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千百萬人怎麼可能在家中使用盜版軟件而從未被捕?
Ulkoma
2015-08-30 17:25:5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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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像談論雜草,而是告訴朋友,但是您不會在公眾場合大喊大叫。取而代之的是,人們去網上論壇,有時會貼上真實姓名,吹噓使用盜版軟件。

到底是什麼阻止了警察逮捕他們?

在中國,我們說“ fa bu ze zhong”(如果每個人都是罪犯,則無法執行法律)。警察無法逮捕數以百萬計的人。這個國家幾乎所有的搜索引擎,論壇和應用商店中都可以找到盜版軟件,我認為這將需要數十年的時間來解決。
還應該注意的是,當“每個人”都犯了某件事時,政府可以做很多新的事情。它使政治進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容易,尤其是在“自由” /“民主”國家中。事實是,您可能*不知道某事而感到內-–在許多國家,您可以遵守的法律更多;實際上,即使是專業律師也不能跟上所有法律的規定。這有點瘋狂,但它所做的只是將更多的權力掌握在政府手中:)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簡單地侵犯版權只是民事問題,因此沒有人會被捕。出售沒有許可證的版權材料是另一回事。電影預告片中說“盜版就是盜竊”無助於理解,因為(a)盜版通常是民事問題,(b)在我不知道的任何司法管轄區中,盜版(當犯罪時)被起訴為盜竊-而是(c)就必須證明的內容而言,它與盜竊關係不大(無論如何根據英國法律)
@jingyu9575是的,但不是您所認為的方向;)
@jingyu9575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從事智力工作,我注意到人們的*非常*緩慢的趨勢是人們開始理解知識產品與財產一樣重要,但是,確實,我們談論的卻是數十年。年:(。
@DavidMulder我想一個原因是,與其他人相比,您嘗試其他付款方式的可能性較小。如果那隻是為了完成一個不值錢的簡單任務,但是您必須做,那麼就有足夠的免費替代品了。當然,談論您真正喜歡的事情是很不一樣的。
@DavidMulder:我從事知識產權工作,但我不“理解知識產權產品與財產一樣重要”。它們在法律上目前並不相同,我個人認為它們不應該相同。這些預告片在談論的原因不由引起理解的原因之一是,如果將它們視為法律陳述是虛假的,並且如果被視為電影公司的道德觀點的陳述,那麼除了“這就是我們的想法”,因此它們很容易被忽略。
@SteveJessop好吧,它們確實符合對“偷竊”一詞的古老的非法律理解和定義(例如,我發現數百年的報紙文章都使用了“竊取此主意”的概念),因此肯定更多而不是“這就是我們的想法”。但是,絕對不要將它們置於與物理財產相同的法律之下,因為知識產權具有一些獨特的特徵。無論哪種方式,我僅描述一種趨勢。我看到程序員為他們的軟件支付越來越多的費用,而作者為他們的書籍等支付了費用等。這就是我的意思。
@DavidMulder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我看不出“越來越多地支付”的趨勢。 “盜版”不是偷竊;拿書是在偷東西,不是在給別人塗Xerox-當您施以某本書時,您不會剝奪某人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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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Mulder 1.“無意退還它”-這表示有形性,不適用於復制的軟件。 2.我理解您的論點,即一個人也可以“竊取某人的[大學]工作”。這是一個堅實的。 3.但是*我仍然不同意版權侵權是盜竊*-僅不過是“不付錢就坐公共汽車”。嗯...也許我只是缺乏更強的法律背景?
@Aneves儘管在文化上大多數人確實在某種程度上同意您的意見(至少在與Napster / Kazaa / BitTorrent等一起成長的年輕一代中如此),但這並沒有改變法律是否包括剝奪內容所有者的規定將其財產商業化的權利。您不是在偷音樂,而是在偷他們出售音樂的權利,因為他們製造了音樂
@DavidMulder:“拖延是時間的竊賊”,但是我們並不一定因此認為作者相信時間從字面上看是可以轉移和偷竊的財產。這些文章中的用法清楚地表明了某種觀念(和時間)的所有權,我認為有爭議的是這是否意味著它們“與財產一樣多”。特別是在涉及盜竊複製時:“有人抄襲了我的作業”和“有人偷了我的作業” *可能*表示同一件事,但我認為更普遍的意思是不同的事;-)
九 答案:
Peteris
2015-08-30 23:02: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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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代替刑法

並非我們通常稱為“非法”的所有事物實際上都是犯罪,其中許多是指受害方可能違反合同或其他義務的情況(或可能不會)使用民事制度來獲得一定的滿足,但政府和檢察官不會為他們這樣做。

通常(除某些例外,取決於管轄權和情況),大多數低級侵犯版權的行為被視為民事問題-如果受害方(即版權所有者)願意並有能力這樣做,則允許受害方(即版權所有者)在民事法院起訴您要求賠償損失。但是,這通常不是犯罪(同樣,除了某些例外,例如,經常是大規模分發),因此政府和警察本身不能,不應也不會調查和起訴違反軟件許可條款的行為。

當然,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您所在的國家/地區。
@Luaan,是,但是對於(a)下載非法副本和(b)未經版權擁有者有效許可在您的家用計算機上使用它的常見措施,我不知道*任何*國家/地區都受刑法約束,如果沒有其他問題(例如分發)。可能有一些,我很樂意找出答案。
您可能是對的-至少只要該軟件不用於商業目的或直接轉售就可以。當然,“個人利益”一詞(在美國法律中)對我來說聽起來有些動搖,但我不是律師。只要您不直接從中賺錢*,只要遵守相關的捷克法律,似乎就有很多例外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規模大小(不包括“合理使用”政策,例如評論電影等。
從技術上講,一旦損害不可忽略(> = 5000 CZK),它將在捷克共和國受刑法管轄(第271條)。但是,根據一般規則,刑法只能以“終極比率”使用,因此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能受到懲罰。
jimsug
2015-08-30 17:53: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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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情況下,這是因為這樣做的成本過高。警察可以並且可能確實會執行旨在阻止盜版的操作,但是這些操作通常針對源頭,因為關閉服務器網絡通常比使用服務器的數百萬人更容易。

即使用戶在論壇上發布的內容與真實姓名相似的東西,很少經過驗證,因此可能是任何人,他們選擇的名稱看起來“真實”。

非法盜版版權可能是非法的,但法規幾乎總是要求權利人提出索賠-為此,他們需要確定提出索賠的人的真實身份;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們可能需要法院命令,要求網站運營商出示相關信息。

即使人們認為這不需要法院命令進行生產,這都需要時間。您需要付錢給某人花些時間。

當然,這就是為什麼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情況下,人們甚至在達拉斯買傢俱樂部(Dallas Buyers CLub)一案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特別要求法院審查要發送的來文,以防止這種情況。

從執法的角度,讓我們假裝各種警察機構將免費工作,以識別,定位和逮捕這些人。那麼實際上將需要花費更多的錢來起訴他們。

所以基本上?執法歸結為支付人們維護您的權利的財務能力以及行動的有效性。當您可以拿出少數幾個經營侵權網站的人時,為什麼要起訴一百萬人呢?

Viktor
2015-08-30 17:58:1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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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逮捕和起訴某人需要大量資源,社會認為這些罪行沒有毒品或暴力那麼嚴重。

在美國,警察需要可能的原因來搜尋或逮捕您。由於任何人都可以上網並假裝成為其他人,因此很難獲得該特定人的授權。此外,警察還必須調查此特定人員的位置。然後,他們將必須確定可能的原因來搜索此人的計算機。經過所有這些工作,他們很可能會發現違反法律的證據。之後,您有權在法庭上度過一天。這意味著什麼:檢察官必須毫無疑問地確定您在下載這些文件時違反了法律。作為被告,您無需證明任何事情!因此,如果您可以在陪審團心中提出合理懷疑的論點,或者您合法地獲得了這些文件,或者您的行為沒有助長違法行為,那麼您將獲得自由。

請記住另一點:政府需要訓練警察調查這些罪行。成為警察並不會像成為程序員或IT專家那樣多。因此,可能很難找到可以調查這些罪行的人。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許多領域,警察的薪水可能比程序員高。當然,如果我去警察而不是編程,那麼我現在將獲得更多(即將退休而不是再等20年)。
o0'.
2015-08-30 22:24: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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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因是警察資源有限,到目前為止,其他三個答案都非常清楚,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

還有另一個原因:

公司宣傳不佳 h1>

當前,成千上萬的人下載電影並且認為這樣做絕對是可以的(無論法律可能怎麼說)。考慮一下如果一個電影公司突然決定起訴所有這樣做的人,那麼公眾的反應。 強烈反對。

如果法律幾乎沒有被任何人認真對待,那麼您d最好不要強制執行(並在設法執行後立即予以拒絕)。

關心解釋明顯錯誤的降票嗎?
我加入只是為了消除不贊成投票的人。事實是,RIAA很難學到這一點,MPAA也正在學習它。摧毀海盜灣的宣傳已經足夠糟糕,但是起訴挨餓的大學生侵權行為“數百萬美元”被證明是極其惡劣的新聞。
“如果幾乎沒有任何人認真對待法律,則最好不要執行(並在設法設法後立即予以廢除)。”請競選辦公室
@Kik我…進行了調查。事實證明,該系統的確是為了防止外來者贏得任何東西而建立的,除非他們出於某種原因已經有很多錢。但是謝謝:)當我有很多錢時,我會告訴你!
如果電影公司要求我為他們的電影付款,我會冷靜地回答:“很好,我將停止觀看您的爛片”。 :P 99%的電影都這麼爛,公司應該感謝人們至少觀看盜版(並確保其“名稱”保持活躍)。 :D
下載電影不是非法的。人們仍然可以下載電影,但現在必須付費才能下載電影。 (實際上,很多人已經付款,要么是因為他們想誠實,要么是因為他們不了解盜版,或者是因為他們認為盜版風險更高)
@immibis有幾種付款方式,有些受到用戶的喜愛,有些則令人討厭。通常,當生產者拒絕以合理的方式發布其產品時,就會發生“盜版”,從而使用戶認為“好吧,好吧,我將下載它”。這是一篇很棒但過時的文章:http://www.gamasutra.com/view/feature/135065/principles_of_an_indie_game_bottom_.php?page=2
gnasher729
2015-08-30 20:01: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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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沒有無限的時間。因此,他們應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金額,處理犯罪所需的工作量以及被定罪的可能性來確定工作的優先級。我懷疑基於此,使用盜版軟件的人的優先級較低。

但更重要的是,使用盜版軟件很可能不是犯罪,而是民事犯罪。版權持有者可以將您告上法庭,並要求您賠償損失,當然也可以使您後悔盜版該軟件,但他們不會得到警方的幫助。因此,即使您在法庭上被定罪並支付了很多錢,這也是一件民事案件,因此您不會被警察逮捕。

Daniel Machado
2015-09-01 22:01: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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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非常有趣和有爭議的話題。我看到其他人已經告訴過這是大多數國家/地區的民法問題,所以我想引用互聯網活動家亞倫·斯沃茨(Aaron Swartz)的話。

很清楚,盜用是從某人身上搶走的東西,所以他們不能使用它。按照該定義復制某物的副本是絕對不可能的。如果您複製某物,您將因侵犯版權或其他行為而受到起訴。類似-不是盜竊(盜竊的法律術語),與盜版和知識產權一樣,盜竊是其中另一個術語,旨在使我們對知識產權的理解與對實物的理解相同,但兩者截然不同。您不能僅僅因為人們帶走了“潛在的銷售”而懲罰他們。地震帶走了潛在的銷售,圖書館和出租商店以及負面評論也帶走了。競爭對手也帶走了潛在的銷售。” -Aaron Swartz(UTI採訪,2004年1月23日)

完整採訪- Aaron Swartz採訪,2004年1月23日

Agent_L
2015-09-01 20:28: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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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其他人指出的那樣,在大多數轄區中,警察不能簡單地獨自追捕海盜。該軟件製造商不會在民事案件中這樣做,因為追踪並起訴一份盜版副本通常比從一份副本中損失的收入要昂貴。但是還涉及另一項利潤:

海盜們學習了該軟件,從而為其創造了市場。

讓我們以微軟Windows和Autodesk的例子為例。 3DS MAX。這些公司以積極狩獵和懲治機構海盜(公司)而聞名,但沒有對家庭海盜發起相同規模的攻勢。微軟現在正在將所有盜版的Win7和8s升級為(同樣是非法的)Win10,而Autodesk舉辦了許多競賽,在3DS MAX中完成的作品可以贏得作者的青睞,從而使他們成為3DS MAX的合法副本。這些活動直接使家庭海盜受益,但對軟件製造商的好處則更大。那些運行盜版軟件的人會習慣它,學習它,並且會變得精通使用。當他們找到工作時,他們將要求在Windows上運行3DS MAX的工作站。對於他們的雇主來說,購買Windows副本要比讓他們重新熟練使用Linux便宜。這就是獲利的地方:這些公司更容易(閱讀:確定和起訴的費用更低)目標,而這些公司將向Microsoft和Autodesk付款。

盜版具有巨大的廣告價值。通過仔細評估,軟件製造商可以有選擇地起訴海盜,而不是試圖讓所有人付款,從而獲得更大的利潤。即使在將盜版定為刑事犯罪的司法管轄區中,版權所有者也更有可能在大規模違規行為上與警方合作,而不是對單個用戶進行合作,因此,即使在那兒,警方也有動機獨自離開家庭盜版。

Russell Harkins
2015-09-02 04:56: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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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5000萬人開始從事非法活動,政府有時會退出以強制執行該法律。您可以從民主的角度來考慮它,在此民主中,人們投票贊成推翻法律。

Beartooth
2015-09-02 01:36: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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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這裡談論的是在竊取“知識產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剝奪一個人的實物財產,而是剝奪他或她有權出售受版權保護的財產的錢。但是,MPAA和RIAA遠比下載基於torrent的p2p文件的孩子更富有戲劇性。

除非您是世界級的音樂表演者,可以編寫自己的門票,否則這就是它的工作方式十年前當我還是音樂家時,我在美國的5人樂隊。製作公司將把CD賣給實體商店,價格為10.95美元。商店通常會以$ 16.95的價格出售它,並向生產者返還25%($ 1.50)。從每張CD 12.45美元的價格中,製作人需要支付CD的製作,盒,標籤,倉庫,運輸,廣告,律師,代理商,其自己的員工,股東以及所有工作室工作人員的費用。到樂隊賺錢時,通常每張CD約為35美分,每位音樂家約為7美分。像我這樣的大多數樂隊都將大部分的錢用於巡演。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果一個孩子盜版他或她不會買的歌曲或專輯,喜歡音樂並參加音樂會,那麼樂隊從年輕盜版中獲得的收益要比從CD出售中獲得的收益更多。如今,隨著可下載音樂的出現,製造,存儲和運輸成本已經消失了-但是樂隊的利潤卻沒有反映出來。誰是真正的海盜?

注意:Carole King和她已故的丈夫Gerry Goffen在紐約傳奇的Brill Building的AlJohn Music歌曲創作的第一年收入3,000美元,第二年獲得2,000美元,第三年獲得1,000美元永久保留所有版權-總計6,000美元。當他們的歌曲被多次翻唱時,他們當然是從作家的版權費中賺錢,當然,這是從Carole的表演中賺到的,但是音樂公司卻怪誕地剝奪了他們的版權,直到金變得足夠有名地與他們抗爭並重新談判。這是一個記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查找。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盜版音樂可能會在現場音樂會上吸引更多的聽眾,因此,對於那些在頂級聲譽中苦苦掙扎的音樂家,我們會獲得更多的收入。

儘管這曾經不能回答問題,但我絕對喜歡這種觀點。現在,如果政府想到像鄉巴佬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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