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逆權擁有與盜竊有何區別?
Air
2015-08-21 04:56: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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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到,在美國,逆權擁有是違背他人意願獲取他人不動產所有權的合法方法(但非常罕見)。

我不了解的是這與盜竊有本質的區別,不同之處在於盜竊必鬚髮生在成文法規定的一段時間內,然後才被視為合法。

例如,我蹲在一個大型的農村財產,業主有時會注意到我,但既沒有驅逐也未得到允許。在幾年的時間裡,我在那兒住的時候很少維護附屬建築,也許將我的車停在附屬建築附近的物業上,房主從遠處看到了所有這些,但認為我會離開。我不付財產稅,我也沒有地址單獨發送郵件,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也許所有者沒有過失,我都一個人)。

在我的州要求逆權管有的時間段內,產權持有人想破壞附屬建築,並要求治安官驅逐我。我反對基於逆權管有的驅逐,能夠使我的案子獲得法院的滿意,並最終成為附屬建築及其所在土地的所有者。

這與盜竊有何不同?

我知道,在構成財產,不利於財產等方面,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有人曾經在不經意間告訴我,“您必須為它們繳納財產稅”,但是我認為這只是證明事實上擁有所有權的幾種方法之一?)我正在尋找對解釋為什麼甚至存在這種區別的普通法制度。

九 答案:
cpast
2015-08-21 07:05: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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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的區別是盜竊是非法的,而逆權擁有不是。我假設您是在談論為什麼有區別。從歷史上看,存在逆向擁有的兩個基本原因。

首先,土地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除非賣方擁有有效所有權,否則出售通常是無效的。這意味著沒有產權是安全的,因為有人總會聲稱自己的曾曾曾祖父將其曾曾祖父從300年前扔下了土地。不僅所有土地所有權都不安全,而且您甚至可能無法抗辯這樣的主張(知道您過去300年的土地歷史嗎?)那麼,逆權擁有是一種讓人們知道的方法,沒有人能根據很久以前沒有人正確記住的東西聲稱擁有自己的土地的所有權。即使在現代公共土地登記處(並不總是存在),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自己擁有一些土地並開始使用它,這種情況仍然會出現。

第二個原因是,如果某人長時間不在土地上做任何事情,而其他人正在做一些有用的事情,政府寧願給予它給做有益事的人。由於逆權管有而失去財產的人不願意採取保留財產所需的極其微小的步驟。它傾向於將土地從完全非生產性用戶轉移到生產性用戶,然後阻止那些非生產性用戶趕出改良土地的人並保持改進。聲稱它不僅限於房地產。幾乎所有法律都規定了某種時限。

逆權管有還提供了一種解決測量師錯誤或自然環境變化的過程
從某種意義上說,逆權管有比“從商店偷竊”更類似於“找到廢棄的貨物”。
jqning
2015-08-21 07:14: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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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存在區別是因為土地是特殊的。只有這麼多,法律鼓勵土地的生產性使用。培育逆權管有的19世紀意識形態將經濟發展置於優先地位。您不能為自己的權利而睡覺。我們對物權有類似的規定-遺棄法。鼓勵剝削和國家擴張的人的真正所有者。

*有人會爭論... *-真的嗎?為何如此?如果您有IP地址,那麼我也希望獲得有關IP的更多信息的指針,該信息是“當前的逆向擁有財產的動向”。
@Air http: // jolt.law.harvard.edu / articles / pdf / v16 / 16HarvJLTech327.pdf
擁有有形個人財產的可能性也是可能的,儘管在法律訴訟中這種情況很少出現,因為通常不值得提起訴訟,而且保留證明債權的記錄通常也不那麼好。
sjy
2017-06-10 06:18: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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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在Ballantine的開頭段落 標題中的“不利佔有” 32 :2 《哈佛法律評論》 中解決。 em> 135–159(1918):

在最初的臉紅時,由反掌聲音來稱呼,例如盜竊或搶劫的所有權,付錢。當新手被告知權力的重擔甚至不是必須的時,該學說顯然提供了將錯誤變成權利的異常實例,違背了法律的最基本公理之一。

pBallatine解釋說,正如在其他答案中提到的那樣,逆權管有是時效期限的一種。該學說的依據是不經濟的。

另一方面,有人建議該政策以對社區有益的方式獎勵那些使用土地的人。³對個案的解釋過多。該法令的目的不是要獎勵勤勞的侵入者,因為他的過錯,也沒有因為過失而對失職和休眠的所有者進行懲罰。 偉大的目的是自動使所有公開且一致主張的書名安靜下來,以提供有力的書名證明,並糾正轉讓中的錯誤。⁴

腳註4引用了可追溯到1817年的一系列美國當局以及一些著名的二手資料,包括米爾(Mill), 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 2 :2,第2節

根據財產的基本概念,實際上,不應以武力或欺詐手段獲得的財產,或因無知他人擁有的先前所有權而被視為財產的任何事物;但是為了保證合法擁有者的安全,當證人必須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喪命或被遺忘,並且交易的真實特徵可以不再清除。根據所有國家的法律,擁有財產的權利應在幾年之內沒有受到法律質疑,應該是一個完整的稱謂。即使收購不當,在世代流失之後,很長時間以來一直處於休眠狀態的主張的複活,對可能是“善意”擁有者的剝奪通常將是更大的不公,並且

這些評論使我們對美國律師在19世紀對逆權管有的看法有一些見解。但是,逆權管有的廣義概念遠不止於此。它存在於古羅馬,被稱為 usucapio

自從我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以來,已經有了許多有用的答案,但這正是我一直在尋找的東西。
究竟。逆權管有的目的不是要輕鬆利用舊的農夫BIll的非對抗性質並獲得他的一個穀倉,而是要防止所有權的舊缺陷今天造成法律傷害。假設您擁有土地,並且今天有人找來一些高水平的律師($$$$),聲稱他的曾曾曾祖父沒有合法地將土地轉交給*您* ggg的祖父,原因是您的親戚比法定年齡少買一周土地。他的主張失敗了,因為這早在幾十年前就已解決。
ohwilleke
2017-06-09 23:47: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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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逆權管有可能源於由於缺乏犯罪意圖而不會構成盜竊的情況。

通常,逆權管有是由於法律界線方面的善意錯誤或在逆權管有期限到期之前沒有人知道的所有權狀態。

例如,調查員可能會基於一項調查指示房地產所有者在特定地點放置邊界圍欄,而該調查無意間在沒有調查員意識的情況下使用了錯誤的紀念碑來開始測量邊界因此,他通知客戶其邊界線比真正的邊界線離客戶房屋15英尺。三十年後,當有人要在附近建造新車道時,便發現了錯誤。

沒有人有犯盜竊罪的必要意圖,但土地卻被不利地佔有。

另一個例子是業主以他自己的名義出售土地,但實際上是以他擁有100%權益的公司的名義,因此他起草了一份契約他是買主而不是公司的買主,直到很久以後才有人發現錯誤。

再次,沒有犯罪意圖。

很多人說,儘管我我不確定這是少數或多數規則,至少應明確限制逆權管有,以目前擁有該財產的人在任何時候都本著誠意行事的情況,至少有些人要求對所有權鏈中的每個人都依賴建立逆權管有。在其他州,即使是一個故意以惡意行事的小偷也可能不利地擁有財產。

當然,最明顯的區別是盜竊是一種法律錯誤,如果將其作為犯罪可以起訴,而逆權管有則是一種治病學說,用於確定誰在給定的時間擁有財產,而不是加以懲罰或肯定地起訴某人。逆權管有是用來確定現狀的學說。

逆權管有也可以被視為一種時效法規。這是最終的截止日期,在那之後不能再對違反法律的人提起任何關於盜竊或侵入的訴訟。

例如,假設我在1989年從商店裡偷了一個鑰匙圈。到2017年,起訴該鑰匙圈盜竊案件的時效法令已長期存在,而逆權管有則是前任擁有人(商店)提起訴訟以尋求歸還前者所擁有的鑰匙鏈的時效法令

我住的地方,土地的逆權擁有期通常為十八年,而有形的個人財產逆權擁有期為三年。因此,在我偷走鑰匙鏈的三年後,即1993年,現在為提起盜竊罪或提起收回鑰匙鏈的訴訟為時已晚。然後合法地成為我的財產(如果我不生活在“誠實”規則管轄權之內)。這樣,它就具有與一般時效法規相同的目的。那些享有權利的人會失去權利。

dwoz
2015-09-08 21:49:2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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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幫助掌握諸如“不良佔有”之類的奧秘事物的方法是看一個更真實的例子。

我沒有現成的例子,但是在NH中有一個案例毗鄰的土地所有者多年以來一直利用一條穿過大片土地一角的“捷徑”路徑。儘管從未討論過,但這種快捷方式的使用幾乎每天都在不斷進行,並且對地主很容易辨認。地主在某個時候豎起了籬笆,阿波提提起訴訟,聲稱已經根據逆權管有確立了通行權。黃油占了上風,契約上記錄了地役權(並為路徑安裝了門)。

我想更容易理解為什麼在這個較小的情況下逆權管有“起作用” ... a通行權是可以通過常見用法確定的財產權。順便說一句,通行權也可以通過不使用而熄滅。

第一次使用路徑與所安裝的圍欄之間通常要經過多少時間?這並不是像您可以在帽子掉下時設置圍欄(特別是如果需要許可的話)。沒有侵入跡象會改變任何東西嗎?
@Andy,逆權管有在每個司法轄區都需要很長的時間框架,儘管情況有所不同。我相信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已經有20年了,儘管那完全不在我腦海中。
一些司法管轄區(例如蘇格蘭)的通行權與不利的財產權是分開的。即使土地所有者保持對土地的“所有權”,在一定時期的公共使用之後,所有者也不能阻止公眾越過道路。 https://zh.wikipedia.org/wiki/Right_of_way#蘇格蘭
@Max,是的,這就是重點。道路通行權是有條件的“小規模”財產權……如果您擁有道路通行權,則您對土地擁有少量但確定的所有權。但是,逆權管有並不是所有權,它是一種機制(權利中的一種),權利被這種改變。
user3344003
2016-01-01 09:00: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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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概念不匹配。您應該在思考TRESPASS;而不是盜竊(或民事轉換或經典刑事術語LARCENY)。

不利的佔有實質上是所有者沒有採取任何行動的侵入。

Libra
2017-06-09 14:15: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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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是在所有者不知情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事情。

“逆權管有”是在所有者知情的情況下(土地)進行的事情。

如果擁有者知道並且沒有說“我要歸還”(合法),則擁有者(依法)同意(隱含)同意您採取該行為。

Dale M
2015-08-21 05:20:3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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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的定義是,在未經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以物理方式移走能夠被盜的物體,並意圖永久剝奪其所有者。

http://www.britannica.com/topic/theft

房地產不“ ...能夠被盜...”。

身份盜用似乎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反例。
@Air被稱為“身份盜竊”的犯罪是欺詐,而不是盜竊。
那麼看來我需要更好的術語來描述不動產的非法擁有。我會選擇“侵入”,但在我看來,按定義,逆權管有是源於侵入,而不是相反。歡迎提出建議。
當然,@DaleM Theft盜竊不必涉及物理移除對象。如果您偽造他人的電匯,通常被認為是盜竊。在加利福尼亞州,盜用不動產被盜用(刑法第484條)。英國,也是一樣。 Britannica不是合法的字典。
@cpast標籤說“普通法”;我給出的是普通法的定義,該定義仍然適用於新南威爾士州。同樣,電彙在普通法中是盜竊,因為它永久剝奪了某人的某些東西(金錢)。 1968年的《英國盜竊法》有不同的定義,我很高興接受加利福尼亞刑法也是如此。
儘管可以說是@cpast,(如果您考慮到信息仍然由位組成並且因此是“東西”的事實),則實際上是在刪除某些內容。儘管這很奇怪,因為它實際上並不重要,而是它所代表的意義。
從歷史上看,很多年前,當德國發生第一起竊電案時,法官就發現實際上並沒有任何針對它的法律,因為根據《德國法律的字母。並針對此案引入了新法律...(根據Wikipedia)。
Stig Hemmer
2015-08-21 13:19: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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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師,但這似乎是一項時效法。

假設我三十年前就把你的草坪搬運工帶走了。如果您今天去警察局,他們會告訴您您應該早些來他們。

與房地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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