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總統]應提名並經參議院建議並徵得其同意,應任命大使,其他政府大臣和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美國所有其他官員,但在本協議中未作其他規定的,應由法律規定。[。]
在某些時候,大多數總統都對最高法院的所作所為感到惱火。總統是否可以決定違反這項職責(“應”)停止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甚至不再任命法官?
與參議院廢除法院相比,這似乎在法律上要困難得多(請參見此處的問題)。
或者,總統能否通過只提名他知道永遠不會被確認的候選人(例如,因為他們遠不具備資格)來履行職責,同時仍然達到相同的目的?
可能旨在指代合法可能; 政治上的可行性考慮將是政治,而不是法律。
一個更狹窄的相關問題:奧巴馬總統可以像麥康奈爾所說的那樣,將SCOTUS的提名留給下一任總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