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這是對 this的質疑。
假設我購買的是原創藝術品(例如繪畫,而不是版畫),我希望複製權現在將轉移給我自己;如果後來作者開始出售副本,那將是相當沮喪的。
(畢竟是假設非待租情況)
我為原始文件支付了一定的費用。
關於此聲明並非總是如此。
此美國版權局循環聲明:
轉讓[版權],但是,通常必須以書面形式...
所以我想知道的是:在其他《伯爾尼公約》中就是這種情況
此外,如果“通常” 的轉讓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那麼什麼是美國以外的其他簽字(因為我不在美國居住)。然後是非一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