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到,在美國,逆權擁有是違背他人意願獲取他人不動產所有權的合法方法(但非常罕見)。
我不了解的是這與盜竊有本質的區別,不同之處在於盜竊必鬚髮生在成文法規定的一段時間內,然後才被視為合法。
例如,我蹲在一個大型的農村財產,業主有時會注意到我,但既沒有驅逐也未得到允許。在幾年的時間裡,我在那兒住的時候很少維護附屬建築,也許將我的車停在附屬建築附近的物業上,房主從遠處看到了所有這些,但認為我會離開。我不付財產稅,我也沒有地址單獨發送郵件,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也許所有者沒有過失,我都一個人)。
在我的州要求逆權管有的時間段內,產權持有人想破壞附屬建築,並要求治安官驅逐我。我反對基於逆權管有的驅逐,能夠使我的案子獲得法院的滿意,並最終成為附屬建築及其所在土地的所有者。
這與盜竊有何不同?
我知道,在構成財產,不利於財產等方面,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有人曾經在不經意間告訴我,“您必須為它們繳納財產稅”,但是我認為這只是證明事實上擁有所有權的幾種方法之一?)我正在尋找對解釋為什麼甚至存在這種區別的普通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