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第14修正案如何適用於遊客和非法移民?
Dean Kuga
2018-10-31 07:50: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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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修正案規定:“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所有人都是美國公民...”。

給出這個措辭是指在美國出生的外國外交官的子女由於沒有“服從其管轄權”而沒有美國公民的出生權,而遊客和非法移民的孩子卻具有美國公民的出生權?

換句話說,這兩個類別如何“受其管轄”,因此他們的子女擁有出生時的美國公民權?

編輯:如上所述下面,根據 United States訴Wong Kim Ark案,儘管Ark的父母是外國國民,但他還是獲得了出生公民權,這被許多人引用為遊客和非法移民享有出生權的先例。但是,根據同一篇文章,方舟的父母在其出生時已“合法地定居並居住在美國”,而遊客和非法移民並非如此,因此該決定是否可以真正用作遊客和非法移民享有出生權的法律先例移民?

對於那些試圖在我的問題中將“非法”一詞更改為“未記錄”的人:請不要這樣做。這是我的問題,*我認為*,當您非法越過國際邊界時,您是非法移民或非法外國人,這是法律所定義的合法身份。我了解到,其中一些移民逃脫了一些非常可怕的危險,應該得到庇護。但是,從法律上講,沒有沒有證件的過境之類的東西,我強烈認為無論您認為什麼在政治上是正確的,我們都應該按原樣命名。謝謝。
並非所有無證移民都是通過非法越境到達美國的。 [有大量人通過簽證合法進入該國,然後再沒離開。](https://www.politifact.com/california/statements/2018/aug/24/kevin-mccarthy/mostly-true-visa-overstays-據我所知,人們如何成為無證移民與憲法是否適用於他們及其子女沒有關係。
@JustinLardinois一旦他們逾期滯留簽證,就非法進入該國,稱他們為非法移民是完全公平的。
“沒有沒有證件的過境之類的東西”:恩,不。實際上沒有秘密進行過境。選擇“非法”或“未經授權”的真正原因是這些術語更準確地描述了他們試圖代表的類別。例如,某人在批准的入學期限內逾期並沒有事實證明,但他或她的存在確實違反了法律,並且未經授權。順便說一句,Wong的姓氏是* Wong *,而不是* Ark *,這是他姓氏中的第二個。
六 答案:
phoog
2018-10-31 19:55: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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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這個決定真的可以作為遊客和非法移民與生俱來的公民權的法律先例嗎?

是的。如果該案不取決於他們合法地居住在美國這一事實,那麼它將適用於那些不在美國合法存在的人。為了使案件適用於某些人而不適用於其他人,必須存在與案件分析有關的區別。。然後的問題是,合法居留在這裡是否有顯著區別,而且似乎沒有法院對此問題做出裁定。

關於時事,行政部門有可能斷言第十四屆該修正案並未授予在美國出生的父母的合法居留權。這將最終在法庭上。例如,該人可以起訴強迫政府簽發護照,或者,如果政府試圖將其驅逐出境,則該人可以在驅逐程序中主張美國公民身份。屆時,法院將不得不對此問題做出裁決,據此幾乎可以肯定,第14條修正案確實授予了該公民身份。

例如,參見 Plyler v。Doe a a>,其中法院就平等保護條款的目的裁定,一國的非法移民在其管轄範圍內。法院裁定同一詞在前一句話中具有不同含義,確實是很奇怪的。此外,法院在腳註中寫道

[W] e曾有機會審查《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第一句話,其中規定:“美國是受其管轄的美國公民……。”

...

在第十四條修正案“管轄權”中,[N] o可能是合理的區別,可以在進入美國合法的居民外國人和在非法進入美國的居民外國人之間進行。

您問:

[原因]是因為在美國出生的外國外交官的孩子沒有美國國籍的出生權,因為他們不受“其管轄權”的管轄,遊客和非法移民的確享有美國公民的出生權嗎?

考慮一下,如果非法移民在美國某州的領土內犯罪,會發生什麼:該人在美國受到審判和懲罰。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另一方面,犯有罪行的外國外交官,或者確實是外國外交官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可以不受起訴。這就是使外交官與非法外國人區別開來的原因,從而使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一句話適用於後者,但不適用於前者。

BlueDogRanch
2018-10-31 08:06: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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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根據國際法,在美國出生,被認可為美國的外國外交官的人不受美國管轄。 。 eCFR —聯邦法規代碼

,因為它們不是“出生”的。 。 。 但是,根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該人可能在出生時被視為永久居民並能夠接受通過創建記錄獲得綠卡。 在美國出生的外國外交官的綠卡|美國移民局(USCIS)

對於遊客和非法移民的孩子(有時也稱為 Anchor babies-Wikipedia),他們受美國,因為他們在這裡。俗話說-持有財產是法律的9/10。-在美國持旅遊簽證或無證件-受到美國的管轄。

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訴黃金方案》(169​​ US 649(1898))中確認,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證了幾乎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的公民身份,但前提是其父母是外國公民,在美國具有永久居籍,並在美國經商,但以外交或公職身份行使外國勢力者除外。 美國訴黃金方-維基百科

根據您鏈接到的Wikipedia文章,是否可以一路挑戰最高法院,重新考慮王金方舟的父母在舊金山的合法住所,而對遊客或非法移民不是合法住所的居民,可以重新解釋嗎? ?
因此,要點在於,這些類別因為在這里而受到管轄...就像它們犯了罪,允許當局提出指控並對其進行審判(儘管他們是外國公民)一樣,也將受到管轄。對嗎?
是的,他們在這裡;管轄權適用。可能會有一個案件提交最高法院。結果將是這樣的句子:“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所有人員均為美國公民”。會在嚴格的原始主義意義上進行解釋嗎?合法居民沒有被考慮,因此他們的孩子是公民嗎?或者,可能會有參議院和眾議院的2/3通過的修正案,修改了憲法,以排除非合法居民的子女。
“參議院和參議院的2/3名” ...和州立法機關的3/4(或州議會,如果修正案有規定的話)。
@phoog是的,兩者都是必需的。
@BlueDogRanch令人驚訝的是,最近有幾篇新聞文章誤認為修改憲法的程序要求。
David Siegel
2018-10-31 20:36: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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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此答案中引用的當局:第14修正案中的“並受其管轄”是什麼意思?

外國外交官(或成員) (外交官家庭成員)不會因違反美國法律而被逮捕,因此也不屬於美國的“管轄範圍”。外交官也不繳納美國稅,這是外交官被排除在司法管轄區之外的又一證據,儘管免稅可以不被排除在外。非法入境的人如果被指控犯罪,將被逮捕並繳納稅款。因此,該人受美國“管轄”,並且該人的子女(如果在美國出生)出生時就是公民。這不會因行政命令或國會法案而改變-這將需要憲法修正案。

1860年代起草第14屆會議用語的國會議員的意圖很明確,那就是要使美國出生的每個人都具有公民身份,但外交官和侵略軍這兩個傳統的狹義案例除外,

請注意,美國從一開始就作為一個國家,包括在這裡出生的所有公民,包括傳統的習慣法除外,以及排斥黑人奴隸。第14條修正案旨在(除其他事項外)推翻後者的排除規定,尤其是推翻內戰前的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決定,該決定認為即使處於“自由”狀態,曾經是奴隸的黑人不能成為公民。

我贊成這個答案,但我要指出,部分享有部分豁免權的人可以免稅,但仍受美國的管轄,根據第14條修正案,他們在美國出生的孩子是美國公民。因此,提及稅收會混淆因果關係:外交官免稅,因為他們不受美國管轄,反之亦然。
值得注意的是,接近美國南部邊界的“大篷車”在肢體上被強行打破了在墨西哥邊界的屏障,一些評論家將其描述為敵對入侵的軍隊。
@BenVoigt還值得注意的是,政治評論員的雙曲線言論與有關人民是否實際上構成敵對軍事入侵的法律問題沒有關係,*他們當然不會*。 (即使他們是實際的軍事人員,該例外也適用於被佔領土;如果侵略軍尚未對嬰兒的出生地建立排他性控製或至少沒有組織控制,則該例外可能不適用。)
-1
@BenVoigt在US v.Wong Kim Ark案的相關部分中始終如一地明確指出,該規則僅適用於在敵對占領區內的分娩。多數人的最後聲明:“在外國敵對占領期間或期間,外國主權國家或其大臣的子女,外國公船上所生或敵人**的例外情況或資格(與規則本身一樣古老)我們的領土,** ....”(強調後綴)肯定是不是敵對的軍事入侵,因為*它不是軍事力量。*
@phoog:這就是法院裁決的問題。它們的寫法不像法律,因此它們沒有定義其使用的術語。如果這是一項成文法則,則將帶有“敵對占領”的法定定義。但實際上,您要添加“敵對軍事入侵”和“軍事力量”之類的要求,這些要求不屬於您引用的法院裁決的一部分。他們不是法律,甚至不是先例。
@BenVoigt即使在成文法中,術語“也沒有”始終明確定義。例如,短語“受其管轄” *是*成文法([8 USC 1401](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8/1401)),但國會沒有既不適合通過法規來定義該用語,也沒有高管人員通過法規來對其進行定義。因此,按照美國訴WKA案的規定,適用普通法的定義是明確的軍事目的。此外,它還涉及“敵人”的孩子,而商隊人民也不是,因為美國沒有與中美洲或南美洲的任何國家交戰。
Charlie
2018-11-02 19:01: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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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黃金方舟對於第14條修正案是否適用於在美國生育的非法外國人子女或遊客絕對不是先例。

您的特定問題的答案仍然懸而未決,因為最高法院從未解決過。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無疑會引用美國訴黃金方舟並將其判決納入其分析,但由於事實相差懸殊,美國訴黃金方舟將不會成為先例,因此最高法院的新判決

第14條修正案如下:

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所有人員都是美國公民,也是美國公民。他們居住的州。任何國家均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法律,以剝奪美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未經適當法律程序,任何國家也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如果遊客訪問美國6個月以生下嬰兒,則無需父母登記參加選擇性撫養服務系統或在他們的餘生中對其全球收入納稅,因此不受美國法律的約束。但是從法律上講,“主體”一詞的含義非常複雜。關於非法外國人和遊客的出生權的《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最終含義仍由最高法院決定。

美國訴黃金方舟訴美國永久居民國籍問題。與非法外國人不同,永久居民要對其全球收入徵稅。

United States訴Wong Kim Ark中,Jay法官確實對“主題”和效忠一詞的含義有很多說法。傑伊法官引用了 Inglis訴Sailor's Snug Harbor受託人案,第28卷,美國99(1830)

,即使是在 父母在政府的保護下居住並居住在該國且由於對他們的臨時效忠 而居住在一個國家/地區的外國人,也是按出生對象。

>

請注意,在您質疑的兩種情況下,對於非法外國人和遊客而言,問題是“父母是否居住在下面”。雙方都有令人信服的論點。

United States訴Wong Kim Ark案中,Jay法官的判決為:

他本人或他人的任何作為他的父母在他的少數民族時期可能會產生同樣的效果至少是值得懷疑的。但是,由於明確同意他的住所一直在美國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因此進行這種詢問是不合適的。每次他臨時訪華,一次是在他十七歲左右的幾個月中進行的,另一次是在他成年之時的一年左右的訪問中,是出於回國的目的,並且隨後他實際返回美國後,即表示黃金方舟(他或他的父母為他行事)從未放棄對美國的效忠,也從未做過或未做過任何作為或事情。將他排除在外。

Justice Jay的決定特別留出了其父母的行為或有關美國居住權或住所的任何問題可能導致做出不同決定的可能性。那種情況下的事實與您在問題中提出的兩種情況下的事實都大不相同,因此美國訴黃金方舟不是先例。

許多關於StackExcange的解釋都引用了 Plyler v.Doe,該法律沒有涉及公民身份,而是涉及法律的平等保護。 Plyler v。Doe解決了“ 在其管轄範圍內 ”的含義,但沒有直接解決 ”在管轄範圍內的含義 ”。 “主題”一詞的含義與“內部”一詞的含義無關,而Pyler v。Doe與眼前的問題無關。

請參閱我剛剛發布的答案,在這裡我引用了* Wong Kim Ark *決定的詳細內容,該決定清楚地表明了這兩個短語的含義相等。
您引用的第三段缺少重要的上下文。這指的是黃金方舟出生時有權獲得的公民身份隨後可能會喪失的可能性。他的父母在出生前的身份可能無法阻止他出生為公民,這是不可能的。
還值得注意的是,*需要*非法移民才能註冊草稿:https://www.sss.gov/Registration-Info/Who-Registration。此外,遊客不必註冊的事實並不意味著他們通常不受美國法律的約束,這僅意味著該特定法律明確規定它不適用於他們(也不適用於任何其他非移民)。
同樣,如果它們不受您的管轄,請不要干涉它們。 Diplo's和Invaders都在管轄範圍內,因此不受其管轄。二元解決方案集,無論是在管轄範圍內並受其管轄,還是在管轄範圍內而不受其管轄。不受管轄區域約束的人與不受管轄區域約束的人屬於同一組。將警察派出國境(您的管轄範圍)是啟動事件的好方法。
David Siegel
2018-11-04 02:20: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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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的一些答案,包括“查理”一個答案,表明“在其管轄範圍內”的短語出現在第14條修正案的後面(在平等保護條款中),在 Plyler v 。Doe 457 US 202的含義可能與短語“服從管轄權”有顯著不同。它出現在第14條修正案的第一句中,並且控制著國籍問題。

United States訴Wong Kim Ark 中,法院非常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說:

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句中的“在美國並受其管轄”一詞必須假定是提出修正案的國會和立法機關已經理解並打算使用。在與《首席證券交易所》一案眾所周知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曾使用過類似的詞語的意義相同的情況下,採用了該詞語,並等同於“在美國的管轄範圍內和管轄範圍內”詞語,以及歸化法中慣用的“超出美國的管轄範圍”一詞的反義詞。第十四條修正案同一節最後一節中使用“管轄權”一詞證實了這一推定,該詞禁止任何國家“向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提供法律的平等保護”。開頭句子中的“服從其管轄權”一詞的解釋要比同一節結論句中“其管轄權內的”詞語的解釋不夠全面。或裁定聯盟某個國家“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人員不屬於“美國的管轄範圍”。

讓我強調一下最後一句話:

不可能在開頭句子中解釋“服從其管轄權”一詞,因為其含義不如同一節結論句中的“在其管轄權內”一詞那麼全面;或裁定聯盟某個國家“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人員不屬於“美國的管轄範圍”。

在我看來很明顯,這兩個短語只是表達同一件事的不同方式,至少就 Wong Kim Ark 的法院而言,因此在 Plyler v。美國能源部(Doe),在該國沒有合法權力的兒童仍具有受教育的權利,在此前提下,如果這些兒童在美國出生,則是公民。

/ em>決定包含以下陳述:

上訴人一開始就認為無證外國人由於其移民身份而不是德克薩斯州“管轄範圍內的人”,並且因此,他們無權獲得德克薩斯法律的平等保護。我們拒絕這種說法。無論他在移民法中的身份如何,從該術語的任何普通意義上來說,外國人肯定都是“人”。外國人,甚至是在該國非法居住的外國人,長期以來一直被《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確認為“正當法律程序保證的人”。 Shaughnessv訴Mezei,345 U.S. 206,212(1953); Wong Wing v.United States,163 U.S. 228,238(1896); Yick Wo v.Hopkins,118 U.S. 356,369(1886)。實際上,我們明確認為,《第五修正案》保護在該國非法居住的外國人不受聯邦政府的煽動性歧視。 Mathews訴Diaz,426 U.S. 67,77(1976)

接著說:

上訴人認為,非法進入美國的人即使在一個國家的邊界內並受其法律管轄,也不在該國的“管轄範圍內”。我們的案例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邏輯均不支持限制短語“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構建。

鑑於黃金方舟的擁有權

開頭句子中的“受其管轄權”一詞的解釋不可能比“其管轄權內”一詞的解釋全面。

顯然,這樣的孩子確實是在美國的“管轄範圍內”,在美國的實際生活範圍內出生的公民也是如此。

當然,如果當前法院認為適當,所有最高法院的決定都可能會發生變化,但這似乎是法院做出的非常大且不太可能的更改。

得克薩斯州一直有問題。我在那裡住了多年,不會再回去了。他們在本質上說:“我們希望能夠對他們做任何我們想做的事,但他們將無權訴諸我們。”
Brian
2018-11-04 10:55: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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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問黃金方舟案是否真的構成美國出生未經授權的外國人孩子的公民身份判例。一些評論家認為,事實並非如此,因為黃金方舟的父母是合法移民。大多數憲法學者都反對這種說法。要了解原因,您必須閱讀 Wong Kim Ark 裁決中法院的意見。我引用( reference):

上述考慮因素和權威不可避免地使我們得出以下結論:第十四修正案確認了在出生之日起出生的古老和基本的公民統治。領土,在國家的效忠和保護下,包括這裡所有由外國居民居住的孩子,但外國主權國家或其大臣的孩子的例外或資格(與規則本身一樣古老),或在外國公共船隻上出生,或在敵對占領部分領土期間和之中的敵人,以及直接隸屬於其多個部落的印第安部落成員的子女,這是一個額外的例外。該修正案以明確的措詞和明確的意圖包括在美國領土內以美國為住所的所有其他種族或膚色的人所生的孩子。居住在這裡的另一個國家的每個公民或臣民都在美國的效忠和保護範圍內,因此受其管轄。

  1. 本款明確適用對於未獲授權的外國居民在美國出生的孩子與合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一樣多。
  2. 在上下文中閱讀時,此段是 decision Decisionndi ( (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的理由),而不是“強迫性判決”。因此,這是控制先例。
  3. ol>

    以上第1點和第2點的結合表明, Wong Kim Ark 決定確實創造了一個先例,說在美國出生的未經授權的外國居民的孩子是美國公民。 / p>

我不清楚,引用的段落是否適用於未經授權的外國人居民。特別是,從引用的段落來看,不清楚在美國這些人是否“被馴化”。 (實際上,我想是的,但是我認為,如果明確建立了這個答案,這個答案可能會更強。)
@phoog好吧,它說“包括在這裡出生的所有外國居民的孩子”,未經授權的人也不例外。他們在本段的稍後部分使用了“ domiciled”一詞,但是到那時,他們只是從已經陳述的邏輯上進行邏輯上的考慮,因此“ domicled”是否具有比“居民”。
肯定有人會辯稱,“居民”暗含僅指合法居民,尤其是因為與此同時移民法的性質發生了很大變化。
@phoog我知道人們會說這種話,但這顯然是出於動機的推理,因為它與“居民”的簡單含義相矛盾。如果那些人想閱讀其餘的意見,他們會發現,法院顯然不會那樣表達意思,因為它一直在效忠和保護,而美國和美國另一個國家從未拒絕將那些不完全符合其入境條件的外國人擴大到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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