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程序員可以使用他們為另一家公司編寫的代碼嗎?
Illud
2020-08-17 06:02: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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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為另一家公司製造了軟件,但從未放棄知識產權或簽署任何東西,他們可以在其他類似軟件中使用該代碼嗎?他們可以出售它嗎?

假設他們不是該公司的僱員,並且他們從未與該公司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而是獲得了報酬。

不受有關此特定程序的法律約束:除非您在軟件中結合了公司或某些第三方的IP,否則您始終可以*重新創建執行相同功能的類似軟件。*由於您曾經做過一次,所以可能不太難或費時地利用您現在擁有的知識(就是您的知識)來重寫它,而不會竊。為了防止版權問題,這不是第一次完全重寫。
@Peter-ReinstateMonica我已經使用一套支持工具來反復進行此操作。實際上,雖然每次我獲得一份新工作都花了一些時間,但在“重寫”到來之時,我也獲得了很多更好的見解,並且工具的最終確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絕對不應該走過合法的雷區-如果您的軟件成功了,那麼公司很有可能至少會設法控制您的收入,即使您獲勝,也可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可能還沒有準備好。
*在中間從來沒有簽訂合同* ...那真的沒有幫助。在沒有現有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證明自己是代碼的唯一作者?即使在作者始終對所生產的“物品”擁有某些權利的國家中,如果有很多作者都擁有版權,那麼所有作者都必須同意重新許可產品,例如,與您的產品相距不遠想要做的事情:原始代碼僅用於一種用途,您想重複使用它。
@SergeBallesta版本控制歷史記錄可能足以顯示作者身份。在法律訴訟方面,保持正確並不意味著便宜。
有用的提示是,如果公司決定起訴您,那麼您永遠不會簽署任何東西都沒關係。法院是誰可以負擔得起更好的律師,誰可以負擔得起使戰鬥持續更長時間的遊戲。律師非常昂貴,這種情況在合法性的邊緣不斷發展,因為如果您使用公司的任何特定於行業的知識來對“違反口頭合同”,“知識產權盜竊”進行指控,則很可能會被指控。製作第一個版本,或者公司聲稱擁有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無數犯罪。不值得玩的遊戲
五 答案:
Ryan M
2020-08-17 07:47: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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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美國境內發生的,於1978年1月1日或之後創作的作品的情況:(OP澄清了他們的情況發生在其他地方) sup>

默認情況下,作品的作者(實際創建者)是版權的所有者。但是,如果工作是雇主的“租用工作”,則情況並非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被視為該作品的作者,並擁有版權。從美國版權局通函09

如果將某作品出租,即使僱員實際創作了該作品,也將其視為作者。雇主可以是公司,組織,也可以是個人。 >

a)僱員在其工作範圍內準備的作品

b)專門訂購或委託的作品... 如果當事方在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中明確同意該作品應視為已出租的作品。

如果沒有簽署了書面協議,並且不存在僱傭關係,那麼該軟件的版權所有權將歸於編寫該軟件的人,他們將能夠執行版權持有人可以對作品進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使用該軟件但無論如何想要或出售它。

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這將適用於軟件或用戶所做的更改。例如,未經版權持有者的許可,他們不能出售或分發他人編寫的任何其他軟件,即使這些軟件對於使用此人創建的軟件是必需的。

所以我可以用代碼或軟件做什麼?因為沒有合同或任何表明我給予許可的內容,所以我是律師,知識產權屬於我。
@Illud我無法解釋法律具體適用於_you_的情況,因為這將是法律建議,我不是您的律師。在我在答案中描述的情況下,一個人可以使用該軟件執行他們想要做的任何事情(顯然,不是使用它來實施其他犯罪),但要遵守我在答案中描述的限制。您可以自己推斷這對您的適用情況。
好的,非常感謝,這就是我想要的答案,謝謝,它對我有很大幫助; P
您確定公司被視為“作者”嗎?版權持有人是一回事,而作者是另一回事。例如,在英國和德國,編寫代碼的人都是作者,因此無法更改。我的雇主對我編寫的代碼的版權在作者(也就是我)去世後70年到期。
@gnasher729措辭來自我在答復中鏈接的美國版權局第09號通函。該通函的確切措辭是“如果將某作品出租,即使僱員實際創作了該作品,也將其視為作者。”在美國,對於1978年1月1日或之後創作的出租作品,“對於出租的作品,其版權保護期限為自出版之日起95年,或者自創作之日起120年,以先到期者為準。”對於在此之前創建的作品,它非常複雜(請參閱https://www.copyright.gov/circs/circ15a.pdf)。
我對答案做了一些更新,以澄清這一點。
有趣。好吧,OP並沒有提到這個國家...但是這解釋了為什麼我有幾本美國書籍,封面上的人斷言他或她有自稱作者的道德權利-可能的意思是“我寫它”。
所以我自己擁有IPR軟件嗎?因為沒有合同,我從不說我會給軟件等。我想弄清楚該軟件是不一樣的只是幾行代碼等。
@Illud,這是您的律師要考慮的問題,要考慮到您的具體情況以及您所達成的任何協議/合同。我們無能為力。我還要指出的是,很難閱讀帶有錯別字數量的評論。寫作時請小心,以確保每個人都能理解。
@Illud為您的工作獲得報酬,但沒有書面合同規定要支付的確切報酬,這使事情變得非常複雜,以至於我懷疑不是您所在地區的版權律師的人都能提供幫助。明智的做法是,除非律師另行告知,否則您不擁有知識產權。
@gnasher729-美國的版權法強調保護金錢報酬,而不是保護創造性歸因。歐洲的(尤其是大陸的)法律傳統分別保護兩個利益(角色),並分別使用“版權所有者”和“作者”這兩個詞來指代這兩個角色。甚至在美國,“精神權利”一詞也指後者。
我在尋找這個答案時碰到了。優秀 :)
DarcyThomas
2020-08-17 12:32: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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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隨轄區而異。

(由於OP似乎不在美國,因此很重要)

美國 如果您是僱員,或者有書面協議表明他們擁有版權,公司將保留版權。

但是在 NZ 如果公司為您的作品付款了,那麼他們將擁有版權。

AU 中,保留版權的人取決於媒體(即新聞與軟件對待方式不同)

當公司在一個國家/地區,而作者在另一個國家/地區時,則會變得很複雜。

有一些美國判例法,其中版權作者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優先。但是在那種情況下,這對 US 公司來說是一個勝利。如果這意味著美國公司下一次虧損,請不要指望。 [憤世嫉俗]

如果他們提起訴訟,也請考慮費用(金錢和時間)。

即使您被起訴的下一家公司,即使他們被起訴(即使他們獲勝),也不會很高興。

這可能會長期損害您的聲譽和感知的可靠性。

gnasher729
2020-08-17 13:47: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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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公司之間有一份合同,只是沒有寫下來。如果公司起訴您侵犯版權-無論他們是否擁有版權,公司都可以這樣做-法官將根據實際事實決定實際上是哪種合同。這將決定誰是版權所有者,以及您和公司擁有什麼權利。

我不認為這是正確的。在美國,只有書面合同可以指定作者的著作權。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則適用法定規則。這意味著單個創作者是作者,除非他們是在其僱用範圍內工作的僱員(或在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下,與此處無關)。
好吧,那就是問題。如您所說,如果有合同說我要么作為僱員要么作為承包商工作,而沒有提及版權,那麼結果將是顯而易見的。沒有合同,法官將不得不做出艱難的決定,無論我是僱員還是承包商。那是困難的部分。做出艱難的決定後,就很容易確定誰擁有版權。
@gnasher729根據填寫的哪種稅單難易決定嗎? (在美國)
如果手頭有現金怎麼辦?好的,這可能是某種違法行為,但是很難決定。
Renan
2020-08-17 19:12: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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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方面,我可能是該網站知識最少的人,但我確實為謀生編寫軟件。

我相信,知識產權法和法學可能會以類似的方式看待代碼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因此,我將使用音樂中的一個例子。

去年,美國的一位聯邦法官裁定,凱蒂·佩里(Katy Perry)的歌曲 Dark Horse 侵犯了說唱歌手Flame的歌曲 Joyful的版權噪音。這些歌曲幾乎沒有共同點-侵權是由於八音符ostinato甚至在歌曲之間都不相同。

音樂專家指出,無數其他歌曲也具有相同的ostinato,與 Dark Horse 類似,類似於 Joyful Nise 。我在網上可以找到的大多數例子都是在公共領域,因為他們的作者已經死了幾個世紀了。針對齊柏林飛艇(Led Zeppelin)提起的類似訴訟產生了更為明智的結果,這有助於推翻Flame與Perry的交易(為後者節省了約280萬美元)。

我找到了兩個視頻,詳細說明了這一點:

最重要的是,與所有知識產權一樣,作品的某些部分受到保護,而另一些部分則不受保護 1 sup> 。在考慮使用您為另一家公司編寫的代碼時,請考慮一下。代碼中的小函數和變量聲明就像音符序列。使得一首歌與另一首歌不同的門檻是什麼?

您是否正在重用上一份工作中寫的庫,並按名稱和所有內容引用該公司?可能不行。

您是否使用相同的算法和邏輯,以不同的方式編寫了代碼,從而與前一家公司的業務脫鉤?可能會使用其他語言,並涵蓋更多用例嗎?可能值得親自諮詢律師以尋求法律建議,因為這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產品,但仍可能構成侵權。您可能想讀一下 Google vs. Oracle America(我讀到Google的律師所使用的哲學與我在此處所用的哲學相同,但以Harry Potter代替Katy Perry為例)。 / p>

您是否可以使用不同的算法解決相同的問題?您現在可能比以前更好。您可能可以超越以前的自我,做一些新穎而獨特的事情,以便在版權方面更加放心。但是,請注意您的舊合同可能包含的非競爭條款。再說一次,親自找律師可以為您省去很多麻煩。


1 sup>如果不是,那麼我會成為一個萬億富翁。我在1993年寫了 int i = 0 ,現在世界上每一個做同樣的程序員,在我寫完代碼後,每天要給我25美分,因為他們寫代碼:DI可能必須從70年代開始,向原始C ++作者支付了更高的費用。

非常有趣,但不太相關。 +0。
Harper - Reinstate Monica
2020-08-17 23:30: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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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您撰寫本文的方式推斷出您的法律經驗水平。 (也就是說,很少)。正如您在評論中說的那樣,您在哥倫比亞。

不,不能這樣做。

即使嘗試,也完全是失敗,因為您遇到的麻煩和障礙

當員工在自己的工作中創造“工作產品”時,這就是公司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僅當您聲明自己根本不是僱員 ,而是某種形式的創意承包商(您的合同在哪裡,承包商?)時,您才可以要求擁有該財產權。 ,此外,不存在的“合同”將您的付費作品的IP權利授予了您自己而非付款人。 看看這有什麼坡度證明嗎?

這將在法庭上發揮作用,這是以下兩種方式之一:#1。您開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先裁定該知識產權歸您所有,然後再與其他公司一起使用該IP。或者,#2,您無論如何都繼續使用它,第一家公司對此很反感,而第一家公司決定他們要提起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您選擇的是低影響,低風險的鬥爭方式:最壞的情況是法官說“不”,而您則向老公司付費以許可使用該材料,或者走開並創建新材料。

在第二種情況下,發生的可能性較小,,但如果確實發生,則是毀滅性 。您可能會發現自己受到了雙方的攻擊(因為公司2認為這不是他們的錯,而您誤導了他們)。公司1會為公司2的所有利潤提起訴訟,而兩家公司都同意支付。

戰鬥還是改寫比較好?

這就是我確定要達到“ nope”的方式。

我不知道哥倫比亞的訴訟有多昂貴。但是我可以告訴你,這也是巨大的情感能量吸收器。它破壞了您作為創作者的生產力。一個人寫了很棒的技術手冊(網站消失了),直到這件事發生,而創造性的釘子就停了。明白我對“分散注意力”的意思嗎?

雇主擁有您的工作產品;他們不擁有你的思想。您可以從頭開始重新創建作品。

這一次,以書面形式獲得,大聲笑...。

我從不簽訂合同或提供IPR,實際上,新軟件與它完全無關。我也有一個文件說我可以用新軟件做我想做的事,並且是由我的前任老闆簽字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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