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假設有人殺死了比他們預期更多的人。他們有沒有謀殺多餘的人?
Montana Burr
2020-07-21 04:26:1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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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在音樂節上放炸彈。根據以前的出席人數,他們希望有60,000人出席。 120,000人出現並被炸彈炸死。從法律上講,他們是謀殺了60,000人,還是全部120,000人?

還假設他們設置炸彈只是為了殺死生產人員,最終殺死了參與者。他們仍然犯下了12萬起謀殺案嗎?

明尼阿波利斯的可能相關示例。在騷亂中有人燒毀了一家商店,並被指控縱火。他們最近在建築物的殘骸中發現了一個屍體,該人在燃燒時被困。縱火犯無意殺死該人,但他們現在面臨謀殺罪。
另請參閱[2017 Malawat中毒](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17_Malawat_poisoning),據稱一名年輕女子試圖通過強迫婚姻毒化丈夫,但最終殺死了17人。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移至聊天](https://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111000/discussion-on-question-by-montana-burr-suppose-someone-kills-more-people-than-th) 。
六 答案:
sharur
2020-07-21 04:50: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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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轉移意圖”的法律學說,如果一個人打算謀殺A,並採取行動殺死A,但一個人的行動卻殺害B,那麼一個人就謀殺了B。

無論犯了什麼罪,曾經承諾過,曾經按照自己的預期目標執行過任務,被認為是針對實際執行過任務的個人。許多犯罪都要求犯有“罪過”的罪行。因此,只要有人有適當的意圖謀殺某人,他們的行為的實際受害者就無關緊要。

他們在法律上是同類型的謀殺,還是不同的類型?我只是以州為例。
這是普通法的原則,因此在整個美國都有效。基本上,如果您成功殺死A,那麼無論是哪種謀殺類型,如果您殺死B,您都應對同樣的謀殺承擔責任。因此,如果殺死A的方式是2級謀殺,那麼殺死B也將是2級謀殺,如果殺死A是一級謀殺,那麼殺死B就是一級謀殺;如果殺死A是過失殺人,那麼殺死B就是過失殺人。
究竟。正如Wikipedia指出的那樣,這非常簡單:*意圖緊隨其後。*
因此,再舉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例子-如果您試圖用子彈射擊A,但您卻錯過了並擊中B,殺死了他們,那麼指控仍然是謀殺-是嗎?
@Zibbobz:是的,如果開槍A是謀殺謀殺,那麼開槍B是謀殺。您不會因為糟糕的鏡頭而獲得“合法信譽”。
@Justaguy:我正在尋找一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或在這種情況下為“意圖跟隨壓力波/彈片”。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移至聊天](https://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110999/discussion-on-answer-by-sharur-suppose-someone-kills-more-people-than-they-inten) 。
sleske
2020-07-21 13:00: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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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添加來自不同法律體系的觀點:

德國中,這屬於 Eventualvorsatz(譯為“魯“”。基本上,每當刑法要求有意圖時(德語中為“ Vorsatz”),就完全不考慮行動後果就可以視為等同於意圖。換句話說,如果我沒有明確地打算X,但完全忽略了X是我所做的事情的可能結果這一事實,就算是故意行為。這個概念類似於美國法律中的“ 墮落之心謀殺”。 sub>。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放火燒毀一所有人居住的房屋-雖然您可能不會意圖殺死居民,但仍有很大可能將他們殺死,因此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未遂)謀殺,甚至沒有人謀殺任何明確的殺人意圖。例如,在2015年,一名消防員被判犯有故意殺人罪,理由是他縱火燒毀了他所居住的建築物,因為還有其他居民-儘管他的主要意圖是自殺。

這可能會解決您的情況-故意在擁擠的地方燃起炸彈肯定會殺死人,即使那不是您的特定目標。

在德國,甚至有[近期謀殺罪](https://www.wbs-law.de/verkehrsrecht/mordprozess-um-kudamm-raser- Judgmentsbegruendung-des-landgerichts-haben-vor-44105 /)超速行駛的極端情況(在人口稠密的市中心,時速為160公里/小時)。
在德國,有一起案件說,除非縱火犯檢查沒有人在場,否則將一所廢棄的空房子著火是企圖謀殺。 (可能有孩子玩耍,無家可歸者,毒販聚會等)
user3067860
2020-07-21 17:58: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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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屬於重罪謀殺規則,這是“意圖轉移”的一種特殊類型,如果您犯下(甚至協助! )重罪可能是一級謀殺罪。 某些限制適用,具體取決於管轄權,但通常每次在美國,“恐怖主義”都會使您無所適從,而在擁擠的音樂節上放置炸彈將屬於恐怖主義的現代定義。

因此,一級謀殺適用於因此而死亡的任何人,無論您實際上打算傷害多少人。在很多地方,即使您不打算傷害任何人而只想造成廣泛的財產損失,即使您的炸彈沒有直接傷害任何人而是心髒病發作,等等,這甚至更為寬鬆。

別殺人。不要犯重罪。絕對不要同時做兩個。

一個更極端的例子:A搶銀行。在搶劫過程中,一名保安人員不小心將B射殺。
@Kevin將“您殺死任何人”更改為“有人死亡”。
我想評論一下,我覺得這條規則非常愚蠢,因為它把任何人的魯care粗心的責任轉移到警察身上,如警察飛速成長為“犯罪分子”並毆打了一個孩子。即使“罪犯”,“重罪”都是非暴力的。
@Kevin完全正確嗎?我可以看到A對B的死亡負有刑事責任,但沒有根據一級謀殺法(因為它沒有預謀)。非自願的誤殺聽起來更合理。這個答案涉及更多的人死於轟炸機的預謀行為的“直接”結果。 (IANAL,就是曾經看過很多法律與秩序的人。)
@chepner:重罪殺人通常是基於直接原因。除了潛在的重罪之外,根本沒有“經緯度”成分。
@chepner有趣的是,它了解了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應用此方法的一些差異。 IAANAL,但我是在Norco槍戰中聽說這件事的,當時銀行搶劫犯被指控謀殺罪名成立,他們殺害了他們自己的同謀,後者被警察開槍!那是40年前,也是一種極端情況,一個長長的說唱指控就被指控了,但是...(Desert Sun,1982年:“涉嫌謀殺17歲的貝利薩里奧·德爾加多(Belisario Delgado)被謀殺的同謀而被控謀殺當他在一輛逃生貨車中等待時,被副手的s彈槍炸死”。
@ZanLynx該規則似乎在執法部門和其他公民中都秉承了真誠。假設A搶劫銀行,而B不在職員中。如果B恐慌並做出後果不佳的愚蠢行為,則該規則可能會保護B。就警察做正確的事而言,沒有任何法律可以在沒有公眾干預的情況下約束腐敗的警察部門。
Harper - Reinstate Monica
2020-07-22 00:16: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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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應對犯罪行為的連鎖反應負責,但有一條界限。

例如,假設您旨在通過低估公司在會計系統中的利潤來進行稅務欺詐。您的有限伴侶會看到這些虛假的數字,相信它們是真實的,相信這意味著基本的癌症治療方法負擔不起,並且會自殺而不是痛苦而緩慢地死亡。你有謀殺嗎不,法院通常不會這樣說,因為因果關係鏈太脆弱,太不可能了,也太過魯伯·戈德堡。 謀殺不是稅收欺詐的可預見的連鎖效應

但是,如果您搶劫了一家派對商店,並開了個展覽只是為了嚇the店員,那是不為人知的一個孩子躲在顯示屏後面,這是謀殺案,因為這是嚴重犯罪的產物。

原因是,只要有武裝搶劫,謀殺就不是目的。 ,殺人是可預見的風險;武裝搶劫犯應該合理地知道這一點,因此在發生混亂時負有責任。畢竟,持械搶劫犯可以選擇不進行持械搶劫來消除這種風險。

在民法中有一個平行的概念,稱為“蛋殼頭骨”:如果您對某人的行為是侵權, ,但具有無法想像的連鎖效應...您仍然要為它們負責。在一個著名的案例中,一個孩子在課堂上踢了另一個孩子。常規的東西。 但是

事實證明,受害者的細菌狀況未知,令人不快,導致他完全失去了腿的使用能力。沒有人能預測受傷的程度。然而,法院認為,踢腳是非法的,因為它違反了“教室的秩序和禮節”,因此,肇事者應對傷害承擔全部責任。

是的。不要踢人上課。

user6726
2020-07-21 04:45: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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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被定義為非法故意殺害一個人,而不是故意導致可導致非法死亡的行為。因此,如果您打算殺死20萬人,但僅殺死1人,那就是1個謀殺罪;如果您打算殺死1人卻確實殺了20萬,那麼就等於20萬個謀殺罪。您甚至不需要殺死任何人-您可以只殺死1個人。 “意圖”的範圍是針對行為,而不是結果。如果您只打算營救一些人並且不傷害任何人卻殺了某人,則您無意採取非法行動,因此這不是謀殺。但是,這很可能是其他種類的兇殺案,因為即使通過刑事過失意外殺人也是兇殺案。

意外殺死20萬人的方法不重要嗎?就像您在街上打鬧,用對手的頭損壞了一根煙斗殺死了他,但是由於二氧化碳等原因,損壞的煙斗殺死了建築物中的每個人,我懷疑您會遭到所有這些人的1級或2級謀殺。您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殺死他們。
@BlackThorn涉及整個法律因果關係這一棘手的問題,該問題極其複雜,而且往往非常主觀。
Graham
2020-07-22 02:50: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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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他答案中所述,如果您打算謀殺舞台上預期的佔領者,那麼您就謀殺了其他人。但是,有一些有趣的例外情況。

對於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將競技場中預定的60,000名受害者合法地判處死刑,而炸彈是處決的選擇方法,那麼您有 不是 謀殺了他們。處決是合法的謀殺,而不是謀殺。另一個例外是,如果受害者都是與您的國家處於戰爭狀態的武裝部隊的所有成員,那麼即使在戰爭中再次踢回士兵,在戰爭中再次殺死士兵也不是謀殺。但是,除了一個例外,如果執行死刑的受害者是在炸彈爆炸後最後一次與家人見面,或者如果士兵與他們的家人同在,那麼將有60,000個家庭成員被謀殺,但預定的受害者將被殺。

如果您不知道自己正在放置炸彈(也許您以為只是為在那工作的朋友留下一個背包),也可能不會犯謀殺罪。您不知道所按的按鈕會引爆炸彈。關於陰謀招募“有用的白痴”的故事,有很多有趣的小說(查爾斯·斯特羅斯的 Rule 34 浮現在腦海),其中每個故事都是整體計劃的一部分,每個步驟都不會有爭議,但最終結果是致命的。

如果您想到了放置炸彈是合法的自衛的情況,那麼那也可能會阻止這起謀殺案,儘管老實說,我不確定您如何證明這一點!

如果任何一個國家或州都需要處決6萬名囚犯,那麼除了轟炸機的合法性外,還有更大的問題要擔心。
@Nelson絕對!但這就是為什麼它們是有趣的例外,即使它們僅適用於朝鮮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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