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當我還是14歲的孩子時,我搬到了英國。我在這裡定居-學習,工作,開辦自己的生意,生孩子等等。
由於我是歐盟會員,所以在就業,工作條件以及所有其他社會和稅收優勢方面,我得到與國民平等的待遇。
現在,由於英國退歐,我被告知要留下來,我需要申請定居身份。這不是因為國民不必申請歧視嗎?英國政府不是在違反法律嗎?
我對在這樣的登記簿中留下我的姓名和個人詳細信息的想法感到非常擔憂和沮喪。通過該計劃,英國政府是否應對個人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的傷害和困擾負責?
是否有理由在法庭上質疑該計劃的合法性?
如果我不申請定居身份並隨後被驅逐出境,是否會侵犯我的人權?遠離我的孩子,家,公司等)?如果我被拒絕,重新進入或使用公共服務(例如NHS)怎麼樣?
編輯-澄清
有人建議我歸化,但我不想這樣做,因為我不認為英國是我的祖國,我也不認為共享一些英國價值觀(起初,我不是保皇黨,所以我對登記誓言有疑問...)。另外,與此過程相關的成本也很高。
編輯-進行澄清
有人建議
歧視一般是合法的,除非它基於某些特徵(特別是作為歧視基礎(例如種族)而被禁止)
《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歧視基於:
“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與少數民族的關聯,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
您是否不考慮居住在具有其他國籍或社會血統的外國中的歐盟公民 或什至只是具有其他身份的?
也: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歐盟成員國不能將其他成員國的國民視為外國人
在英國仍是歐盟一部分的情況下,定居身份制度是否違反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