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可以在法庭上抗衡被審判的危險嗎?
Greendrake
2019-11-12 04:37: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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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人上法庭的權利本身是否會受到司法挑戰?

換句話說,如果有人試圖起訴您,您是否能夠在法庭上成功辯護以防止他們這樣做嗎? (讓我們排除明顯的情況,這些人被宣告煩惱/濫用程序,並被禁止提起訴訟。)

如果將“試圖起訴”替換為“試圖起訴”,答案是否會改變?在司法權不是國家專屬的司法管轄區,即允許進行私人起訴?可以起訴被起訴的危險嗎?

起訴權看來是基本且不可觸及的,但是其背後的學說是什麼?

(如果問題過於廣泛,讓我們承擔普通法/以英語為中心的司法管轄區。

“罷工動議”(在司法管轄區中可能稱為“罷工”)是否合格?
@TimLymingtonsupportsMonica取決於運動的基礎。如果它指出程序錯誤,濫用等,則否。如果它質疑訴訟的一般適用性,那麼可以。
這條線並不總是像您期望的那樣清晰。在英格蘭,使公司破產的程序(“清盤呈請書”)僅要求公司欠您錢且未付給您(因此可以視為無法償還債務)。如果債務是“ *有充分理由的*善意*”,則可以駁回請願書;這是程序問題還是事實問題?
@TimLymingtonsupportsMonica在您的示例中,我想說的是“被審判的危險”根本就不存在,因為債務確實是有爭議的(“清盤呈請書仍然可以在被解散之前提出,這一事實在下文中並不重要”此上下文)。
“試圖起訴”是什麼意思?例如,您是否在詢問是否有可能獲得禁止某人提起訴訟的禁令?不僅是提出撤職動議,還是要先行禁止起訴?
@user6726基本上可以,如果Rob發現Bob正在積極尋求對他提起訴訟(可以選擇起訴),他可以合法地阻止Bob在Bob走得太遠並且Rob必須為自己辯護之前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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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此處](http://greendrake.info/#privateprosecution)閱讀有關@Justaguy的非常具體的示例。但是我試圖使這個問題盡可能的籠統。
@Greendrake:法院傾向於根據事實而不是傳聞採取行動。此外,您邀請無限遞歸。鮑勃能否起訴羅伯以阻止羅伯起訴鮑伯以阻止鮑勃起訴羅伯?這只是一個首先進入法庭的種族嗎?
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法官禁止某人提起訴訟,即使他們無理取鬧。通常發生的情況是,法官要求任何訴訟由法官或裁判官進行審查,然後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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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aguy 1)破壞刑事司法。不應在提出指控之前提出反對。 2)對檢察官和法院都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3)與國家檢察官相比,對私人檢察官的不公平。
相關問答:[比我更富有的人可以把我埋葬在律師費中嗎?](https://law.stackexchange.com/q/1628/10)
六 答案:
IllusiveBrian
2019-11-12 05:50:2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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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加利福尼亞可能是美國最著名的司法管轄區),有 Anti-SLAPP(針對公眾參與的戰略訴訟)法令,允許被告提出反SLAPP索賠(為清楚起見,我將繼續稱該人為“被告”),似乎是為了強迫被告承擔訴訟費用或和解而侵犯被告的權利而提出的訴訟。要求避免這些索賠,並且本身沒有什麼優點,或者原告顯然不希望它成功。在加利福尼亞州,如果反SLAPP索賠成功,並且原告的索賠被駁回為SLAPP,則通常會從原告處獲得被告的律師費。反SLAPP索賠還中止了調查,以降低被告的費用,因此實際上,它使被告可以在原告必須承擔大部分費用之前,對原告在特定問題上提起訴訟的權利提出質疑。 >

在與約翰·奧利弗(John Oliver)在一起的《今晚的最後一個夜晚》中,最近有一段關於SLAPP西裝的片段: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N8bJb8biZU
有效的反SLAPP立法解決的問題是,通過駁回動議的門檻極低-一切指控指控均屬實,即使在無情的案件中,也給被告帶來了沉重負擔。有效的反SLAPP立法提高了投訴必須克服的標準,以便案件繼續進行。我懷疑在解僱理由已經用盡之後,就採取了反SLAPP的動議,成為第二道防線。
@ikegami如果反SLAPP的動議取得成功,法律通常會要求SLAPP的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師費以及可能的實際或懲罰性賠償。駁回的動議不會默認地獎勵那些人,因此我認為,Anti-SLAPP在這個問題的背景下很特別,因為它們會積極懲罰提出申訴的提出者,而不僅僅是駁回他們的訴訟。
我沒簽約你只是添加額外的細節。
請注意,OP特別提到了基於英語的系統,其中敗訴方已經支付了勝訴方的律師費。如果這是您要講的重點,那麼Anti-SLAPP就是很特別,因為US很特別。參見[美國規則](https://en.wikipedia.org/wiki/American_rule_(attorney%27s_fees))
Just a guy
2019-11-12 06:14: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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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 DNR:是的!

一項“撤消動議”訴訟要求法院嚴格按照您的意願行事。它要求法院駁回該訴訟,認為該訴訟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即使訴訟中所稱的事實是正確的。通常針對最初的投訴提出駁回動議。被告可以基於各種理由要求解僱。從“本法院對我無管轄權”到“您等待太久才提起訴訟”到“您沒有說明訴訟的合法法律依據”。如果法院駁回訴訟,它可以“有偏見”地撤消訴訟,這意味著該案無法重新提起。

與“總結判斷動議”有關。提出簡易判決的當事方表示:“此案的結果非常明顯,我們不需要審判就可以宣布我為獲勝者。”

如果您想了解有關這些議案的更多信息,可以在Findlaw文章上找到一個好的起點:

https://litigation.findlaw.com/going-to-法院/what-is-a-motion-to-dismiss.html

https://litigation.findlaw.com/filing-a-lawsuit/what-is-summary -judgment.html

我不確定這些是OP所要問的。在這兩種情況下,訴訟都已經啟動(並且根據簡易判決,發現已經開始)。如您提到的那樣,有偏見的解僱當然會阻止另一起追訴相同主張的訴訟。但是,我也不認為這是OP的問題。
@A.fm-檢察官說,“如果有人試圖起訴您...”,如何在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試圖起訴”呢?
我想這是雞還是蛋的問題,因為發生這種情況之後,您已經被起訴
@A.fm-您可能是對的,我誤讀了OP。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如果我誤讀了OP,那麼這個問題是沒有意義的或荒謬的,應該刪除。
我認為解僱算作“不被起訴”,這也正是我給出的答案。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人們可能會在理由上加上“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適用於“哦,加油!FFS”。這種類型的訴訟不僅不合理,而且以絕對的優勢是“不可勝訴的”(儘管在以英語為中心的司法管轄區,幾乎沒有什麼事情可以荒謬地被起訴,可能會_成功地_起訴某人因惡劣的天氣或因為星期二而起訴) 。
關於“ *提起簡易判決的一方說,“此案的結果非常明顯,我們不需要審判就可以宣布我為獲勝者。” *”,不是。在審判中,陪審團(或在庭審中的法官)是事實的發現者。當事實發現者無法確定事實時,進行摘要判決的動議便會成功,因此可以跳過部分案件。
關於“ *為原因添加“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是的,但可能性很小。在評估駁回動議時,投訴所稱的一切都是真實的,
關於“ *可能因為天氣不好或因為星期二而成功起訴某人*”,不,因為法院無法對此進行補救。訴訟必須尋求補救。
bdb484
2019-11-13 02:44: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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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評論,您似乎對一種機制感興趣,該機制可以搶先聲明您的行為無須等待別人提起訴訟或對您提起訴訟就不會成為不法行為。

在大多數普通法中司法管轄區,如果訴訟人得知檢察官正在對他提起訴訟,或者其他人正在對他提起訴訟,則可以選擇提起聲明性訴訟,要求法院審查事實或當事方關係和確定法律後果的行為。

在新西蘭,例如,

聲明性判決可用於對權利進行具有約束力的聲明……。宣告性命令的效力與訴訟判決中的類似宣告具有同等效力。它對提出申請的人和被送達傳票的所有人具有約束力,並且對所有其他受到上述聲明約束的人具有約束力,如果發出聲明的程序是一項訴訟。 p>

根據《聲明性判決法》的管轄權,任何行為或權利取決於文書(包括協議)的效力或意義的人,均可獲得權威裁決。

Mandic and Dohnt訴Cornwall Park信託委員會(Inc) [2011] NZSC 135(2011年11月11日)

通過聲明性判決可獲得的確切救濟各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管轄權將有所不同,但出於說明目的,甲方可能對乙方提起宣告式判決,以尋求宣告:

  • 乙方違反了他們的合同,因此甲方可以自由地停止履行;

  • 乙方的專利/商標/版權無效,因此,甲方可以自由複製而不侵權;

  • 甲方提議的行為方式並不違反乙方政府的刑法或行政法。

已獲得判決,甲方將自由繼續進行,那麼乙方的後續行動將被視為res judicata。

如果您要尋找的是一種機制,可以阻止法院甚至允許異議方提起訴訟或指控完全對你不利,

Greendrake
2019-11-13 01:24: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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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是。

在新西蘭,當私人檢察官試圖對涉嫌犯罪的人(被告)提出指控時,法官可能會駁回這些指控(

然後,檢察官試圖通過高等法院的司法复議(反對法院的另一項民事訴訟,駁回指控)來對駁回提出質疑。在此階段,可以根據 2019年7月18日的判決的規定,下令提議的被告作為一方加入該程序(即使他們不要求參加)。如果加入,被告將有效地反對被起訴的危險。

(目前正在等待該判決等待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這個答案不會完全改變)。

mlk
2019-11-12 14:58: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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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正在考慮可以事先採取的行動,則可能需要聲明性判斷。以文章中的示例為例:如果公司A生產某種產品,而公司B認為這侵犯了他們的一項專利,則公司A不必等待B提起訴訟。相反,他們可以要求法院宣布自己沒有侵權,從而阻止了B起訴他們。當然,這樣做的話,如果B實際起訴了他們,那麼A必須提供同樣的證據證明他們必須獲勝。

宣告性判決並不能*阻止* B起訴A。當然,如果這樣,那麼以偏見駁回的動議很可能會成功。
gnasher729
2019-11-13 02:59: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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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必須通過的第一級要求是,它必須聲稱被告做了他們不應該做的事情。因此,如果原告對法官說“被告做了我不希望他們做的事,請阻止他們”,而法官說“您聲稱是被告絕對可以做的事”,那麼法官可以將其丟棄甚至還沒有開始的情況。

下一級是總結判斷。如果法官對原告說“即使我們假設您聲稱的所有事實都是真實的,您仍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任何不當行為”,那麼法官將做出即席判決,原告敗訴。

如果案件通過了這兩個障礙,那麼原告和被告將必須提供證據。

此答案中的每個句子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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