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總統可以廢除最高法院嗎?
WBT
2016-02-16 22:09: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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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總統]應提名並經參議院建議並徵得其同意,應任命大使,其他政府大臣和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美國所有其他官員,但在本協議中未作其他規定的,應由法律規定。[。]

在某些時候,大多數總統都對最高法院的所作所為感到惱火。總統是否可以決定違反這項職責(“應”)停止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甚至不再任命法官?

與參議院廢除法院相比,這似乎在法律上要困難得多(請參見此處的問題)。

或者,總統能否通過只提名他知道永遠不會被確認的候選人(例如,因為他們遠不具備資格)來履行職責,同時仍然達到相同的目的?

可能旨在指代合法可能; 政治上的可行性考慮將是政治,而不是法律。

一個更狹窄的相關問題:奧巴馬總統可以像麥康奈爾所說的那樣,將SCOTUS的提名留給下一任總統嗎?

五 答案:
Alexander
2016-02-17 23:51: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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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沒有一個總統任職時間過長,無法看到所有最高法院法官退休,辭職或死亡。因此,放棄任命新法官的權利只會取得兩件事情:

  • 與只任命新法官相比,他對法官的支持會更少。
  • 他會幫助下一任總統(可能來自另一方),然後他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來擔任他的職務,或者可能不這樣做而獲得回報。

我想沒有一個理智的總統會這樣做。做到這一點(也沒有瘋狂的總統)。

我知道您想說的話,例如“即使這是一項可放棄的權利,也沒有總統會這樣做……”,但要明確一點,這不是一項可放棄的權利,這是憲法義務。
在美國@Dawn,我們稱這些條款為政治問題。如果國會決定對此做出彈imp並判處總統有罪,那就是總統必須這樣做的先例。如果他們不這樣做,那麼就沒有政治上的要求。
@Viktor在美國,我們將此稱為憲法要求。如果憲法規定“ [總統] *應*提名...”,則有法律上的要求。
我的手機上顯示了@Dawn,但請查看最高法院專門針對政治問題的裁決。
@Viktor查看最高法院關於憲法解釋的裁決。如果憲法明確規定了某些內容,那麼政治分支機構*就沒有*做其他事情的餘地。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是一個好的開始。
@Dawn看看[貝克訴卡爾](https://en.m.wikipedia.org/wiki/Baker_v._C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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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詳細介紹一下@Dawn。我將保留自己的最後一個回复。如果您閱讀* Baker *意見,那麼政治問題的特徵之一就是“缺乏解決該問題的司法上可發現和可管理的標準”,對於應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人來說,沒有司法上可發現和可管理的標準。
@Viktor是正確的。 *誰*被提名是不可審查的。這是一個政治問題。 *是否*提名是可複核的,是憲法規定的,而不是政治問題。這個問題是關於*總統是否應提名法官到最高法院。
這並不能真正回答問題。我同意總統不太可能這樣做,但問題是他們是否可以,而不是是否可以。
關於*“與他只是任命一個新法官相比,他對法官的支持要少。” *:未必...批准的任命可能不如總統所希望的那麼溫和,並且有理由假設下一屆參議院和總統將是現任總統的政黨,那麼可能會有戰略優勢。
“沒有一個總統任職的時間足以看到所有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辭職或死亡”。在他的任期結束時,羅斯福任命了9名SCOTUS法官中的8名。除了華盛頓之外,我認為這是創紀錄的,華盛頓當然提名了整個原法院。
@DavidSiegel當然,FDR擔任總統的時間長於現在的憲法規定。
@Viktor Dawn似乎已經刪除了他或她的帳戶,但我要指出,您的兩個職位並不矛盾。的確,憲法(從字面上或“面部”上的理解)要求總統提名(並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法官;確實,執行該要求的唯一機制是彈each。換句話說,這既是一個要求,也是一個政治問題。甚至不希望有一種機制來迫使總統提交提名,因為這只會加劇僵局。
user3851
2016-02-16 22:20: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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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指。它從未被認為是其他意思,對這一條款的公正理解也使得提名是可選的。

(這部分是關於政治後果的,但是如果總統這樣做了,他們可能會被彈or或至少沒有再次當選。)

他們將如何受到彈?? AFAIK沒有提名司法人員就不是賄賂或任何“其他嚴重罪行或輕罪”的叛國罪(僅由對美國發動戰爭或協助這樣做的人組成)。參見[第二條,第4節](https://www.law.cornell.edu/constitution/articleii#section4)。
@reirab“嚴重犯罪或輕罪”是幾乎無所不包的藝術術語。違背憲法規定的義務當然將在該條款的範圍之內。 [這裡有一些背景](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srv/politics/special/clinton/stories/watergatedoc_3.htm)。
應採取措施,但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執行此職責。法院不會對要求總統提名大法官或任何人擔任任何職務的禁令提起訴訟,因為這是總統的判決,而不是自動的機械行為。
@DavidSiegel“沒有機制可以執行此職責”:存在彈imp的威脅。您的陳述是否基於彈imp不會直接迫使總統提名的事實?
Judge Moody
2016-02-18 03:14: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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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憲法規定了最高法院。那是唯一的。它使國會得以建立它。總統可能不會廢除它。

David Siegel
2018-10-23 04:53: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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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由憲法設立的,任何總統都不能“廢除”該法院。但是,沒有任何機制可以迫使總統向法院提名,更不用說提名有資格的人了。如果眾議院認為適合通過彈of條款,而參議院認為適合定罪,國會將對此進行彈imp。

從歷史上看,當總統(FDR)對法院足夠不滿意時,他嘗試了相反的方法;他要求國會增加法院規模,以便他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從而確保多數席位。有政治反對派,一位大法官開始以不同的方式投票,該法律從未獲得通過。但是,這裡的因果關係順序尚不明確。

請參閱Wikipediua的 1937年司法程序改革法案文章。

還要注意的是,法院職能的某些方面(例如法定人數)是由法規決定的,這意味著未經總統否決,兩院的2/3多數佔多數,而這需要推翻否決權,才能更改它們。
ohwilleke
2018-10-23 05:05: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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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參議院廢除法院相比,這似乎在法律上要困難得多(請參見此處的問題)。

不。這樣會容易得多。參議院不能廢除美國最高法院,國會也不能廢除憲法修正案的任何法律,儘管國會可以通過法律限製或修改美國最高法院的管轄權。而且,參議院只能通過不休會阻止總統向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休會任命(該休會僅在立法會議期間進行)。

但是,總統可以很容易拒絕提名新法官。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他的。沒有人會強迫總統任命某人。任期(如果總統此前曾從副總統升職兩年)。通過不提名任何人或僅提名未獲得參議院確認的候選人,總統實質上是通過釋放更多的席位來賦予其繼任人更多的權力,以供其繼任人提名候選人以填補空缺。因此,沒有總統會使用該策略。

“國會可以通過法律限製或修改美國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但是,這種權力不是不受限制的嗎?法院管轄權的某些方面是由憲法而不是成文法確定的。 “沒有人可以強迫總統任命某人”:多數眾議院和參議院的三分之二都可以,儘管這是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國會可以通過法律限製或修改美國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是不受限制的,是嗎?這個問題在我的法學本科班和法學院中都得到了積極的討論。它沒有明確的答案,而且上下文總是很重要。實際上,SCOTUS對某些中間命令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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