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為什麼存在限制法規?
Sergey Zolotarev
2020-03-17 03:06: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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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為什麼人為地設置一組截止日期,在此之前可以將一種或多種犯罪帶入定罪階段?為什麼在犯罪後無期限內無法進行調查和起訴?為什麼要鼓勵罪犯靜坐?

我想說,時效法規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回憶褪色。對不太重要的事物的了解往往會更快消失。對於一個邪惡的鄉鎮來說,查看遙遠的過去有關駕駛違法行為的所有警告,然後發出罰單,將是非常簡單的。有些人甚至可能不記得發生了什麼事。當時的證人可能已經忘記或乾脆死了。為了能夠為自己辯護,及時的指控很重要。
[此答案](https://law.stackexchange.com/a/31508/576)是專門針對性犯罪撰寫的,但我認為其解釋更普遍。請注意,通常,有關法律為何如此運作的問題往往是http://politics.stackexchange.com的主題。
因為隨著時間的流逝,適當地捍衛自己或證明內變得困難。
_為什麼鼓勵罪犯靜坐?_雕像適用於可以提出指控的時間。如果您犯罪並且被起訴,但是卻躲藏在法規之外,那將不適用。
“ *為什麼鼓勵罪犯靜坐?”您能解釋一下您的意思嗎? “坐下”是指繼續從事他們的正常業務,並且數年未犯任何罪行嗎?如果是這樣,為什麼為什麼我們要鼓勵罪犯這樣做呢?您認為時效法令鼓勵罪犯嚴格執行哪些壞事?
無罪推定,為一。而且,如果您走得足夠遠,例如,您或我可能對整個歐洲都有要求(例如,幾乎每個歐洲居民都是查理曼大帝的後裔)。對於最近的歷史,在我國,有一堆令人不快的情況,人們的財產被(法律上)偷走了:奧匈帝國解體,納粹黨人入侵,德意志人被驅逐,然後共產黨員來了,然後當他們丟球時……如果沒有限制,那麼所有財產將永遠被凍結。
五 答案:
Dale M
2020-03-17 08:44: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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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規約可以追溯到很長

古雅典的法律法規有五年的時效期限,除了謀殺和違法犯罪。根據Demosthenes的說法,引入這些限制是為了控制 sy竊犯(以職業律師為生的人們)避免提出不正當的訴訟,以期得到幸運的判決。

當時, 《時效條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被認為是無罪推定的被告。此項保護所依據的原則是:

  • 具有有效案件的原告或檢察官應盡職調查,
  • 索賠或指控越老,則更有可能的證據是不可靠的或丟失的,
  • 對過去的錯誤提起訴訟或起訴可能會導致比司法公正更殘酷。

很顯然,這就是全部一個程度的問題和不同的訴因有不同的時效期限。

大多數民事訴因有一個數月至數年的訴狀期限,從原告應該知道的時間開始(或從他們成年後(如果他們還是個孩子)起就遭受了損害。這裡的邏輯是,人們在進行正常日常活動時不應永遠生活在恐懼中,因為遙遠的過去的某人會從木製品中出來起訴他們,如果他們確實不記得發生的那件事,他們會提起訴訟。確實發生了。值得注意的例外情況包括對虐待兒童的損害賠償要求,如果完全沒有,則具有更長的時效期限。

輕微的刑事犯罪通常具有很短的時效期限,部分原因是為了提高效率。起訴他們,部分是因為懲罰很小,法院與他們的時間關係更好,然後嘗試梳理15年的證據,證明有可能提速犯罪。

諸如謀殺和性侵犯之類的嚴重犯罪通常沒有法定限制,或者俱有可以向法院申請的限制。

例如,在新南威爾士州,默認限制為民事事件的有效期為6年,但誹謗行為僅為1年,但如果訴訟依據是契據,則為12年(除其他例外)。對於刑事案件,通常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即決罪行(治安法院的管轄權和最高2年的監禁),但是對可起訴的嚴重罪行沒有限制。

評論不作進一步討論;此對話已[轉移為聊天](https://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105750/discussion-on-answer-by-dale-m-why-do-statutes-of-limitations-exist)。
gnasher729
2020-03-17 15:38:2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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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可能有完美的不在場證明,證明我沒有犯下特定罪行。如果從現在起二十年後我被指控犯有這項罪行,那我將完全忘記不在場證明,見證人在另一個地方看到我會被忘記,只有在最罕見的情況下,他們才能記住約會。

因此,要進行公正的審判將非常困難,因為過了很長時間我無法為自己辯護。如果我在那段時間實際上確實犯了 some 罪,但沒有被指控,我可能甚至都不記得我是否犯了罪。

您所用餐的遙遠城市中的餐館可能已經倒閉了,或者很久以前就銷毀了那些證明您在那兒的舊商業記錄(出於稅收的原因,它們會保留3-7年)。女僕會死的。
@Harper-ReinstateMonica商業記錄甚至可能根本無法證明您在那裡吃飯,例如,如果您以現金支付,但在餐館仍然很普遍。但是,如果最近的話,為您服務的服務員可能會記住您,與您在一起的朋友可能會記住該事件。
D M
2020-03-18 08:10:4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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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說,在21歲時,您去做一些愚蠢的事情,但是卻不承擔任何責任。 25年後,您競選總統。您認為檢察官應該能夠幫助您解決數十年來的罪行嗎?

如果是謀殺案,那麼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如果更像是毒品犯罪,只能因為您為不參加新聞發布會提供藉口而得到證明,該怎麼辦?

為什麼人為地設置了一組截止日期,在此之前犯罪或可以將另一個帶入定罪階段嗎?

並不一定要在那個時間範圍內將其帶入定罪階段。它只需要收費。如果審判碰巧超過了時限,這並不違反時效規約。

為什麼鼓勵罪犯靜坐?

我'我不太確定那是什麼意思。但是,如果涉嫌犯罪的人躲藏起來或離開司法管轄區,則時效條例通常會“收費”,直到他們不再躲藏或返回。

很明顯,何時離開管轄區,但隱藏的真正含義是什麼?我從未聽說過這種“暫停”時效法規。
Ángel
2020-03-19 04:38:3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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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稍稍越過

其他答案提到了存在限制的法規的必要性/有效性,這些法規提出了被指控二十 25的案例幾年後

但是,我應該注意的是,您無需再走太遠就能證明這可能是一個問題。試想一下,一個警察局現在就敲門並把您遞給別人,因為您被確定是兩個月前在附近城市發生的搶劫案的作者。

您可能會確定不會已經做到了,但是您可能很難證明這一點。如果您很幸運,那一定是在您在辦公室或健身房工作的時候,不僅您會知道那時您會去過那裡,而且還會有唱片-充滿希望的鏡頭-向您顯示,以及能夠證明這一點的同事(或更可能是,他們不記得您在那兒)。

否則,您將擁有很難。也許你待在家裡?您能證明您沒有離開嗎?即使對於和您一起住的其他人,也許您也無意中沒有去超市的短途旅行,而您在超市有時間進行搶劫?或者,也許您去了商店,或者只是步行,在那兒,安全攝像頭會標識您不在。但是,您是否還記得所走的路以及需要驗證的錄音?

而這只是幾個月而已。顯然,如果您事先知道自己需要它,那麼您會記得每一個步驟,實際上,您將確保有一個不在場證明。但是,如果這一天對您而言並不特別,那麼您就沒有理由記住它的細節。真正的 probatio diabolica

顯而易見,為什麼舉證責任必須由控告人承擔。即使最終一切都圓滿解決,但錯誤的身份識別可能會導致漫長而緩慢的退出過程。

很明顯,對您提起訴訟的時間越長,如果您是認真的人,您將必須保存更長的時間。

例如,直到 Check 21由於在2004年通過,美國銀行需要將收到的實物支票存儲很多年,因為可能會有索賠要求。根據Wikipedia引用 The Future of Money 的數據,到2001年,美國每年約簽發70億張支票。您可以想像他們僅需要存儲舊支票所需的巨型倉庫。所有這些要求意味著成本,因此也就意味著金錢。如果偽造支票的索償要求受到限制,那麼銀行只需要在該時間段內存儲支票即可(如今,他們以電子方式存儲支票,但儘管有了很大的改進,但仍相當於巨大的磁盤空間必要條件。)

bta
2020-03-19 04:29: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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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美國,第六項修正案保障了被告罪犯享有“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時效法令是在特定情況下定義“快速”的含義的一種方式。

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保護被告免遭多種虐待,例如:

  • 逮捕嫌疑犯,將其拘留在監獄中直到受審,然後無限期推遲審理。這有效地剝奪了他們的審判權,並且使國家能夠對輕微(或想像中)的罪行判處有效的無期徒刑。這種做法是當時美國殖民者對英國司法制度的抱怨之一。
  • 在犯罪之後,國家收集了大量證據,但要等很多年才能起訴嫌疑人。 。由於國家已經有了他們的證據,他們可以等到逮捕嫌疑人,直到犯罪嫌疑人的證人死亡,記憶消失或否則犯罪嫌疑人無法為自己辯護。這會剝奪犯罪嫌疑人進行合理辯護的能力,大量提示有利於國家的審判尺度,並增加錯誤定罪的可能性。無辜的人。指控某人犯有嚴重罪行會導致其社會地位,人際關係和職業生活受到損害。迅速審判意味著他們可以快速清除他們的名字。如果審判可以無限期地推遲,那麼一個被錯誤指控的人可能最終失去自己的生意和朋友,並在他們沒有能力捍衛自己之前毀了他們的生活。偶然發生這種情況已足夠嚴重,但它也可以用作對抗政治敵人的武器。

限制條件不僅對被告有利,而且對社會也有好處。一般狀態:

  • 只要罪犯仍然自由,他就有可能再次犯罪。快速逮捕和審判它們意味著您正在保護社會免受進一步的犯罪。給檢察官最後期限是確保他們積極追捕罪犯的好方法。
  • 國家必須在被羈押期間為被告提供費用。漫長的審判可能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長期羈押,這對於國家而言可能是昂貴的。
  • 審判前的漫長拖延使得法院最終獲得巨額賠償的可能性更大。積壓下來的他們無法合理處理的案件。

congress.gov 。非美國司法管轄區可能沒有“快速審判”條款,但限制時效的總體動機仍然成立。

時效法規幾乎總是在犯罪(或發現)與提起訴訟之間的時間。從訴訟時效的角度來看,從提起訴訟到開始(或結束)審判之間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這取決於管轄權,但即使如此,其理由(和潛在的濫用)也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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