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一個朋友與一個小媽媽和一家流行出租屋簽訂了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在簽署時,他們提供了信用卡作為付款方式,但是合同中沒有明確提及信用卡作為付款方式。但是,三個月前,他們通知我的朋友,他們不再接受信用卡作為房租的付款方式(他們的處理者更改了規則或其他規定)。他們只轉換為ACH匯票。
但是,我的朋友不想使用ACH匯票,因為他已經授權他們從信用卡中收取費用。儘管房東反复通知,他仍然拒絕向他們提供自己的ACH信息。
他聲稱他們停止收取租金,而不是他停止支付租金。
介意一些非常有趣的財務和法律問題。
他的整個前提是:
- 他簽訂了一份付款合同,因為他喜歡所提供的付款方式
- 該付款方式仍被授權,但公司不再接受
- 因此,他授權了付款,但公司未收取
- 因此,他無法進行付款還清,並且不需要添加新的付款方式
我的問題是:
- 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的還債責任? aka alessee是否需要以出租人接受的方式償還出租人?出租人是必須接受承租人的任何付款方式嗎?
- 不是喜歡接受付款方式的有效理由是期望從租賃合同中解脫嗎?
我覺得我的朋友在這裡錯了,但是我很喜歡判例法或美國法律的例子來證明他仍然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