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黃金方舟對於第14條修正案是否適用於在美國生育的非法外國人子女或遊客絕對不是先例。
您的特定問題的答案仍然懸而未決,因為最高法院從未解決過。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無疑會引用美國訴黃金方舟並將其判決納入其分析,但由於事實相差懸殊,美國訴黃金方舟將不會成為先例,因此最高法院的新判決
第14條修正案如下:
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所有人員都是美國公民,也是美國公民。他們居住的州。任何國家均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法律,以剝奪美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未經適當法律程序,任何國家也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如果遊客訪問美國6個月以生下嬰兒,則無需父母登記參加選擇性撫養服務系統或在他們的餘生中對其全球收入納稅,因此不受美國法律的約束。但是從法律上講,“主體”一詞的含義非常複雜。關於非法外國人和遊客的出生權的《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最終含義仍由最高法院決定。
美國訴黃金方舟訴美國永久居民國籍問題。與非法外國人不同,永久居民要對其全球收入徵稅。
在 United States訴Wong Kim Ark中,Jay法官確實對“主題”和效忠一詞的含義有很多說法。傑伊法官引用了 Inglis訴Sailor's Snug Harbor受託人案,第28卷,美國99(1830):
,即使是在 父母在政府的保護下居住並居住在該國且由於對他們的臨時效忠 而居住在一個國家/地區的外國人,也是按出生對象。
>
請注意,在您質疑的兩種情況下,對於非法外國人和遊客而言,問題是“父母是否居住在下面”。雙方都有令人信服的論點。
在 United States訴Wong Kim Ark案中,Jay法官的判決為:
他本人或他人的任何作為他的父母在他的少數民族時期可能會產生同樣的效果至少是值得懷疑的。但是,由於明確同意他的住所一直在美國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因此進行這種詢問是不合適的。每次他臨時訪華,一次是在他十七歲左右的幾個月中進行的,另一次是在他成年之時的一年左右的訪問中,是出於回國的目的,並且隨後他實際返回美國後,即表示黃金方舟(他或他的父母為他行事)從未放棄對美國的效忠,也從未做過或未做過任何作為或事情。將他排除在外。
Justice Jay的決定特別留出了其父母的行為或有關美國居住權或住所的任何問題可能導致做出不同決定的可能性。那種情況下的事實與您在問題中提出的兩種情況下的事實都大不相同,因此美國訴黃金方舟不是先例。
許多關於StackExcange的解釋都引用了 Plyler v.Doe,該法律沒有涉及公民身份,而是涉及法律的平等保護。 Plyler v。Doe解決了“ 在其管轄範圍內 ”的含義,但沒有直接解決 ”在管轄範圍內的含義 ”。 “主題”一詞的含義與“內部”一詞的含義無關,而Pyler v。Doe與眼前的問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