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怎麼說一首歌的名字會侵犯版權?
HeavenlyHarmony
2019-04-03 01:03: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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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了一封電子郵件時事通訊,邀請我觀看合唱團表演為此安排的幾首歌曲。他們也在賣票,所以我不知道一半的利潤是否因為表演了這些歌曲而發給了發行商。在他們說的電子郵件中

這一次,我們將演唱一些您最喜歡的歌手的LOVE歌曲(我們不能退出告訴您什麼)它們是因為無聊的版權內容,但它們與BABBA,Qween和Bruno Bars押韻)以及原始的口語表演和您所期望的所有魔術。

真的是因為版權,他們無法告訴您它們是什麼,還是轉移策略?而且,如果這是侵犯版權的行為,如何以及為什麼?

我不認識這些人,但我認為他們的意思是他們在表演歌曲,他們不擁有也不希望廣播這些歌曲的權利。
通過鼓勵猜測有關人員的動機,而不是僅僅關注法律事實,此問題正在非法律依據的基礎上解決。
您的問題標題是在談論SONG名稱,而正文中的消息卻在混淆並引用ARTIST的名稱。你在問什麼
@Aethenosity引用有點不清楚。似乎“他們”應該參考上一個子句的主題,該主題的確是歌曲,但隨後的下一個子句則用模糊不清的藝術家姓名說“他們”。因此,我認為問題不明確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因為引述的問題是不清楚(或語法上)。
如果使用國家名稱標記問題,則更有可能獲得適合您的答案。
現在我再看一遍@reirab,使用“ what”代替“ who”也指向_they_是歌曲
@StigHemmer好點了。無論身價多少,OP的個人資料都說他在美國俄勒岡州
他說的就是這些。這些答案均未引用任何法律。
他們所要做的只是在電子郵件中註明:“無侵犯版權的意圖”,應該沒問題。無需更改藝術家姓名。
六 答案:
Putvi
2019-04-03 01:56: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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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稱不能享有版權,但是他們不擁有歌曲的權利,並且告訴您將要播放它們。

他們不想以書面形式表明自己正在表演合法的歌曲。

也許是對的,儘管歌手可能會誤解了版權保護的內容。他們可能會或可能不會侵犯版權。通常,演出地點與其中一個合法的徵收團體具有一般許可證。
場地需要PPA執照(公共娛樂場所)以收取附加費。 -措辭不是這樣的:您不能*做廣告*,然後再獲得金錢補償以復製或表演受保護的藝術品。 ?您不能以其知識產權為幌子*出售*自己。我不確定實際措辭如何,但我很確定那是您製作* live *翻唱歌曲的方式。不過發行帶有封面的專輯可能需要許可。
@Mazura如果您可以找到該措詞,則聽起來像是獲得良好答案的基礎。
在美國,可以根據“強制性許可”來錄製歌曲翻唱。這意味著不需要許可,但必須通知版權所有者,並按版權局設定的費率支付使用費。或者可以協商達成交易。該許可證不包括播放他人錄製的版本。
發送者是在開玩笑,而不是合法的觀點。
George White
2019-04-03 01:33:3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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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名稱,書名等均無版權。有許多具有相同標題的歌曲/書籍的示例。 ASCAP Repertory網站上有數十首歌曲,單詞標題為“ Love”。

Harper - Reinstate Monica
2019-04-04 04:09: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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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標題 是否受版權保護並不重要。 (藝術家的名字是另外一個故事)。 始終允許他們使用引用名稱,或僅引用它們。我在帶有AT&T手機數據的Apple iPad上鍵入此代碼;看,那裡沒有侵犯版權的行為。

“可愛”並喜歡版權概念也是完全合法的。 (或者,他們對版權確實很暗淡,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計劃在公開演出中演唱一堆受歡迎的歌曲會令人擔憂!)

最後一點這才是真正的煩惱。歌曲版權包括兩個部分,您支付表演者費用,而作家支付費用。在做廣告的活動中,她需要付錢給歌曲作者。除非她使用錄製的曲目,否則她不需要付錢給表演者。

通常,這是根據與藝術家代理人(通常為 ASCAP BMI )的空白合同處理的。查看任何記錄的襯裡音符,您將看到每首歌曲在其附近指出ASCAP或BMI的位置。聰明的人可能選擇支付ASCAP而不是BMI,然後僅選擇ASCAP歌曲。當然沒有人願意支付這些費用,但是如果您經營一家日常經營的公司,則費用不會太高。他們可以為難得的事件而失去控制。

Philipp
2019-04-03 17:23: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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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的組織者可能不必擔心侵犯版權(儘管應該這樣做),而不必擔心侵犯商標。

我沒有檢查,但是如果“ ABBA”,“ Queen” ”和“ Bruno Mars”是註冊商標。因此,當有人用這些名稱宣傳活動時,他們可能會違反這些商標。

布魯諾·馬爾斯(Bruno Mars)並非如此,因為它是他的名字,並且這些名字都無法獲得版權。同樣,皇后也不能獲得版權,因為皇后不一定指樂隊,而通常指任何女君主或其他文化含義。不確定名稱ABAB的來源。
名稱是商標。您無法設置自己的樂隊並將其命名為“ ABBA”或“ Queen”。但是,我們可以談論和撰寫有關ABBA和Queen的信息,並使用其名稱來引用它們-就像我們在這裡所做的那樣。
Abba的成員是** A ** gnetha,** B **jörn,** B ** enny和** A ** nni-Frid。
如果某人用這些名稱宣傳活動,則僅是商標違法(如果他們以暗示認可或其他聯繫的方式進行)。如果他們只是列出將要表演其作品的藝術家的名字,那就是直接的名義上的使用,這很好。
@Mark問題中的報價來自一則廣告,我認為在商標侵權存在問題的情況下,我認為這可以視為商業用途。 OTOH,我希望他們擁有執行歌曲的任何權利,也能讓他們引用原始的藝術家。 “貢”樂隊是否必須從相應的藝術家那裡獲得特別的分配?
@hszmv“名稱不能被版權保護”這個答案是在談論商標,而不是版權。
我聽到一個故事,說一個名叫基思·理查茲(Keith Richards)的傢伙(不,不是那個)在當地酒吧里彈吉他,並被著名的同名滾石樂隊起訴。我認為他獲勝是因為他實際上比他的同名大歲,這是他出生時分配的真實姓名。只要他不聲稱自己是“滾石樂隊的基思·理查茲”,他就可以以這個名字自由表演。但是,這可能不適用於樂隊選擇的名稱。
hszmv
2019-04-03 22:47:1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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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件將被視為具有革命性意義的作品,其中原始藝術與較著名的藝術有所不同。它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包括可能遭受金錢損失的權利,但在某些條件下,您可以從衍生作品中獲利。有關金錢損失的問題通常取決於人們是否購買了您的作品,並認為這是原告的作品,而這花費了植物學家的錢。

一個著名的例子是“ Weird Al” Yankovic,他的音樂是通常是流行歌曲的幽默模仿。儘管他沒有法律義務這樣做,但Weird Al著名地獲得了歌曲原作者的許可,因為他是一個站立的傢伙,只是出於尊重的目的進行模仿,並希望該藝術家加入其中。笑話(一些更著名的事件,包括邁克爾·傑克遜否認了對“黑白”的模仿,儘管同意了對“壞”和“打敗它”的模仿,這是艾爾和庫里奧之間的裂痕,而前者只獲得了模仿“剛斯塔的天堂”的許可“不是唱片公司的,而是庫里奧本人(他最初本來不會說,但後來承認他對Al的說唱印象深刻),而Al的忠實粉絲Lady GaGa則絕對愧唱片公司的確對Al對Parody的要求是“以這種方式出生”,而沒有與她談論,而是打電話給Al以保持紀錄。艾爾只是個好人,但他不需要這樣做。

他們聲稱有版權問題的原因有兩個。 “我想告訴......但我做不到”是創造性地避開他們希望您了解期望的工作方式,而又不放棄他們想做的特定歌曲。如果他們不想做Qween歌曲,因為他們向媽媽坦白說他們殺了一個男人,並且因為每個人都自殺而煽動自殺,而且時間很長,他們仍然可以“命名”樂隊而不會放棄他們會唱歌關於她們對如此龐大的後代女性的吸引力,她們使岩石星球旋轉。

這也很幽默,承認她們不是原始的歌曲作者,也不是這首歌的最著名歌手(指出誰是解決金錢損失問題的好方法,因為您清楚地表明自己沒有任何形式,形式或形式可與這首歌的最著名版本相提並論。辛普森一家(Simpsons)做了一個著名的插科打where,在模仿“閃閃發光”的過程中,他們將權力稱為“閃閃發光”,因為Bart幾乎將其名字丟掉了原作,促使地勤老闆Willie提出抗議,將他拒之門外。 ?!”當然,這並不是《辛普森一家》第一次模仿恐怖類的作品……事實上,這通常是他們本季的第一集……但它在嘲笑一個事實,那就是這是一個著名的故事,我們都知道它。

最後,有人在唱歌,他們沒有寫過或最初沒有演奏過的歌曲。實際上,有史以來一些最著名的歌曲是由某人創作的,由另一個人演奏,最後以我們將歌曲歸因於誰而著名。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聲音“獵犬”(Hound Dog),它是由一對歌曲作者創作的,由著名的“大媽媽貝塔”(Big Mama'Bertha)表演。直到作家寫出來的故事時,它才開始出名,它是由“一些名叫貓王的新傢伙!”表演的。迪斯尼的音樂部門著名地同時發行了兩個不同藝術家的兩個版本的“ Let It Go”,他們認為電影版本不會像更廣為人知的藝術家那樣流行,但感覺會被廣播播放。梅根·特納(Megan Trainer)在出名之前就為其他歌手寫過歌。她為自己的歌曲沒有被著名唱片藝術家接聽而感到沮喪,並決定在沒有唱片銷售時才自己錄製。

這被稱為“封面”,並且一直在發生。之所以允許這樣做,是因為音樂版權通常涵蓋某人唱歌和音樂伴奏的獨特聲音。根據美國版權法,單詞和短語不具有版權,因此沒有法律禁止某人以藝術上獨特的方式講這些單詞,或使用帶有不同單詞的曲調(有趣的是,哼唱“我的祖國”的曲調)然後發出嗡嗡聲“ God Save the Queen”,或者從一首歌中拿出單詞,然後將它們唱到另一首歌中(另一種有趣的技巧:唱第一首《口袋妖怪》主題曲,與吉利根島的民謠曲調一致)。或播放一首不同的歌曲(在YouTube上有一個很酷的視頻,上面有兩個有著不同風格的傢伙在唱歌:他們以各種風格和藝術家的風格演唱“您的形狀”。

歌詞和音樂都可以絕對享有版權,但是版權法中有一條特殊規定,即如果以錄製形式出售音樂,只要忠實再現音樂的旋律,其他任何人都可以錄製和出售自己的版本。原始作品和原始歌詞,也可以是沒有歌詞的歌詞,不添加任何敘事或視覺內容,但前提是他們通知版權所有者,並按每分鐘每分鐘1.75美分或每份9.1美分(以較高者為準)支付版權費。
是的,但是合唱團沒有錄製唱片,他們在表演,他們通過表演從根本上改變了歌曲(例如,布魯諾·馬爾斯是獨奏。諸如ABBA和Queen之類的合唱團也傾向於把重點放在表演者的發聲上,如果不是完全無伴奏的話,他們對樂器音樂的追求是極簡主義的,而這些歌曲則傾向於使用樂器。觀眾的參與和“音樂”可以通過拍手和蓋章來完成。
是什麼表明這種表現將被視為“變革性作品”?安排流行歌曲進行合唱本身並不具有變革性-它具有與原始曲目相同的旋律,歌詞,信息和目的。在原本是獨奏的部分增加歌手的數量不會改變這項工作。
據我了解,版權法中還規定,購買表演音樂作品的人可以在不收取任何費用的非商業場所表演該音樂。如果編曲獲得了發表波西米亞狂想曲風笛,大號和夏威夷四弦琴的改編的許可,那麼這種安排將是一種變革性的衍生作品,但在風笛,大號和夏威夷四弦琴上的表現則不會。
https://www.askamusiclawyer.com/archive/do-i-need-to-pay-to-perform-cover-songs-at-live-music-venues.html似乎相關(如果準確)。
“音樂版權通常涵蓋某人唱歌和音樂伴奏的獨特聲音”完全錯誤。您可以對音樂作品(寫在頁面上的單詞和註釋)以及特定的錄製表演絕對享有版權。 “根據美國版權法,單詞和短語不能受版權保護”正確但無關緊要,因為歌曲的整個歌詞肯定構成了受版權保護的文本。 (沒有字面量的最小數量,但是,一旦您將足夠多的句子串在一起,便屬於版權領域。)
與上帝保佑女王/我的祖國無關,因為這首歌早於版權:它可追溯到1619年,而第一部版權法是1709年的安妮女王法令。
您帶來了翻唱歌曲,但完全沒有提及您需要獲得機械許可才能錄製一個,否則要冒侵犯版權的風險-您無法隨意對他人的歌曲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埃爾維斯以“獵犬”的封面告上法庭。奇怪的Al不需要獲得版權許可,因為他的工作顯然是模仿。而且@DavidRicherby是正確的,您在這裡與“不能版權保護的單詞和短語”相去甚遠-歌曲歌詞的確可以版權保護,就像一首詩或短篇小說一樣。許多這樣的答案是不相關或不正確的。
@NuclearWang: Weird Al確實獲得了將具有版權的旋律與模仿歌詞一起使用的版權許可。當像Animaniacs或The Simpsons這樣的節目模仿受版權保護的歌曲時,通常會模仿旋律和歌詞。例如,“您聽到長捲毛狗吠”的第一行的旋律是“ sol,fa mi,fa sol,mi do”,與“ mi,re do,re mi,fa sol”不同“你聽到人們唱歌嗎?”一行。
@supercat Weird Al確實獲得了許可,但這不是因為他有法律要求這樣做。從男人本人的角度來看:“我說這是一個灰色地帶。我可以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逃脫,但我從來不想逃脫。我認為要確保這位藝術家走的路更多感覺像是在開玩笑。”如果沒有得到他的許可,他的確可以被起訴,但是他有合理的機會贏得“合理使用”案。他得到許可比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更容易。
@NuclearWang:而且,他實際上*喜歡*他模仿的大多數藝術家,並且認為未經許可使用他們的作品將是不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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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phzero
2019-04-03 18:12: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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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任何音樂的現場表演都沒有法律限制,除非不太可能的情況是,表演者被起訴以誹謗原始藝術家或作曲家,因為表演簡直太糟糕了,或更可能是故意模仿

表演場館場地已獲得許可,並通常向國家收集機構支付表演權費用(與“版權”無關)給作品的原始創作者。這不是涉及表演者直接“向發行商支付一半利潤”!此類費用通常包含在場地的租賃費用中。表演。如果他們從錄音中完全“通過耳朵”學習了音樂,那麼他們可以演奏任何喜歡的東西。如果他們大量複製打印文檔,則無論他們是否執行任何操作,都屬於侵犯版權的行為。

我覺得這個答案令人困惑。您說音樂的現場表演沒有任何法律限制,然後繼續描述其中的幾個。您建議公共表演許可證與版權無關,然後描述它們是被許可人與版權持有者之間的協議,並最終向版權持有者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暗示用耳朵聽一首歌意味著您可以自由地在任何喜歡的地方演奏它,這完全是錯誤的-無論您如何學習,這都是別人的知識產權。
我相信“在任何音樂的現場表演中都沒有法律限制”在美國是錯誤的。我認為表演者必須獲得強制性許可並支付相關費用,或者依靠場地的表演許可或獲得個人許可。但是我需要檢查以確保這一點。哪些來源支持此答案?
“起訴[...]表演者...因為表演簡直太糟糕了...”真的有這樣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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