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為另一家公司製造了軟件,但從未放棄知識產權或簽署任何東西,他們可以在其他類似軟件中使用該代碼嗎?他們可以出售它嗎?
假設他們不是該公司的僱員,並且他們從未與該公司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而是獲得了報酬。
如果某人為另一家公司製造了軟件,但從未放棄知識產權或簽署任何東西,他們可以在其他類似軟件中使用該代碼嗎?他們可以出售它嗎?
假設他們不是該公司的僱員,並且他們從未與該公司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而是獲得了報酬。
對於在美國境內發生的,於1978年1月1日或之後創作的作品的情況:(OP澄清了他們的情況發生在其他地方) sup>
默認情況下,作品的作者(實際創建者)是版權的所有者。但是,如果工作是雇主的“租用工作”,則情況並非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被視為該作品的作者,並擁有版權。從美國版權局通函09:
如果將某作品出租,即使僱員實際創作了該作品,也將其視為作者。雇主可以是公司,組織,也可以是個人。 >
a)僱員在其工作範圍內準備的作品
或
b)專門訂購或委託的作品... 如果當事方在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中明確同意該作品應視為已出租的作品。
如果沒有簽署了書面協議,並且不存在僱傭關係,那麼該軟件的版權所有權將歸於編寫該軟件的人,他們將能夠執行版權持有人可以對作品進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使用該軟件但無論如何想要或出售它。
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這將僅適用於軟件或用戶所做的更改。例如,未經版權持有者的許可,他們不能出售或分發他人編寫的任何其他軟件,即使這些軟件對於使用此人創建的軟件是必需的。
(由於OP似乎不在美國,因此很重要)
在美國 如果您是僱員,或者有書面協議表明他們擁有版權,公司將保留版權。
但是在 NZ 如果公司為您的作品付款了,那麼他們將擁有版權。
在 AU 中,保留版權的人取決於媒體(即新聞與軟件對待方式不同)
當公司在一個國家/地區,而作者在另一個國家/地區時,則會變得很複雜。
有一些美國判例法,其中版權作者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優先。但是在那種情況下,這對 US 公司來說是一個勝利。如果這意味著美國公司下一次虧損,請不要指望。 [憤世嫉俗]
如果他們提起訴訟,也請考慮費用(金錢和時間)。
即使您被起訴的下一家公司,即使他們被起訴(即使他們獲勝),也不會很高興。
這可能會長期損害您的聲譽和感知的可靠性。
您與公司之間有一份合同,只是沒有寫下來。如果公司起訴您侵犯版權-無論他們是否擁有版權,公司都可以這樣做-法官將根據實際事實決定實際上是哪種合同。這將決定誰是版權所有者,以及您和公司擁有什麼權利。
在法律方面,我可能是該網站知識最少的人,但我確實為謀生編寫軟件。
我相信,知識產權法和法學可能會以類似的方式看待代碼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因此,我將使用音樂中的一個例子。
去年,美國的一位聯邦法官裁定,凱蒂·佩里(Katy Perry)的歌曲 Dark Horse 侵犯了說唱歌手Flame的歌曲 Joyful的版權噪音。這些歌曲幾乎沒有共同點-侵權是由於八音符ostinato甚至在歌曲之間都不相同。
音樂專家指出,無數其他歌曲也具有相同的ostinato,與 Dark Horse 類似,類似於 Joyful Nise 。我在網上可以找到的大多數例子都是在公共領域,因為他們的作者已經死了幾個世紀了。針對齊柏林飛艇(Led Zeppelin)提起的類似訴訟產生了更為明智的結果,這有助於推翻Flame與Perry的交易(為後者節省了約280萬美元)。
我找到了兩個視頻,詳細說明了這一點:
最重要的是,與所有知識產權一樣,作品的某些部分受到保護,而另一些部分則不受保護 1 sup> 。在考慮使用您為另一家公司編寫的代碼時,請考慮一下。代碼中的小函數和變量聲明就像音符序列。使得一首歌與另一首歌不同的門檻是什麼?
您是否正在重用上一份工作中寫的庫,並按名稱和所有內容引用該公司?可能不行。
您是否使用相同的算法和邏輯,以不同的方式編寫了代碼,從而與前一家公司的業務脫鉤?可能會使用其他語言,並涵蓋更多用例嗎?可能值得親自諮詢律師以尋求法律建議,因為這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產品,但仍可能構成侵權。您可能想讀一下 Google vs. Oracle America(我讀到Google的律師所使用的哲學與我在此處所用的哲學相同,但以Harry Potter代替Katy Perry為例)。 / p>
您是否可以使用不同的算法解決相同的問題?您現在可能比以前更好。您可能可以超越以前的自我,做一些新穎而獨特的事情,以便在版權方面更加放心。但是,請注意您的舊合同可能包含的非競爭條款。再說一次,親自找律師可以為您省去很多麻煩。
1 sup>如果不是,那麼我會成為一個萬億富翁。我在1993年寫了 int i = 0
,現在世界上每一個做同樣的程序員,在我寫完代碼後,每天要給我25美分,因為他們寫代碼:DI可能必須從70年代開始,向原始C ++作者支付了更高的費用。
我從您撰寫本文的方式推斷出您的法律經驗水平。 (也就是說,很少)。正如您在評論中說的那樣,您在哥倫比亞。
即使嘗試,也完全是失敗,因為您遇到的麻煩和障礙
當員工在自己的工作中創造“工作產品”時,這就是公司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僅當您聲明自己根本不是僱員 ,而是某種形式的創意承包商(您的合同在哪裡,承包商?)時,您才可以要求擁有該財產權。 ,此外,不存在的“合同”將您的付費作品的IP權利授予了您自己而非付款人。 看看這有什麼坡度證明嗎?
這將在法庭上發揮作用,這是以下兩種方式之一:#1。您開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先裁定該知識產權歸您所有,然後再與其他公司一起使用該IP。或者,#2,您無論如何都繼續使用它,第一家公司對此很反感,而第一家公司決定他們要提起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您選擇的是低影響,低風險的鬥爭方式:最壞的情況是法官說“不”,而您則向老公司付費以許可使用該材料,或者走開並創建新材料。
在第二種情況下,發生的可能性較小,,但如果確實發生,則是毀滅性 。您可能會發現自己受到了雙方的攻擊(因為公司2認為這不是他們的錯,而您誤導了他們)。公司1會為公司2的所有利潤提起訴訟,而兩家公司都同意您支付。
這就是我確定要達到“ nope”的方式。
我不知道哥倫比亞的訴訟有多昂貴。但是我可以告訴你,這也是也巨大的情感能量吸收器。它破壞了您作為創作者的生產力。一個人寫了很棒的技術手冊(網站消失了),直到這件事發生,而創造性的釘子就停了。明白我對“分散注意力”的意思嗎?
雇主擁有您的工作產品;他們不擁有你的思想。您可以從頭開始重新創建作品。
這一次,以書面形式獲得,大聲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