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即使在最高法院尚無法官之後,參議院能否簡單地決定不再確認總統候選人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可能是。梅里克·加蘭(Merrick Garland)的提名似乎為此類行動提供了先例。
長回答
我不認為有可能為這個問題提供明確的答案。這將引發憲法危機(或至少在發生美國最高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案件且沒有法庭解決案件時,為憲法危機打下基礎),並且在危機中,沒有可靠的方法來確定什麼結果將會隨之而來。
請記住,美國最高法院沒有達到法定人數並不意味著沒有司法部門。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將繼續發揮作用,並可以對提出的任何可辯駁的法律問題做出裁決。
但是,由於失敗而導緻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定人數丟失,這一點並不明顯。參議院確認任何任命或休會以允許暫時休會的做法,將引起可辯護的問題。
但是,如果以一種主要的方式提出問題,我不會在聯邦法院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作出裁決的情況下押註一角錢。即使有幾個歷史類比,也會給人留下第一印象。
例如,我可以看到一個法院說,沒有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自由裁量上訴並沒有侵犯訴訟人的憲法權利,但是存在憲法上的權利,可以選擇某種其他補救辦法在美國最高法院原先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中,甚至在依法具有非全權的上訴權的案件中,由下級法院在美國最高法院缺乏任命的人的情況下精心設計。國會不能因無所作為而剝奪某人的正當程序。我還可以看到下級聯邦法院的調查結果表明,即使州的聯邦法院缺乏酌情上訴也沒有侵犯基本權利,但州最高法院缺乏酌情上訴卻侵犯了某些聯邦法院的正當程序權。提起上訴。
類推,當州立法機關未能通過符合憲法的重新分配計劃時,這通常是一個政治問題,這種不採取行動使聯邦法院可以製定重新分配計劃,因為一項針對立法機關不採取行動的補救措施,以保護選民和候選人在未來選舉中的憲法權利,即使在州立法機關未能通過重新分配計劃的情況下,憲法或法規中沒有明確的措辭解決該補救措施。我什至可以想像如果美國最高法院缺乏法定人數,並且有人有權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進行正當程序,而該法院將一直任職至總統和參議院,則審判法院將從現有第三條司法機構的法官中任命美國最高法院臨時法官。填補空缺,或者直到具有正當程序權利的索賠人的爭議沒有解決或得到解決為止。
或者,下級聯邦法院可以裁定,這在憲法修正案條款和任命條款之間存在衝突(以及某些訴訟人的憲法權利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轄權中,通常具有此類案件的專屬管轄權拒絕對有此類案件的某人進行正當程序,而沒有法院對其進行審理),並發現一種或另一種都受到侵犯,因為參議院的不作為實質上是美國憲法對美國憲法的違憲修正案美國參議院獨自行動。根據該理論,法院可能會採取明智的補救措施,即宣布美國參議院在X天內未能採取行動將被視為休會,以便總統可以任命休會。最近,在涉及到NLRB的休會任命的案件中,構成休會的理由是可以辯解的,這種獨特的情況可以被認為是該案件中關於休會任命的一般規則的特殊而獨特的例外。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保持三權分立,並且可以與其起草人在原憲法中設想的情況進行類比。
當然,考慮到美國參議院目前的組成和現行總統,以及“核選擇”可以廢除某些司法任命中的障礙的先例(一項議會裁決幾乎肯定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在參議院中美國參議院而不是在美國法院中屬於訴訟程序問題美國憲法),這個問題不太可能很快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