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參議院可以廢除最高法院嗎?
WBT
2016-02-16 22:07: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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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對這個問題的後續行動,假設參議院對“討厭的”法院推翻其法律感到厭倦。或者,假設其他選舉產生的參議院多數席位不同於總統,例如2016年安排的延續。即使在最高法院沒有剩下法官的情況下,參議院能否簡單地決定停止確認總統提名人為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沒有,為什麼不呢?

如果不清楚,則缺席最高法院對憲法進行權威解釋,誰來決定答案?

雖然我們希望“沒有剩下的法官”會花點時間,但災難或重大襲擊可能會導致這種情況在短期內出現。

如果是這樣,這將是憲法的一個有趣的轉折,開國元勳們可能沒有考慮過。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

[總統]應提名並由並與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應任命大使,其他公共部長和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美國所有其他官員,在這裡沒有另外規定任命的,應由法律規定[ 。]

關於總統是否可以做類似事情的另一個問題是此處;由於任命總統有更強的提名(“應”)職責,因此它們似乎是分開的。

可以旨在指代法律上可以的; 政治可行性的考慮因素是政治,而不是法律。

是的,參議院可以停止確認法官。我們的憲法信奉三權分立和民主共和國。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向民選官員提供使該國陷入困境的工具。
[森。約翰·麥凱恩說過] [(http://www.npr.org/2016/10/17/498328520/sen-mccain-says-republicans-will-block-all-court-nominations-if-clinton-wins?station= KXJZ_FM)認為,如果希拉里·克林頓當選,共和黨人將團結起來,阻止她提名的任何人進入最高法院。她任期內法院的空缺將不予填補。這可能會一直持續到控制白宮和參議院之間達成一致為止。
參議員理查德·伯爾(Richard Burr)也[表示打算阻止民主黨提名的法官](http://www.cnn.com/2016/10/31/politics/richard-burr-hillary-clinton-gun-owners/)和確保職位空缺。
國會也可以更改(通過總統簽名或通過否決否決)法院的規模和構成法定人數的法官人數,這兩者均由法規決定([28 USC 1](https:// www。 law.cornell.edu/uscode/text/28/1))。因此,兩院的三分之二(或兩院的大多數加上總統)可以通過將法定人數設置為比當前法院人數更多的人數,並拒絕確認任何新任命來立即關閉最高法院。
難道不是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以從憲法中擺脫SCOTUS?
@Kidburla這將需要絕大多數國家的批准。
五 答案:
Wes Sayeed
2017-01-07 07:44: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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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參議院採取極端措施試圖廢除最高法院,那麼《憲法》中沒有任何規定要求他們確認總統的任何提名人。但是,試圖拆除三個分支機構之一將是一場政變。

總統在這裡有一些選擇:

他[總統]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召集[眾議院]的兩院或其中的任何一個,並且在兩院之間有異議的情況下,就休會時間而言,他可以將其休會至他認為適當的時間。 -第2條,第二節3

基本上,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對整個參議院的完全蔑視很容易獲得資格),總統可以將參議院鎖定在他們的議席中,直到他們站直頭腦。當我說“鎖定他們”時,我不是故意的。 《憲法》規定,每個房屋的大多數都應構成法定人數以開展業務。總統最多可以命令51名參議員召集,如果他們拒絕,可以命令聯邦調查局或任何人逮捕他們並將他們拖到國會大廈。這實際上是由州長斯科特·沃克(Scott Walker)於2011年在威斯康星州完成的,當時有14名民主黨參議員逃離該州,以避免需要對他們無法阻止的有爭議的法案進行投票的法定人數。毫無疑問,這將是一團糟,據我所知,美國參議院從未做到過。但這是有先例的。

此外,總統可以利用他的空缺權,只是任命一名法官。從法律上講,他將不得不等待參議院休會,參議院可能會安排一切,以免發生任何事情。但是,如果沒有大法官,他可以任命一位首席大法官(《憲法》規定至少有一名大法官)。即使他用兩個中指都伸出來的最“非法的”方式來做到這一點,唯一可以告訴他做錯事情的法官就是他剛剛坐下的那個人。當然,參議院將動議彈judge該法官,總統可能也因非法任命他而遭到彈,,但您需要兩院均佔多數才能將其免職。如果您擁有如此多的多數,那麼遊戲就此結束了。總統在這種情況下絕不會下台(誰會強迫他?),而我們之所以在內戰中是因為我們已經沒有一個運轉正常的政府。

實際上,這是這不是“開國元勳們可能沒有考慮過的憲法有趣的扭曲”。就是說,如果國會完全脫離了這樣的局面,總統或人民將不得不站出來,希望他們能夠在不訴諸暴力的情況下和平結束對峙,因為這是革命所為之奮鬥的事情。

讀這本書真是令人難以置信。做得好。
您的報價實際上來自第3節,而不是第2節...
與其說“誰會強迫他”,不如說是一個問題。如果國會確實彈imp總統,那麼根據第2條第4款,他將不再擔任總統,那麼屆時副總統將自動成為總統,並可以行使總統的任何權力,例如指示聯邦調查局撤消(現在)白宮前總統
user3851
2016-02-16 22:26:3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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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每兩年更換一次,每次選舉1/3。如果歷屆參議院繼續不同意最高法院的總統提名,人民可以取代這些成員。總統還可以進行非常任期的休會任命(在參議院休會期間進行的任命)。布倫南法官最初是休假的。

參議院可能很難任命休會,就像他們現在正在做的那樣:“即使國會議員不在城裡,以阻止奧巴馬總統利用休會來任命,參議院也偶爾會在備考會議上開會。” (http://www.nytimes.com/2016/03/18/us/politics/what-you-need-to-know-about-the-supreme-court-nomination-battle.html)
-1
WBT
2016-08-12 21:09: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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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整體上,不僅是參議院)不僅拒絕確認提名人來填補空缺,還可以通過減少法院規模的法案,例如1801年的《司法法》,該法案將最高法院從六名大法官中刪除下降到五個。

他們也不必總是等待空缺至少暫時生效。

整個國會至少可以暫時擺脫法院的束縛,利用這項權力阻止法院在1802年舉行會議。為此,他們將最高法院的開會日期從當時仍在未來的會議(6月)更改為過去的日期(2月)。這是在1802年的《司法法》中(由反對黨通過並廢除了1801年的法)。始終需要(否決權可以被否決)。

根據《憲法》第三條第1款,他們不能將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減少到1歲以下。
@Mark,僅在您引用的部分中暗含,僅表示應設立最高法院。
ohwilleke
2017-01-07 15:52:3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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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回答

即使在最高法院尚無法官之後,參議院能否簡單地決定不再確認總統候選人擔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可能是。梅里克·加蘭(Merrick Garland)的提名似乎為此類行動提供了先例。

長回答

我不認為有可能為這個問題提供明確的答案。這將引發憲法危機(或至少在發生美國最高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案件且沒有法庭解決案件時,為憲法危機打下基礎),並且在危機中,沒有可靠的方法來確定什麼結果將會隨之而來。

請記住,美國最高法院沒有達到法定人數並不意味著沒有司法部門。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將繼續發揮作用,並可以對提出的任何可辯駁的法律問題做出裁決。

但是,由於失敗而導緻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定人數丟失,這一點並不明顯。參議院確認任何任命或休會以允許暫時休會的做法,將引起可辯護的問題。

但是,如果以一種主要的方式提出問題,我不會在聯邦法院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作出裁決的情況下押註一角錢。即使有幾個歷史類比,也會給人留下第一印象。

例如,我可以看到一個法院說,沒有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自由裁量上訴並沒有侵犯訴訟人的憲法權利,但是存在憲法上的權利,可以選擇某種其他補救辦法在美國最高法院原先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中,甚至在依法具有非全權的上訴權的案件中,由下級法院在美國最高法院缺乏任命的人的情況下精心設計。國會不能因無所作為而剝奪某人的正當程序。我還可以看到下級聯邦法院的調查結果表明,即使州的聯邦法院缺乏酌情上訴也沒有侵犯基本權利,但州最高法院缺乏酌情上訴卻侵犯了某些聯邦法院的正當程序權。提起上訴。

類推,當州立法機關未能通過符合憲法的重新分配計劃時,這通常是一個政治問題,這種不採取行動使聯邦法院可以製定重新分配計劃,因為一項針對立法機關不採取行動的補救措施,以保護選民和候選人在未來選舉中的憲法權利,即使在州立法機關未能通過重新分配計劃的情況下,憲法或法規中沒有明確的措辭解決該補救措施。我什至可以想像如果美國最高法院缺乏法定人數,並且有人有權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進行正當程序,而該法院將一直任職至總統和參議院,則審判法院將從現有第三條司法機構的法官中任命美國最高法院臨時法官。填補空缺,或者直到具有正當程序權利的索賠人的爭議沒有解決或得到解決為止。

或者,下級聯邦法院可以裁定,這在憲法修正案條款和任命條款之間存在衝突(以及某些訴訟人的憲法權利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轄權中,通常具有此類案件的專屬管轄權拒絕對有此類案件的某人進行正當程序,而沒有法院對其進行審理),並發現一種或另一種都受到侵犯,因為參議院的不作為實質上是美國憲法對美國憲法的違憲修正案美國參議院獨自行動。根據該理論,法院可能會採取明智的補救措施,即宣布美國參議院在X天內未能採取行動將被視為休會,以便總統可以任命休會。最近,在涉及到NLRB的休會任命的案件中,構成休會的理由是可以辯解的,這種獨特的情況可以被認為是該案件中關於休會任命的一般規則的特殊而獨特的例外。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保持三權分立,並且可以與其起草人在原憲法中設想的情況進行類比。

當然,考慮到美國參議院目前的組成和現行總統,以及“核選擇”可以廢除某些司法任命中的障礙的先例(一項議會裁決幾乎肯定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在參議院中美國參議院而不是在美國法院中屬於訴訟程序問題美國憲法),這個問題不太可能很快出現。

Ed999
2018-11-28 19:00: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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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有權彈the總統,從而免職,理由是他犯下了高罪行或輕罪,這是一種模糊的罪行(因此,含糊其詞,憲法基本上是

如果總統拒絕履行其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憲法義務,則有可能在這種權力下擺脫他的彈imp(所有國會議員都在這個問題上團結一致)。

因此,只任命支持他的法官對他來說可能更有意義,他通過這種行動來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並避免上述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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