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已經知道他們有花生過敏症,我的意圖是傷害他們,但不一定要殺死他們。
假設我已經知道他們有花生過敏症,我的意圖是傷害他們,但不一定要殺死他們。
您沒有指定司法管轄區,但以美國為例,是的,您可能會被控以二度謀殺案-您意圖傷害他們但並非專門殺死他們:
構成二級謀殺的第二種情況是,肇事者僅打算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但知道該行為可能導致死亡。例如,在上述情況下,亞當沒有開槍射擊比爾,而是全力以赴,用鐵鍬and了一下比爾。儘管亞當並沒有打算殺死比爾時特別打算殺死他,但他確實打算用鐵鍬打擊他,因為他知道這樣的頭部打擊很可能會導致死亡。亞當以這種方式殺死比爾將被列為第二級謀殺。
在英國法律中,您將面臨自願殺人罪
確切的收費取決於司法管轄區。在威斯康星州,這不是一級或二級故意殺人罪,兩者均包括以下語言:
意圖殺害另一個人或另一個人的死亡...
由於沒有殺人的意圖,因此這並不適用。 (檢察官是否認為沒有意圖是另外一個故事;被控告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這將是重罪殺人案,因為電池是觸發電池的罪行之一。
@motosubatsu回答說,您可能會被指控犯有二級謀殺罪,因為,正如您還說過的那樣,您“ 打算傷害他們而不是專門殺死他們”。
但這是不准確的,您可能會被指控犯有一級謀殺罪,因為您“想要想要”甚至“ 預期”所發生的事情並不等同於您的“ intent ”。
Intent 是一個合理的人(實際上是陪審團決定的)期望的結果,因為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您對過敏的了解)採取的行動。
因此,由陪審團決定:
因此,如果陪審團裁定您知道過敏症,並且扔花生,一個有理智的人會認為他們的死是結果很可能會發生,那麼在您“只是想傷害他們,而不是殺死他們”這一事實之後說什麼都沒關係,即使是事實,因為陪審團會得出結論,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會期望他們會因該行動而死亡,因此只有在他們希望該人死亡的情況下才會採取該行動。
注意:此答案假設向某人扔花生可能會導致死亡,以說明我對“意圖”的理解,但據我所知,過敏原會導致他們接觸的皮膚腫脹,因此過敏僅在過敏原是通過口腔消耗的,導致舌頭和喉嚨腫脹,阻止呼吸並導致人死於過敏反應。
這就像在腿上射擊某人,然後導致他們死亡,並說您只想傷害他們,並不希望他們在採取該行動時死亡。關鍵是,這不關乎您期望發生的事情,而是陪審團決定一個合理的人會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事情(可能會發生任何一種情況)。
惡意是一種殺戮的願望,或者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不殺害他們),或者對您造成的危險不計後果地漠不關心。問題是,如果他們真的死了,那就證明危險是真實存在的。現在你到了小河。如果您抗議說自己不知道危險是真實的,那就表示魯re的冷漠。
(除非,人們普遍認為這沒有危險;即,如果受害人以前五次患有花生過敏,並且只有紅色的眼睛和鼻煙,並且不需要進一步治療,並且被告知醫生不要打擾攜帶便籤紙。那麼,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個驚喜,您可以為魯re的冷漠主張辯護。)
這是一種法律學說,稱為“蛋殼頭骨” ”。該概念主要在民法中討論,但在刑法中更是如此:如果您將一系列事件刑事化,那麼您的肩膀將承擔整個事件過程的重擔,所有結果的方式。結果決定了您的費用。如果一個人死亡,那是在誤殺/謀殺家庭中。
如果您毆打某人,卻不知道會阻礙康復的血液狀況,那您就該了。如果您在鼻子上猛擊嚴重骨質疏鬆症的人,並以正常的打擊使頭骨塌陷,那是您的錯。如果您向某人發狂,並將他們打成半決賽,而他們卻死了,那麼您就很難接受。如果您酒後駕車並殺死某人,則不是酒後駕車,這是過失殺人或謀殺。
一旦您實施了該行為,就將失去控制。您將結果火車騎到任何地方。
此外,如果不是那樣,那麼每個被告都會聲稱不打算殺死受害者。 “我沒有意識到人類需要氧氣才能生存”。
一旦確定了犯罪的基本類型,那麼“事前”的想法可能會“增強”犯罪的含義,即在您心目中製定一項計劃,然後再犯罪。這就是所謂的謀殺案之一與謀殺案第二之間的區別。
請注意,法院沒有對多少時間構成“事先考慮”設置任何下限。這並不意味著要計劃數月或數天。在犯罪發生的前一刻,人們可以事前發展。可能會被激怒,然後去廚房抓花生,因為抓花生是準備工作。
儘管您腦海中有另一個位置,但我會引用德國法律。
有幾種“殺人”法律段落,按意圖劃分。
在描述的情況下,它可能具有“Körperverletzung”的資格mit Todesfolge”(《聯邦法典》第227條):您打算傷害其他人,但不打算殺死他們。
如果您完全了解此人過敏,那就可以了(在世界上大多數文明的司法管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