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自科學背景,因此在實驗室&臨床環境中,戴口罩是第二天性:我有偏見,因為我不想感染患者或吸入病原體。
我試圖理解關於什麼自由以及戴口罩的要求如何侵犯任何事物的觀點。對於上下文,Google返回帶有關鍵字 COVID
Mask
protestor
的主要新聞媒體,歡迎您參考法規或判例法
更新:如果有幫助,請假定適用的法律是美國。我不是律師:我最接近法律領域的是專利起訴
我來自科學背景,因此在實驗室&臨床環境中,戴口罩是第二天性:我有偏見,因為我不想感染患者或吸入病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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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如果有幫助,請假定適用的法律是美國。我不是律師:我最接近法律領域的是專利起訴
所有現代的,多元化的民主國家都擁有許多受特別保護的權利或傳統權利(例如,澳大利亞)除非有必要干預,否則政府應該讓個人獨自一人的想法。通常,針對大流行而頒布的法規與以下澳大利亞權利相抵觸,因為它們可能:
干擾言論自由;
p>干涉宗教自由;
干涉結社自由;
干涉行動自由;
干涉既得財產權;
否認對受其影響者的程序公正性行使公共權力;
不當地將立法權授予行政部門;
授權實施侵權行為;
干擾任何其他類似的法律權利,自由或特權。
尤其是帶面具的人最後兩個似乎是最合適的。
普遍接受的限製或限制此類權利的法律應成比例並受到嚴格審查。
很少位置(例如(不遭受酷刑的權利),沒有權利是絕對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旦一個以上的個人擁有權利,這些權利就可能(將)發生衝突。例如,我開cross的權利可能與不讓bolt頭穿過頭部的權利發生衝突。
毫無疑問,要求某人做通常不會做的事情想要做的事(例如戴上口罩)會干擾他們的自由,即使要指出被侵犯的枚舉權利稍微困難一點。
做這種事情的法律可以建立在一個人身上兩個淺灘中的一個:
法律的頒布,頒布或執行超出了政府實際擁有的權力。例如,這些限制中的大多數是由行政命令頒布的:行政人員實際上是否有權代表自己或通過立法機關轉介的權力作出此類命令?同樣,在聯邦制中,聯邦政府不能在州政府保留的事務中行使治理權,反之亦然。
法律本身是否與某些其他法律相衝突?對不對該衝突如何解決?法律具有等級制度,而法律會碰撞成更高的法律,從而創建者-法規被判例法所壓倒,判例法被立法法則所壓倒,立法被憲法等法律所壓倒。
究竟是什麼自由?自由權本身。自由的最基本含義(如《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和其他列舉公民權利的文件所載)是沒有被監禁的狀態,但它也意味著其他自由,例如與他人一起走出居所的自由。
這是公認的,但對於許多人來說顯然是未知的,出於保護公眾健康或公共安全等令人信服的理由,公民自由可能受到限制。在任何給定情況下,一方面存在的問題是,該理由是否足夠有說服力以證明限制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該限制是否是對強迫原因的過度回應。
《美國憲法》以廣泛的自由為前提,並明確列舉了其中的一些自由(例如宗教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未列舉的權利之一是“合同自由”,特別是在 Lochner 時代結束時,它受到了限制。另一個未列舉的權利是將房屋塗成粉紅色的權利(在某些社區中是刪減的權利)。這裡有隱私權,但沒有一項修正案可以保證該權利,也包括保證行動自由,生孩子,結婚以及捍衛您的生命和財產權的權利。換句話說,您有權利開展業務,而無需政府告訴您該怎麼做,儘管也有一些公認的例外情況,例如您可以搶劫,謀殺,縱火–政府只能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您的行為方法。對於這些未列舉的權利是什麼存在很多分歧,因此法院將詢問該權利是“隱含在有序自由的概念中”還是“深深植根於該國的歷史和傳統”。各個州的憲法通常對個人權利更為明確。
我們將不得不看看面具的要求如何在法庭上發揮作用,但基本的論點是這些要求侵犯了我們受憲法保護的自由。基本權利可能受到侵犯,但僅受某些限制。一是為了使政府具有明顯的利益,必須進行限制。限制必須嚴格地調整,並且達到該目的的限制最小。這些訴訟是否會深入研究有關授權行動有效性的基本科學問題(這涉及到該行動是“必要的”問題)。屏蔽要求增加了一個複雜性,即它們(顯然)都沒有成文法的效力,即立法機構通過的要求,這是行政命令的結果,不清楚行政人員實際上是否擁有所要求的權力。 / p>
對此有很多不正確的答案。
簡短的答案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一般來講,掩蓋要求不會侵犯公民自由。人們當然可以自由地爭辯說他們知道法律的真實,秘密含義,但是他們在爭論是否應將口罩要求 視為對公民自由的侵犯,而不是他們是否確實受到法律的侵犯。
原因首先是要理解,與普遍的看法相反,目前的法律通常允許政府告訴您該做什麼和不該做什麼。去做。 聯邦政府沒有那麼廣泛的權力,但是州政府卻沒有。
這就是Phoog和Dale M的答案出了問題的地方。沒有普遍的,隨心所欲的“自由”或“獨處”權利,至少沒有反對國家的權利。政府通常有權調節絕大多數人與人之間的互動。
第十修正案基本上吸收了政府可以想像得到的全部權力,並將其交給州政府。 。它規定了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例如,組建軍隊)的例外,而憲法則禁止各州行使權力(賺錢)。這些團體以外的任何權力都由各州及其人民共享。
第十修正案代表團所賦予的這種權力通常被稱為“警察權力”,實際上是無限的,現行法律。因為它的範圍如此廣泛,所以很難定義,但是關於警察權力範圍的明確聲明來自 Commonwealth v。Alger ,61 Mass。53,85-86( 1851):
我們暗指的權力是警察權力,是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權力,以製定,命令和確立各種形式的有益健康和合理的法律,成文法令,無論有否受到處罰,都不會令人討厭對於憲法而言,他們將認為這是為了聯邦和聯邦人民的利益。
更容易感知和認識到這種力量的存在和來源,而不是劃定界限,或規定限制範圍。在許多情況下,所有秩序井然的政府都行使這種權力,而且這種權力的適用性如此明顯,以至於所有受良好監管的人都會認為這種權力是合理的。這些法律禁止在居住區或高速公路附近使用倉庫存儲火藥;限制人口稠密地區木製建築的高度,並要求用石板或其他不燃材料覆蓋;禁止將建築物用於傳染性疾病的醫院或進行有害或令人厭惡的行業;禁止興建水壩,並使積水在居民村莊附近的草地上蔓延,從而增加有害健康,危害生命的有害呼氣。
美國最高法院反复認可這一提法。參見例如 Bos。 Beer Co.訴馬薩諸塞州,97 U.S. 25,27(1877); Lake Shore & M. S. R. Co.訴俄亥俄州州,173美國285,297(1899); Sweet訴Rechel ,159 US 380,398–99(1895)
這使我們處於法律普遍接受各州的情況警察的權力通常授予他們制定法律以保護公眾健康的權力。這包括口罩要求,隔離和溫度檢查。
許多人發現這種安排是極端的,壓迫性的或不合理的,但這仍然是目前的法律狀態。禁止您不戴口罩進入商店的權力與禁止您毒害鄰居,不給孩子接種疫苗送孩子上學,用骯髒的皮下注射針戳陌生人或引爆生物武器的權力來自同一地方。這些法律是否侵犯了公民自由?某些人可能會這樣認為,但從法律上來說,它們暫時是不正確的。
最好的例證是 Jacobson訴馬薩諸塞州聯邦 > 197 US 11(1905),其中劍橋實施了一項法律,該法律通常要求城市中的所有人都接種天花疫苗。當雅各布森拒絕時,他被指控違反該法令,受到審判並被定罪。他基於以下理由對疫苗接種要求提出質疑:
當國家因疏忽或拒絕接受疫苗接種而對其處以罰款或監禁時,他的自由受到侵犯;強制性的疫苗接種法是不合理的,任意的和壓迫性的,因此,對每個自由人以其對自己的身體和健康的照料的固有權利,似乎是最好的;而且針對任何反對接種疫苗的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執行這樣的法律無非是對他的人的攻擊。
法院駁回了他的所有論點,認為命令接種疫苗的權力完全屬於警察的權力(再次引用 Alger ):
確定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一切措施的權力必須設在某處或某處;立法機關肯定應該首先將這個問題提交給由居住在受影響地區的人員組成的衛生委員會,大概是由於他們有權決定這些問題。在這樣的事情上授權這樣一個機構投資並不是什麼平常的,也不是不合理或任意的要求。根據自衛,至高無上的原則,社區有權保護自己免受威脅其成員安全的疾病流行。
(整個案子值得看到當前的關於COVID-19的辯論聽起來像當時的辯論真是令人驚訝。)
因此要聲明這種口罩要求侵犯了您的公民自由,您必須能夠指出自己受到侵犯,這通常是反對口罩要求失敗的地方。人們通常認為政府無法告訴人們該怎麼做,但是如上所述,政府可以告訴你該怎麼做。實際上,這就是政府的目的:告訴人們該怎麼做(最好是著眼於最大化每個人的自由,健康和幸福)。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戴口罩侵犯公民自由。如果您的健康狀況必須得到治療,並且使口罩對您構成危險,則口罩要求可能會侵犯您的身體完整權。這就是為什麼您通常會在醫療上無法佩戴口罩的人看到州口罩要求豁免的原因。
但宗教挑戰(“我的宗教禁止戴口罩”)很可能會失敗,至少出於第一修正案的理由,因為“自由行使的權利並不能解除個人遵守'有效和合法的權利'的義務。以法律禁止(或規定)其宗教信仰(或禁止)的行為為基礎的普遍適用的中立法律。”“ 就業部門。 v。Smith ,494 U.S. 872,879(1990)。 (當您通過特定於州的宗教自由法處理問題時,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如果人們在評論中提出這些問題,我很樂意討論Ameican法院將如何分析針對以下方面的挑戰:在基於任何特定公民自由的挑戰的背景下,必須提供口罩。
許多人認為面具不侵犯憲法權利的前提是錯誤的。問題是強制戴口罩是否違反任何憲法修正案。它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或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在美國,判例法是一項長期的原則,即不受色情或淫穢法律約束的所有形式的表達旨在推翻政府或煽動暴力的言論或言論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也是長期存在的科學事實,即人類利用面部表情來增強言論能力,增加重點,諷刺,情感內容,並且在許多情況下直接交流而沒有言論。因此,毫無疑問的是,政府在公共場合佩戴的口罩會通過使用面部表情來干擾交流,並且違反了言論自由,因此違反了第一項修正案。受保護的言論包括啞劇,戲劇表演,手勢,電影,歌曲等,詩歌,散文,商業廣告,旗幟被燒毀......很難說一個政府對微笑的干涉並不等於一個人言論自由或表達自由的權利,許多人會辯稱政府在此期間有權違反憲法一件緊急狀況。那麼,在那種情況下,這些人會不會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在集中營的拘留沒有錯?但是今天,我們到達了根據一個人的政治同盟和動機而使《憲法》有效或無效的地方。
“或放棄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或人民享有和平集會的權利,並向政府請求補救。”
在每個州和地方政府早已確定,破壞財產,襲擊和縱火是暴力行為。至少他們不被認為是“和平的”,構成“擾亂和平”的,但是目前受到暴動,搶劫,縱火,攻擊甚至謀殺影響的社區不受其政治領導人的保護,聲稱責任者只是在表達第一修正案權利。同時,他們將強制戴口罩,作為對公益法的合法行使。無論哪種情況,都離不開事實。審視有關憲法的任何問題的正確方法是考慮每項修正案所依據的原則。沒有判例法。原則沒有改變,但是我們都知道我們的司法系統是建立在先例基礎之上的,因此受人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