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戴口罩的要求如何侵犯公民自由?
gatorback
2020-05-27 02:24: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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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自科學背景,因此在實驗室&臨床環境中,戴口罩是第二天性:我有偏見,因為我不想感染患者或吸入病原體。

我試圖理解關於什麼自由以及戴口罩的要求如何侵犯任何事物的觀點。對於上下文,Google返回帶有關鍵字 COVID Mask protestor

的主要新聞媒體,歡迎您參考法規或判例法

更新:如果有幫助,請假定適用的法律是美國。我不是律師:我最接近法律領域的是專利起訴

這將必須具有管轄權,因為它可能屬於美國的“言論自由”方面,因為法院似乎將其廣泛適用,而其他國家則不會採用這種方式。
任何強加的限制都侵犯了自由。您在公開場合不裸露身材的要求侵犯了您的自由。但是,並非所有的自由都是公民自由,只有政府所授予的自由才是公民自由,但是我不確定是否有人說必須戴上面具來侵犯其公民自由。
如果您在Google上搜索“遮罩要求訴訟”,則會發現許多針對此類政策提出的案例。您可以閱讀在這些情況下提出的論據,並查看其依據。請注意,對於其中許多人來說,由法院做出裁決還為時過早,因此我們可能對他們的論點是不是很了解。
您是在尋找適用於特定國家/地區的答案,還是可以接受任何一個國家/地區的答案?
如果必須指定場地,那麼我將選擇美國。話雖如此,任何國家的例子都很好
...怎麼不行?
在感謝您的投入的同時,我希望提出的意見/問題僅限於澄清或加強所提出的問題。謝謝
有些人故意傳播細菌,例如在沙拉吧中咳嗽,導致罰款或判刑。毫不客氣地說,在已知患有某種疾病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移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呼吸等方式輕易傳播)並且沒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避免傳播該疾病將構成犯罪(這類似於過失殺人與蓄意謀殺之間的區別) )。
政府正在加強社會疏離等,加強戴口罩似乎並不是朝這個方向邁出的更大一步。
@moderator請考慮敲響應為答案的註釋
@RossRidge:不允許裸身實際上是最愚蠢的限制之一。不會傷害任何人。大多數限制是為了保護社會中的其他人。
@gatorback“我正在嘗試理解觀點...”您能否提供表達觀點的參考?關於何時以及為什麼這種行為侵犯了主張這一權利的人所提出的公民自由,似乎會有各種各樣的看法。特別是對於這個問題的歷史價值,將來對於那些想知道您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的人會很有用。
@DonBranson很好的評論:我已經更新了OP,使其包含上下文,並提供了Google搜索,以返回來自美國主要新聞媒體的大量文章。
相關的普通法原則是:“允許一切不被禁止的東西”。德國憲法(第2條)保護“共同訴訟權”(一般行動自由)。
這暗示著自由是一件好事。我個人不喜歡死於可預防的疾病,這就是為什麼我經常被比作希特勒。
我投票結束這個問題,因為它是極其管轄權的,沒有給出。
@rossridge在美國,權利被視為人類的固有部分,您與之共生,而不是政府授予的權利。
五 答案:
Dale M
2020-05-27 09:19: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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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讓您獨自一人的權利

所有現代的,多元化的民主國家都擁有許多受特別保護的權利或傳統權利(例如,澳大利亞)除非有必要干預,否則政府應該讓個人獨自一人的想法。通常,針對大流行而頒布的法規與以下澳大利亞權利相抵觸,因為它們可能:

  • 干擾言論自由;

    p>
  • 干涉宗教自由;

  • 干涉結社自由;

  • 干涉行動自由;

  • 干涉既得財產權;

  • 否認對受其影響者的程序公正性行使公共權力;

  • 不當地將立法權授予行政部門;

  • 授權實施侵權行為;

  • 干擾任何其他類似的法律權利,自由或特權。

尤其是帶面具的人最後兩個似乎是最合適的。

普遍接受的限製或限制此類權利的法律應成比例並受到嚴格審查。

很少位置(例如(不遭受酷刑的權利),沒有權利是絕對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旦一個以上的個人擁有權利,這些權利就可能(將)發生衝突。例如,我開cross的權利可能與不讓bolt頭穿過頭部的權利發生衝突。

毫無疑問,要求某人做通常不會做的事情想要做的事(例如戴上口罩)會干擾他們的自由,即使要指出被侵犯的枚舉權利稍微困難一點。

做這種事情的法律可以建立在一個人身上兩個淺灘中的一個:

  • 法律的頒布,頒布或執行超出了政府實際擁有的權力。例如,這些限制中的大多數是由行政命令頒布的:行政人員實際上是否有權代表自己或通過立法機關轉介的權力作出此類命令?同樣,在聯邦制中,聯邦政府不能在州政府保留的事務中行使治理權,反之亦然。

  • 法律本身是否與某些其他法律相衝突?對不對該衝突如何解決?法律具有等級制度,而法律會碰撞成更高的法律,從而創建者-法規被判例法所壓倒,判例法被立法法則所壓倒,立法被憲法等法律所壓倒。

“例如,我開cross的權利可能與不讓bolt頭穿過你的權利相抵觸。”這個。許多人沒有意識到對一個政黨的限制意味著對另一個政黨的自由,而一個人的權利在另一個人的權利開始的地方就結束了。
列表中是否應包含“干擾[展示](https://en.wikipedia.org/wiki/Demonstration_(political))的權利”(或類似內容)?
這有點不合時宜,但是讓我很難讀懂“絕對”(或自然或其他)權利。這不存在。大自然是關於最強/最適應/最聰明的個體。權利伴隨著社會,即“社會契約”。您同意放棄自然自由,以獲得社會自由和社會自由。但是它可以被帶走,因為沒有什麼是絕對的。
@PeterMortensen:根據演示的類型,它包含在語音,關聯和運動要點中。
@FlorianCastelain引用神話般的“社會契約”同樣令人痛苦。
@EricHauenstein好吧,這個神話般的社會契約(盧梭)只是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的基礎。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移至聊天](https://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108551/discussion-on-answer-by-dale-m-how-does-a-requirement-to-wear-a-遮罩侵權(ci)。
phoog
2020-05-27 06:53: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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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什麼自由?自由權本身。自由的最基本含義(如《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和其他列舉公民權利的文件所載)是沒有被監禁的狀態,但它也意味著其他自由,例如與他人一起走出居所的自由。

這是公認的,但對於許多人來說顯然是未知的,出於保護公眾健康或公共安全等令人信服的理由,公民自由可能受到限制。在任何給定情況下,一方面存在的問題是,該理由是否足夠有說服力以證明限制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該限制是否是對強迫原因的過度回應。

感謝您改善答案。我完全同意答案適用於示例管轄範圍之外。
user6726
2020-05-27 06:21: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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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以廣泛的自由為前提,並明確列舉了其中的一些自由(例如宗教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未列舉的權利之一是“合同自由”,特別是在 Lochner 時代結束時,它受到了限制。另一個未列舉的權利是將房屋塗成粉紅色的權利(在某些社區中是刪減的權利)。這裡有隱私權,但沒有一項修正案可以保證該權利,也包括保證行動自由,生孩子,結婚以及捍衛您的生命和財產權的權利。換句話說,您有權利開展業務,而無需政府告訴您該怎麼做,儘管也有一些公認的例外情況,例如您可以搶劫,謀殺,縱火–政府只能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您的行為方法。對於這些未列舉的權利是什麼存在很多分歧,因此法院將詢問該權利是“隱含在有序自由的概念中”還是“深深植根於該國的歷史和傳統”。各個州的憲法通常對個人權利更為明確。

我們將不得不看看面具的要求如何在法庭上發揮作用,但基本的論點是這些要求侵犯了我們受憲法保護的自由。基本權利可能受到侵犯,但僅受某些限制。一是為了使政府具有明顯的利益,必須進行限制。限制必須嚴格地調整,並且達到該目的的限制最小。這些訴訟是否會深入研究有關授權行動有效性的基本科學問題(這涉及到該行動是“必要的”問題)。屏蔽要求增加了一個複雜性,即它們(顯然)都沒有成文法的效力,即立法機構通過的要求,這是行政命令的結果,不清楚行政人員實際上是否擁有所要求的權力。 / p>

“不清楚執行者是否擁有所要求的權力”:在任何執行命令中,我都沒有看到對所要求的權力有任何可信的挑戰。你有嗎如果是這樣,您可以在答案中添加一些示例嗎?
@phoog威斯康星州的命令在法庭上成功受到質疑。
當您說“對於具有吸引力的利益所必需的...量身定制的...限制性最低的...”時,聽起來您正在描述嚴格的審查標準,但並非所有政府施加的規則都受到嚴格的審查。許多(大多數?)只需要滿足合理的基礎標準,該標準僅要求規則“與合法的政府利益合理相關”。
自由一般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權利。
“可以搶劫,謀殺,縱火”我想你的意思是“不能”。
-1
bdb484
2020-07-10 01:44: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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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很多不正確的答案。

簡短的答案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一般來講,掩蓋要求不會侵犯公民自由。人們當然可以自由地爭辯說他們知道法律的真實,秘密含義,但是他們在爭論是否應將口罩要求 視為對公民自由的侵犯,而不是他們是否確實受到法律的侵犯。

原因首先是要理解,與普遍的看法相反,目前的法律通常允許政府告訴您該做什麼和不該做什麼。去做。 聯邦政府沒有那麼廣泛的權力,但是政府卻沒有。

這就是Phoog和Dale M的答案出了問題的地方。沒有普遍的,隨心所欲的“自由”或“獨處”權利,至少沒有反對國家的權利。政府通常有權調節絕大多數人與人之間的互動。

第十修正案基本上吸收了政府可以想像得到的全部權力,並將其交給州政府。 。它規定了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例如,組建軍隊)的例外,而憲法則禁止各州行使權力(賺錢)。這些團體以外的任何權力都由各州及其人民共享。

第十修正案代表團所賦予的這種權力通常被稱為“警察權力”,實際上是無限的,現行法律。因為它的範圍如此廣泛,所以很難定義,但是關於警察權力範圍的明確聲明來自 Commonwealth v。Alger ,61 Mass。53,85-86( 1851)

我們暗指的權力是警察權力,是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權力,以製定,命令和確立各種形式的有益健康和合理的法律,成文法令,無論有否受到處罰,都不會令人討厭對於憲法而言,他們將認為這是為了聯邦和聯邦人民的利益。

更容易感知和認識到這種力量的存在和來源,而不是劃定界限,或規定限制範圍。在許多情況下,所有秩序井然的政府都行使這種權力,而且這種權力的適用性如此明顯,以至於所有受良好監管的人都會認為這種權力是合理的。這些法律禁止在居住區或高速公路附近使用倉庫存儲火藥;限制人口稠密地區木製建築的高度,並要求用石板或其他不燃材料覆蓋;禁止將建築物用於傳染性疾病的醫院或進行有害或令人厭惡的行業;禁止興建水壩,並使積水在居民村莊附近的草地上蔓延,從而增加有害健康,危害生命的有害呼氣。

美國最高法院反复認可這一提法。參見例如 Bos。 Beer Co.訴馬薩諸塞州,97 U.S. 25,27(1877) Lake Shore & M. S. R. Co.訴俄亥俄州州,173美國285,297(1899) Sweet訴Rechel ,159 US 380,398–99(1895)

這使我們處於法律普遍接受各州的情況警察的權力通常授予他們制定法律以保護公眾健康的權力。這包括口罩要求,隔離和溫度檢查。

許多人發現這種安排是極端的,壓迫性的或不合理的,但這仍然是目前的法律狀態。禁止您不戴口罩進入商店的權力與禁止您毒害鄰居,不給孩子接種疫苗送孩子上學,用骯髒的皮下注射針戳陌生人或引爆生物武器的權力來自同一地方。這些法律是否侵犯了公民自由?某些人可能會這樣認為,但從法律上來說,它們暫時是不正確的。

最好的例證是 Jacobson訴馬薩諸塞州聯邦 > 197 US 11(1905),其中劍橋實施了一項法律,該法律通常要求城市中的所有人都接種天花疫苗。當雅各布森拒絕時,他被指控違反該法令,受到審判並被定罪。他基於以下理由對疫苗接種要求提出質疑:

當國家因疏忽或拒絕接受疫苗接種而對其處以罰款或監禁時,他的自由受到侵犯;強制性的疫苗接種法是不合理的,任意的和壓迫性的,因此,對每個自由人以其對自己的身體和健康的照料的固有權利,似乎是最好的;而且針對任何反對接種疫苗的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執行這樣的法律無非是對他的人的攻擊。

法院駁回了他的所有論點,認為命令接種疫苗的權力完全屬於警察的權力(再次引用 Alger ):

確定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一切措施的權力必須設在某處或某處;立法機關肯定應該首先將這個問題提交給由居住在受影響地區的人員組成的衛生委員會,大概是由於他們有權決定這些問題。在這樣的事情上授權這樣一個機構投資並不是什麼平常的,也不是不合理或任意的要求。根據自衛,至高無上的原則,社區有權保護自己免受威脅其成員安全的疾病流行。

(整個案子值得看到當前的關於COVID-19的辯論聽起來像當時的辯論真是令人驚訝。)

因此要聲明這種口罩要求侵犯了您的公民自由,您必須能夠指出自己受到侵犯,這通常是反對口罩要求失敗的地方。人們通常認為政府無法告訴人們該怎麼做,但是如上所述,政府可以告訴你該怎麼做。實際上,這就是政府的目的:告訴人們該怎麼做(最好是著眼於最大化每個人的自由,健康和幸福)。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戴口罩侵犯公民自由。如果您的健康狀況必須得到治療,並且使口罩對您構成危險,則口罩要求可能會侵犯您的身體完整權。這就是為什麼您通常會在醫療上無法佩戴口罩的人看到州口罩要求豁免的原因。

但宗教挑戰(“我的宗教禁止戴口罩”)很可能會失敗,至少出於第一修正案的理由,因為“自由行使的權利並不能解除個人遵守'有效和合法的權利'的義務。以法律禁止(或規定)其宗教信仰(或禁止)的行為為基礎的普遍適用的中立法律。”“ 就業部門。 v。Smith ,494 U.S. 872,879(1990)。 (當您通過特定於州的宗教自由法處理問題時,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如果人們在評論中提出這些問題,我很樂意討論Ameican法院將如何分析針對以下方面的挑戰:在基於任何特定公民自由的挑戰的背景下,必須提供口罩。

您說:“第十修正案** ** *基本上可以想像政府可以擁有的整個權力範圍*並**將其交給州政府。**”這種解釋似乎與第十修正案的案文不同。以及創始人的討論。文字只說是賦予美國權力(“委託”)。它說,所有其他權力在通過《憲法》和《憲法》之前都與州和人民保持在一起(“保留給”使用)。您是否有證據表明第十修正案“賦予各州權力” **?
當您說“由第十修正案代表團授予的權力...”時,我認為您指的是聯邦政府的權力,因為這是第十修正案中唯一被“授權”的權力。但是,您繼續說這些權力“通常被稱為“警察權力”,您聲稱這些權力實際上是無窮無盡的。”人們普遍認為,沒有一般的聯邦警察權力,因為正如麥迪遜在美聯儲第45期中所說的那樣,聯邦政府的權力“很少而且沒有定義”。再說一次,您是說第十修正案將權力授予各州嗎?
我說的比這更隱喻。說第十修正案“保留”美國的這些權力將更為準確。 《憲法》假設主權國家政府固有某些權力,但憲法將這些權力拆散起來以建立州與聯邦政府之間以及聯邦政府自身之間的製衡。警察權力是政府固有的權力(至少從創始人的角度而言);因為《憲法》並未將權力授予聯邦政府,所以《憲法》是為各州保留的。
因此,也許最好的描述方式是說,各國在批准《第十項修正案》時(相對)明確地表明,他們(只有他們)擁有一般警察的權力。
-1
@Justaguy文本非常清楚地使用“委託”一詞來表示法律權力是授予權力的。如“由憲法授權...”。從某種意義上說,允許某些權力與授予那些權力沒有區別。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由憲法授權”和“保留”是同義詞。
我很困惑。 “代表”和“保留”同義詞在什麼意義上?我同意它們都是動詞,都表示有權力的人採取的行動,但是它們是完全不同的行動。它們通過以下身份聯繫在一起:所有電源=授權電源+保留電源。用簡單的英語來說:保留的內容不委託,也不保留的內容。當然在創立之初,沒有人將它們視為同義詞。
Vale Sundries
2020-07-23 02:00: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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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面具不侵犯憲法權利的前提是錯誤的。問題是強制戴口罩是否違反任何憲法修正案。它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或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在美國,判例法是一項長期的原則,即不受色情或淫穢法律約束的所有形式的表達旨在推翻政府或煽動暴力的言論或言論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也是長期存在的科學事實,即人類利用面部表情來增強言論能力,增加重點,諷刺,情感內容,並且在許多情況下直接交流而沒有言論。因此,毫無疑問的是,政府在公共場合佩戴的口罩會通過使用面部表情來干擾交流,並且違反了言論自由,因此違反了第一項修正案。受保護的言論包括啞劇,戲劇表演,手勢,電影,歌曲等,詩歌,散文,商業廣告,旗幟被燒毀......很難說一個政府對微笑的干涉並不等於一個人言論自由或表達自由的權利,許多人會辯稱政府在此期間有權違反憲法一件緊急狀況。那麼,在那種情況下,這些人會不會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在集中營的拘留沒有錯?但是今天,我們到達了根據一個人的政治同盟和動機而使《憲法》有效或無效的地方。

“或放棄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或人民享有和平集會的權利,並向政府請求補救。”

在每個州和地方政府早已確定,破壞財產,襲擊和縱火是暴力行為。至少他們不被認為是“和平的”,構成“擾亂和平”的,但是目前受到暴動,搶劫,縱火,攻擊甚至謀殺影響的社區不受其政治領導人的保護,聲稱責任者只是在表達第一修正案權利。同時,他們將強制戴口罩,作為對公益法的合法行使。無論哪種情況,都離不開事實。審視有關憲法的任何問題的正確方法是考慮每項修正案所依據的原則。沒有判例法。原則沒有改變,但是我們都知道我們的司法系統是建立在先例基礎之上的,因此受人性的限制。

我注意到立即投票下降,並想了解為什麼此響應下降。反饋對於我的學習至關重要。謝謝
我要補充的是,我的理解是,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護公民免受起訴批評政府或不受歡迎的通訊人員。有限制:我不能在電影院里大喊“開火”,並引起驚慌失措和傷害人。如果我們接受掩蓋可以保護其他人免受戴面罩者的侵害,那麼我會期望有類似的論點。一旦COVID 19出現,我希望不要在銀行或機場等其他安全場所戴口罩。我敢肯定有些人喜歡面具匿名的想法。
@gatorback無法代表其他任何人,但我對此表示不贊成,因為它假設人們可以通過精心挑選並從字面上解釋一項有利的法律​​判決來得出法律上正確的答案。在我上面的回答中,有針對美國流感大流行特定法律的更詳盡的解釋。
(關於示威者的場外騷動可能也無濟於事。)
詢問1918年舊金山的人們,他們會因您未在公共交通上戴口罩而使您受虐,然後向警察報告,並因違反交通法規和州長命令而對您處以罰款。然後人們看到了流感,這是“可怕的”。
@Justaguy,在註釋中使用“您”一詞時,我認為您是指ValeSundries嗎?我提出問題是因為IANAL並試圖了解主題
@gatorback,我很抱歉。我以為你是作者,以不同的名字寫作。 (我很困惑,因為您通常會寫出更好的問題和答案!)我差點問了,但沒有。再次致歉。我將使用正確的代詞刪除並重新發布它們。
@gatorback我會為bdb提出一些理由。最明顯的是,答案忽略了法院在確定是否違反First A時會考慮的幾個關鍵問題,例如屏蔽法是否在內容上是中立的。 –
@gatorback此外,答案並未涉及面具法(國家警察權力)的實際理由。相反,您聲稱“許多人”會引用“緊急情況”作為理由。它並沒有告訴我們“緊急”論據是什麼,是誰做的,基於什麼理由。它以實習案為例,說明了緊急權力。他們不是。它們是關於司法尊重戰爭權力下的總統決定。
@gatorback答案也沒有提到名字或引用來源。 (好吧,正如bdb指出的那樣,它引用了一個來源:FirstA。)它暗示了法院案件中的判決以及各種教義,但沒有提及其中的任何一個,更不用說指出支持它的主張的當局了。他們的法律含義。
@gatorback並向您詢問原始問題和這個問題表示敬意。 PS我的評論有幫助嗎?
@Justaguy。是的,您的觀察值得關注且發人深省(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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