑事審判中,源自美國憲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規則是,即使確定地表明被告有罪,起訴方也可能不會提供執法部門非法獲得的證據。這被稱為“排他性規則”。

申請事實

由檢方提出完整和完整的證據來證明系統僅在公共汽車停下來時(可能正在查看源代碼或進行測試)或在某種法律概念下“一眼就夠好”的證據表明他們已經滿足了拍攝照片的最小舉證責任時才拍照當系統打開且僅在總線停止時才打開,因此它必須能夠按預期運行?

控方必須說服陪審團(或法官進行庭審) )證明,法規中所定義的犯罪的每一個要素均在合理的懷疑範圍內得到證明,有關辯護承擔生產負擔的任何肯定性辯護均已通過相關舉證責任予以克服。通常,這是一個廣泛的法律標準,陪審團(或法官在庭審中)必須決定是否負擔所提供的事實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接受的證據已經得到證明。

對於被告而言,在辯護案件中不提供新證據(除了對控方的起訴進行交叉盤問之外)並不少見。目擊者),並只是在起訴案件完成時辯稱,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毫無疑問地確定起訴案件的特定內容。

例如,辯方可能會辯稱,檢察官提供的照片不是在公交車完全停止時拍攝的,如果檢方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公交車在完全停止時是完全停止的,拍照(例如,公交車司機和其他證人的證詞),辯方應獲勝。

但是,陪審團(或法官在庭審中)幾乎總是要決定是否公訴人的證據足夠好,足以毫無疑問地證明公訴人證明了此案。

通常,除了被告的證人之外,被告也不想拜見任何證人,因為被告的證人可能例如,當只有一個不是很可靠的起訴方證人就同一事實作證時,陪審團應克服其懷疑,即該事實僅是由起訴方提供的事實才是真實的。

提交給兩個不同的陪審團,一個陪審團可以願意相信在拍照時說公交車停下來的那個公交車司機,另一個陪審團可以決定不相信該公交車司機,這兩個決定都是有效的。

判決的後果

如果法官或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使被告無罪,則本案已經結束,沒有上訴。

如果陪審團被吊死(沒有定罪或無罪判決(但見尾註)),則在刑事案件中,將產生誤判,可以再次審判被告。

如果陪審團裁定有罪,被告提出上訴的理由之一是,證據不足以證明指控中的某些內容是無可置疑的,並且如果上訴法院同意,則定罪是

上訴證明的充分性上訴

法律認識到,不同的陪審團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釋完全相同的事實,並且會推翻定罪,因為只有在“沒有合理的陪審團”能夠以與定罪相符的方式解釋證據時,舉證責任得不到滿足

例如,在上訴時,上訴法院將始終認為陪審團認為,每位親被告證人都在撒謊,而陪審團認為該證人的公信力遭到了起訴方的質疑。即使辯方提供了可能引起合理陪審員質疑起訴證人的真實性的證據,每個起訴方的證人都在說真話。

對未能證明合理的懷疑以外的事情提出上訴可以比起陪審團審判,在庭審中要容易得多,因為在進行庭審之後,法官通常會根據法官用來得出結論的事實和法律結論公開陳述實際原因。因此,被告只需證明法官實際發現的關鍵事實不受必要證據的支持即可。

END NOTE

俄勒岡州,在2019年之前,路易斯安那州並沒有要求所有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都必須一致。

user6726
2019-02-04 22:43: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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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法律,控方有義務“超出合理懷疑範圍”證明犯罪的所有要素(陪審團指示中的確切解釋因州而異,以避免避免推斷辯護有責任產生疑問)。起訴方可能具有以下優點:攝影機證據已被法庭接受為可靠的證據,因此這些圖片幾乎可以說明一切(有人會作證圖片所顯示的內容)。辯方仍然可以用技術發現來反駁這一證據(這種情況確實發生了),但是那負擔卻在他身上。如果我們假設您是在談論某人第一次想到校車停靠站並僱用它(沒有特別立法),那麼起訴將承擔證明該技術可靠的負擔。

在評估此類證據的可靠性時,法院將遵循道伯特標準。尤其是證據規則。標題7,要求法院評估證詞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圖片不能真正地說明自己),因此起訴方是希望引入此證詞的一方,將有說服力法院認為證據和證詞是可以接受的。檢方不必證明該設備絕對可靠,實際上某種證據(例如語音記錄)已被接受,但在科學上並不可靠。不過,他們可能會被接納,直到成功挑戰為止。

很好的解釋。似乎在極少數情況下,法院只會選擇一方,而另一方則是對該觀點提出質疑,而在極少數情況下,尚不清楚是否存在合理的疑問。
David Siegel
2019-02-04 22:42: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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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在合理的懷疑範圍內證明罪行的每個要素,並使事實審驗人滿意(陪審團,或裁定是否放棄陪審團)。這樣做需要多少證據完全取決於事實。

如果在您的假設公共汽車案件中,檢察官出示了圖像並說這表明汽車經過了停靠的公共汽車,而被告沒有對此提出異議,則陪審團(或法官)可能會接受證明,或可能以此為依據來判定它是否成立並無罪釋放。

如果被告確實質疑該觀點,則陪審團至少將在理論上聽取雙方就該觀點提出的證據,並確定在合理的懷疑範圍內證明了這一要素。陪審團可以裁定一方的證據不可信,如果認為適當的話,可以完全相信另一方的證據。

在民事案件中,根據該法規提出訴訟,或判例法解釋該法規,將決定誰承擔舉證責任。它可能需要一方或另一方證明某些特定要素,並且可能需要案件某些要素的“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或某些其他特定級別的證據)。如果法規或判例法未作規定,則默認位置是原告必須通過“優勢證據”證明每個要素,即比50/50好一點。

假設,如果駕駛員被無罪釋放,則可能會修改法律以禁止通過減速的公交車,或者可能會對系統進行修改以可視化地指示公交車停止的時刻。 ,他們通常可以有效地遊說法律變化。

請注意,如果公共汽車司機在公共汽車停車後證明汽車已通過,則陪審團可以選擇接受公共汽車司機的證詞,而忽略視頻和駕駛員的陳述。法院不是發現真相的完美工具。

我本來打算在主動防禦中添加一段內容,但是@ohwilleke在答案中所涉及的內容使我無話可說。
hszmv
2019-02-04 22:52: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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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在美國被定罪,起訴必須顯示“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證據。這意味著,考慮到所有證據後,事件的任何邏輯進展都不可能以檢察官提出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發生(此處:駕駛員通過停下的公共汽車,這是犯罪。

假定辯護人是無辜的,因此甚至不需要針對檢察官的證據提出抗辯(他可以坐在那裡,希望被告人能夠接受辯護。)法官或陪審團看到了主要的錯誤(儘管通常不會發生)。辯方可以檢查針對他的所有證據,並說明檢察官為什麼不正確。重要的是要注意他們不必證明自己沒有這樣做,但是而是檢方沒有正確地講出自己的故事是有道理的,例如,如果汽車被盜,這是對犯罪的辯護,因為顯然汽車的所有者當時並沒有駕駛汽車。您的技術問題,將有多種方法可以證明這一點(例如c調整兩張圖片之間的距離(第一張圖片和第二張圖片的動態距離,以及我不擅長的一些數學運算,您可以證明速度,相機的運動和汽車的運動)。如果拍照,並且您的汽車在第一個位置比第二個位置更近,則意味著攝像頭正在遠離您,這意味著公共汽車將向前行駛。如果沒有第二張照片,您可以說檢方未能顯示實際的動靜……您顯然在照片中,但根本沒有顯示出您當時正在移動。)

它完全不必是真的發生的事情...但是檢察官沒有證明這是他本人100%發生的事情。

“……事件的任何邏輯進展都不可能以檢察官提出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發生”,這是一種誇大其詞。如果在邏輯上可能進行另一種解釋,但高度不可能,那麼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將該問題視為證據。例如,一個人的額頭上有一個洞,可能死於一個很小的隕石,但其子彈傷很可能被證明是事實,而另一個則牽強附會。通常說:“一個合理的疑問是您可能會在業務上採取行動。”
-1
足夠公平,但出於論證的目的,假設有可能但極不可能發生的替代方案,不能保證排除。 (在我心目中,弗里茨·萊伯(Fritz Leiber)的《嘗試和改變過去》的情節就在其中,流星偽造了一顆子彈傷。)如果我想到一個更好的例子,我會提及。
好奇洛卡德的交換原則在這個答案的背景下將如何運作。當潛在的陪審團將進行審議時,尚不清楚這可能如何適用。
@A.fm .: Locard的交換原理是一種法醫科學理論,即互相相互作用的兩個項目將留下相互作用的標記(即,如果流星擊中某人的頭部,我們應該找到流星與子彈的痕跡)。如果我們找不到這樣的標記(即證據),那麼我們就無法證明發生了這種相互作用。在戴維的證明中,洛卡德將被用來表明高度不可能的動作是或不是造成頭部孔洞的最終原因。是的,子彈比流星更容易引起問題,但如果證據表明流星,請爭論流星。
@hszmv非常有趣,以前沒有聽說過。我是否認為該原則的應用主要適用於物理證據,並且例如在進行惡意數據洩露但無法檢測到相關入侵或成功逃避檢測的情況下可能缺少該方法?
@A.fm:好吧,作為軟件工程師,很少有數據洩露的情況發生。通常,有跡象表明正在運行違規軟件的傢伙(他們通常不與媒體共享,因為它在防火牆中顯示了整個漏洞),因此還存在一些隱患。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存在此類違規行為,那麼您就不能排除根本就沒有違規行為。
guest271314
2019-02-05 23:07: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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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設的情況描述了交通違規行為,而不是犯罪或隨後的犯罪起訴。沒有“起訴”和“檢察官”,也沒有陪審團。該案最初將由一名地方法官或市政法官審理並作出裁決。

被告不知道系統如何工作,但他們知道他們通過了仍在減速的仍在移動的總線,並且懷疑系統有故障。

儘管公眾對隱私沒有期望,但首先要檢查的項目是是否已向公眾發出有關正在拍攝車輛和人員圖像的通知。

一旦停止,標誌就會切換為提醒用戶,有一個攝像機在執行不通過定律。

這似乎是倒退的,以建設性的方式註意到要拍攝圖像車輛應該在“提醒”之前發布。

對於交通違章行為,沒有“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標準。法庭上有寫引文的官員(如果有),被告和法官。

從發出引文到在法庭進行聆訊之間將有一段合理的時間。被告人有責任對國家開發和實施的系統進行自己的研究。在這種情況下,“起訴”本身是州對政策的執行,或者是寫引文的州代理,沒有義務告知公眾其係統不能按預期運行。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假設的情況都沒有),“起訴”都無助於辯方破壞自己的案件。被告應有足夠的時間對系統使用的技術進行研究;誰將系統安裝在國有和運營車輛中的承包商是誰?開發該系統的公司的內部報告,其中可能包括提及該系統在測試期間出現的錯誤的文檔;系統如何確定“運動”;

如果被告人可以向主持審判的法官證明國家實施的系統在公交車行駛時拍攝圖像,那麼法官可以站在被告人的身邊。否則,被告可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以決定是否對國家系統所從事的實際行為提出異議,而該行為與旨在強制執行國家政策



該問答將自動從英語翻譯而來。原始內容可在stackexchange上找到,我們感謝它分發的cc by-sa 4.0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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