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合法的”是必要的嗎?
AlexP
2015-11-30 09:26: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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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註意到,大公司在其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語言聽起來與普通人說的語言完全不同。是否有使用法文的意義,還是老式的普通英語就足夠了?例如“殺人不得殺人”與“殺人是非法的”。

只是一種意見:其中大部分是由律師撰寫的,至少有一個目的,就是需要在法院站出來,關於在協議中起作用的公約等已經相當完善了
五 答案:
Dale M
2015-11-30 10:48: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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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文件的目的是闡明權利和責任,以便:

  1. 他們可以理解它們,
  2. 發生爭議時,可以由第三方(例如法官)來裁決。
  3. ol>

    這兩個要求經常處於緊張狀態。

    我們有大約1000年的歷史法律先例,其中某些單詞和短語(有時用拉丁語而不是英語)具有非常清晰和精確的含義。這對於第二點很有用,但特別是在以下情況下會給人打擾,

  • 日常演講中使用的單詞比法律中使用的單詞含義更廣泛(例如,應),
  • 該詞在日常語音中不再使用(例如,您),或者
  • 該死的東西是拉丁語(例如,certiorari)。

例如:“您不得殺人”是法律禁止-絕不可以被您殺人。但是,“殺人是非法的”僅是一種觀察。

TL; DR

沒有理由不能用簡單的英語表達協議。但是,當放在法官面前時,該普通的英語必須被解釋;

一個軼事,也許是不真實的

本著永不讓真相妨礙好故事的精神,也許使用更好的詞語具有更好的法律定義?

法律上的博愛對不透明語言的熱愛據說可以追溯到1600年代。那個時候,對開本的賬單是付給律師的錢-一大筆錢。結果,律師使用了很大的筆跡。議會有理由認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並立法規定必須向律師支付酬金。所以現在我們有了“萬一”,而不是“如果”,因為400年前它的價值是它的四倍。國會經常做這種事情。

我之所以問是因為我聽過這樣的論點,即法文使法律難以獲得。
好答案。特別是對於隨便包括“ rort”一詞的人,我不相信我曾經聽說過,必須抬頭。多麼有用的詞!在英國/澳大利亞比較常見嗎?
@feetwet-我不能代表英國,但我可以證實它在澳大利亞很普遍。我在新西蘭還沒聽說過(與澳大利亞交談時除外)!
Matthew
2015-12-02 09:19: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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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法文。我的第一筆抵押貸款來自一家銀行,它以不使用抵押貸款而引以為傲-結賬文件大約有20頁,賣方的律師對我的銀行東西寫得很清楚感到驚訝。

我最喜歡的是我們簽訂合同時寄給他們的確認信。基本上,這句話是這樣說的:“如果賣方完成出售房屋的工作,我們將給買方抵押。”

我確信他們的律師會開出巨額賬單來重寫所有以一種既可以理解又在法律上難以理解的方式來記錄他們的文檔。但是,如果有人願意付錢給他們的律師來做,那就可以做到。

user3269
2015-12-01 03:21: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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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師,但我要說“不”。這是基於兩個原因:1)與律師的多次對話以律師問我“好吧,您認為法官或陪審團如何解釋這一點?”在這一點上,我的回答是“顯而易見的方式”。 2)雖然律師使用在律師中被廣泛使用並廣為人知的常用短語,但如果沒有可用的短語,通常不會特別注意。這表明使用legalese是為了方便起見。例如,我最近看到了一份合同,如果該公司認為約翰洩漏了某些專有信息,則該公司有權“檢查約翰的計算機”。儘管合同的某些部分是用非常精確的法律文字(例如專有信息是什麼)來寫的,但合同的其他部分還是不夠精確。例如,合同甚至不用理會什麼是“計算機”(即,iphone,計算器,路由器,手錶,安全系統,Xbox)或哪台計算機是“約翰的計算機”(約翰的計算機)。妻子的計算機,雇主的計算機,他使用的圖書館計算機)。所以我的猜測是,只要有這種語言,律師就會把這種語言扔在那裡。但是,如果他們沒有這種語言,他們就不會打擾。

再次,我只看到了一種非常小樣本,但這是我的觀察。

Franck Dernoncourt
2016-05-16 05:24: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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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與 Peter Flom相關的這句話:

在普通交流中,您希望與之交流的人會嘗試理解您在說什麼。但是在法律背景下,您必須期望他們會誤解您的意思。

user6726
2016-05-16 10:10: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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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絕對地判斷法文的必要性。但是,我們可以嘗試陳述法務人員的假定利益,然後將其與成本進行權衡。首先,我們至少在合同中要說“合法的”是什麼(因為公司沒有起草法令或規定)。法律術語是使用專門的語言結構來表達特定命題的習慣,在這種情況下,普通人不會在沒有任何法律語言解釋或解釋異常複雜的句子結構的教育的情況下就很難弄清楚該命題是什麼。由於合同的目標是達成共識,因此必鬚根據法令的滿意度來確定法人的效用。

最重要的是,當事方是否擁有強大的法律團隊。在涉及公司談判人員及其法律團隊的合同的背景下,法務人員可能是不錯的選擇。公司談判人員將由一支無可挑剔的合同專家團隊精心建議,因此各方都清楚合同的要求,並且頭腦清晰。我們確實必須假設一個幾乎無懈可擊的法律團隊,而且不幸的是,眾所周知法律專業人士會加緊起草和閱讀合同。 [側邊欄:我的經驗是起草者並不完全了解業務目標的細粒度細節,因此可能會插入錯誤的公式。一些律師缺乏思考措辭含義到最後細節所需的無限時間資源。]

在公司和個人之間的契約中,這是邪惡​​的(因此沒有必要,實際上“沒有必要”)。關於在此類合同中針對製造商的歧義有一個緩和的緩解因素。由於普通人通常無法正確理解法文,因此,喬不理解他的同意,這是合同概念的根本破壞。這種缺乏了解的進一步後果是,它鼓勵不尊重協定。僅僅為了涵蓋所有基礎,當兩個人寫合同時,完全沒有必要讓雙方使用雙方均不理解的語言來寫合同。我認為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

現在回到法律專業人士之間的互動情況下,即使在這種情況下 這樣編寫就不會造成功能上的重大損失(除非您擁有一支實力雄厚的法律團隊,這很難想像)。原因是總是可以用簡單的英語寫合同,並且大多數執業律師都是使用法文和簡單的英語雙語的。換句話說,在任何情況下,在功能上都沒有必要以法文而不是簡單的英語來書寫,而在許多情況下,則是相反的情況,因此法文從來沒有必要。這就是平原英語運動的重點。 的必要性是清晰而明確的草稿,該草稿來自學習如何清晰,字面意義地閱讀和書寫,而不是記住已經流傳了近一千年的語言公式。

這很好地解釋了為什麼“普通喬” *在正常業務過程中*不應該*遇到法文。您已經回答了名義上的問題,但僅提供了詳細問題的更多原因,在此情況下將重申:“鑑於* legalese *降低了針對普通喬的合同的可執行性,為什麼普通喬仍然遇到這樣的問題用這種風格寫的很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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