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普遍認為,如果患者死亡或受傷,不合格的公眾人士會承擔提供急救的法律風險。該理論總是指的是美國的一個不願透露姓名的案件,在該案件中,路人對心髒病發作的受害者進行了心肺復蘇術,但未成功,因此被起訴。這是在我參加的急救課程中提出的,輔導老師相當確定,如果路人在缺乏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則風險很小。
輔導老師正確嗎?
我會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觀點感興趣,但我的主要興趣是在英國的職位。
人們普遍認為,如果患者死亡或受傷,不合格的公眾人士會承擔提供急救的法律風險。該理論總是指的是美國的一個不願透露姓名的案件,在該案件中,路人對心髒病發作的受害者進行了心肺復蘇術,但未成功,因此被起訴。這是在我參加的急救課程中提出的,輔導老師相當確定,如果路人在缺乏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則風險很小。
輔導老師正確嗎?
我會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觀點感興趣,但我的主要興趣是在英國的職位。
這實際上要引起注意。首先,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沒有義務成為好撒瑪利亞人-換句話說,沒有義務成為救助者。除非您進行干預以挽救某人,否則您不必欠該人一項職責。
一旦您進行干預,您就要做欠他們一項職責。具體來說,您欠他們的責任是不要使情況惡化(Horsey和Rackley,《侵權法》,第三版,OUP 2013,第75頁)。霍西和拉克利給出的具體情況是,在溺水時挽救一名溺水的孩子並弄破肋骨:這可能使情況變得更糟(Horsey和Rackley,第75-76頁) 。
這是否意味著如果您對某人進行急救,您將承擔責任,這會使情況變得更糟?不一定,因為正如霍西和拉克利所指出的那樣,責任不同於責任。再次使用溺水兒童的例子,他們指出:
因此,例如,雖然某人進行干預可能有義務不使情況進一步惡化,但他們的行為仍將被判定為在這種情況下為“合理的人”(因此,如果一個合理的人試圖以同樣的方式對孩子進行複蘇,則不會違反他們的職責,因此也不會產生責任 em>支付賠償。)(p.76)
“合理人”標準與您在缺乏專業知識的問題中提到的標準相對應。如果醫生對此種情況進行干預,那麼他們期望得到的護理標準將比僅僅完成了基本急救課程的人要高。問題是您是否會根據自己的情況做一個合理的人。
在此基礎上,您的導師是非常正確的:只要您照此行事基於您的專業知識或缺乏專業知識,那麼根據英國和威爾士法律,您不太可能承擔責任。
這個問題被所謂的撒瑪利亞人好習慣法”所覆蓋。
這些問題因國家/地區而異,在美國內部也因州而異。通常,給定區域中的“合格”(經過正式培訓或專業化)人員受此類法律的保護。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中,僅“善意”並不能保護護理人員免於被起訴,尤其是如果這種護理是過失的,或者是由顯然沒有資格的人提供的。
在德國,法律上有義務提供急救以及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提供幫助(§323cSTGB),未提供幫助的,可處以最長一年的監禁罰款。但是,如果這項義務會危及助手的生命(如果您不會游泳,您不必試圖挽救溺水的人),或者如果這會破壞其他承諾(一輛將垂死的患者送往醫院的救護車,則該義務將失效)。不必因事故而停下來,或者如果您正在照顧嬰兒,而讓他們獨自進行急救會危及嬰兒,則您沒有義務進行急救。但是您必須撥打緊急電話,或者讓其他人知道這種情況並要求他們提供幫助。
此站點還會指出:
在捷克共和國,因疏忽造成死亡(或因疏忽造成嚴重傷害)的罪行也適用於急救,並可能導致您被判入獄(但是,該罪行的刑罰相對較低,懲罰者幾乎總是一個緩刑)。
這裡沒有善意撒瑪利亞法律。但是,我認為沒有人因為管理急救而被送上法庭。緊急調度部門的負責人撰寫了有關此主題的一篇文章(僅捷克語)。
相關部分是:
急救時不要害怕“法律問題”-如果一個人按比例行事。 [...]如果我們顯然試圖挽救生命,那麼就沒有什麼可失去的,而且沒有人可以從法律上或道德上責備我們。在強行或違背患者意願進行“急救”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問題。 [...]因此,如果施救者犯了一個錯誤,就不能保證他有完全的豁免權,但是這樣的錯誤顯然必須具有破壞性,並且對外行來說也是顯而易見的。作者並不知道會因此而被判刑,而且很難想像與提供急救有關的任何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您是值班的醫療專業人員,那麼當您犯錯時,您可能會非常負責(甚至是刑事責任)。
在英國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時,沒有醫療保健專業人員被成功起訴,即使患者被指控病情惡化,也缺乏與患者的事先聯繫。
...幾乎沒有任何案例被起訴,涉及任何學科的[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他們都為受害人參加了醫療救助活動並提供了醫療幫助。-更令人震驚的是,撰文人的搜索沒有發現任何案例。迄今為止,在這種情況下,英格蘭,加拿大或澳大利亞已成功對[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承擔了哪些責任。
很難想像一個非專業人士可以被定為更高的標準,但是我承認,我無法在確定性,現代判例法上找到很多東西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