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虛假的書面指控沒有公開-是否有法律對此進行掩蓋?
ETooke
2019-02-26 16:21: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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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以書面形式對我提出了虛假指控,但沒有公開形式(例如電子郵件),我是否可以製定一項法律程序來強迫被告方撤回或證明該請求? p p>

使用虛擬帳戶發布信息以保護自己和所有相關人員。

背景。

作為我公司中的 DPO,處理前僱員的 SAR。這是一個敏感的主題,因為員工在就職期間已開始針對公司提出反對他們待遇的程序。為了確保數據的私密性,我已經通過電子郵件與該人聯繫,以確保他們了解GDPR所享有的權利,並說明了為什麼要從請求的信息中刪除一些有關其他人的數據。

作為回應,該人暗示,他們收到的信息已經過編輯,從而損害了其針對公司的辯護。如果這種侮辱成為實際指控,那麼我對此有何法律追索權?

如果該指控公開發表,誹謗法將生效。由於它不是公開的,所以我不確定我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免受這種直接的謊言。

您能在問題中定義首字母縮寫詞嗎?
@reirab“ [數據保護官](https://ico.org.uk/for-organisations/guide-to-data-protection/guide-to-the-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gdpr/accountability-and-治理/數據保護-官員/)”,“ [主題訪問請求](https://ico.org.uk/for-organisations/guide-to-data-protection/guide-to-the-general-data- protection-regulation-gdpr / individual-rights /訪問權/)和“ [一般數據保護法規](https://ico.org.uk/for-organisations/guide-to-data-protection/guide通用數據保護法規gdpr /)”
五 答案:
Dale M
2019-02-26 16:46: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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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需要與第三方進行溝通

我可以直接向該人說(或寫)我想要的關於該人的任何信息,除非是威脅,否則他們根本沒有追索權。我可以稱他們為撒謊者,小偷,納粹分子或山羊通姦者。

當然,我必須小心-稱他們為“ ast子”可能是對與母親溝通的侮辱。第三方(他們)將賦予她提起訴訟的權利,儘管這將要求該詞的字面意義和很大程度上是過時的使用。

也就是說,您確實需要向律師諮詢是否可以修改傳票時的姓名-遵守法律義務是根據GDPR合法使用個人數據。

它實際上是否需要與第三方進行通信?還是,例如,第三方竊聽計數?我問是因為公司電子郵件(在許多公司(如果不是大多數公司))*可以被IT部門中的任何人以及可能授予訪問權限的任何人閱讀。儘管發布不是“故意”的,但媒體實際上不是“私有”的。 (儘管在很多情況下法律沒有趕上它所涵蓋的技術...)
我們完全有權利從前員工要求的信息中刪除其他人的信息...在GDPR中非常清楚。如果提起訴訟,那麼法院會要求提供其他信息,據我了解。謝謝你的回答。
ItWasLikeThatWhenIGotHere
2019-02-26 17:10: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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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爾M的答案幾乎涵蓋了這一點,但聽起來這是前僱員的誤解而不是可訴的指控。

您編輯文檔的方式不會損害他的辯護-如果您刪除的詳細信息被認為是相關的,法院將命令您出示未經編輯的文件。

在那時,將文件複製出以供法院使用將被視為第(1)款涵蓋的合法處理依據( c), 2016/679第6條第1款。

如果您被公開指控損害他的辯護,您可以證明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您會要么按命令出示了未經編輯的文件,要么被法院認為是無關緊要的),但是如果您要提起民事訴訟,則必須考慮因該指控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金額。如果這些措施難以確定,那麼您提起的任何法律訴訟都不太可能成功。

看起來英格蘭本身就具有誹謗的概念,維基百科列出了兩個相關類別:“將犯罪歸咎於可判處有期徒刑的詞語”和“貶低一個人在其辦公室,打電話或從事職業的詞語”,這兩種形式都可能適用於情況。並沒有說這樣的訴訟仍然會成功,但是,OP可能不必為此付出任何代價。
Harper - Reinstate Monica
2019-02-26 23:59: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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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說這樣的話在法律程序中是很常規的。聽起來他不像試圖挑戰數據那樣對誹謗感興趣。

質疑數據有效性的權利是英式法律制度的基礎,它在美國的《憲法》中。文明國家的任何法官都應嫉妒地保護這項權利。

誹謗需要很多事情。

  • 僅對您的誹謗並不是誹謗。如果他認為的話,那麼損壞已經了。如果您學習,他會認為,您是男人還是老鼠?但是,當他將其傳達給第三方時-那就成為誹謗。任何第三方,無論是否公開。 如果他知道或合理地應該知道陳述最終將傳達給第三方,那麼這很重要。
  • 如果您的名聲已經很糟,那麼這個人沒有任何過錯,那麼他們就不會進一步損害您的名聲。
  • 許多司法管轄區都要求您聲稱的誹謗是特定於 的,也就是說,您必須通過明確指出誹謗性陳述來開啟誹謗訴訟,並且通常不允許使用傳票和其他發現力量則進行“捕魚遠征”以試圖找到一個。
  • 法律程序是特殊
    • 他在法庭文件中所說的一切,都不是完全荒謬的(您殺害了肯尼迪國際機場),始終受到保護,絕不誹謗,除非法官如此不情願和不可能地提出。
    • 他在法律程序中聲稱的東西也受到保護,例如如果他在證詞中問一位會計師“如果喬貪污了,他怎麼能藏起來?”
    • 他和他的律師之間的交流受到保護。

因此,在與法律程序有關的任何事情上,您都將很難表現出任何誹謗。

我認為沒有誹謗的理由,因為沒有任何東西公開。
@ETooke誹謗不一定要公開;只需將其傳達給第三方即可(例如,A告訴B破壞C的謊言)。
CCTO
2019-02-26 22:08: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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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尚不清楚向誰發表這些評論。此人是否已向您的公司投訴?你的老闆?其次,我自己的律師呢?

第二,我在谷歌搜索中找不到任何支持,即聲明必須公開以誹謗。似乎需要將其提交給第三方。因此,如果此人告訴您非常稱職,那麼這並不是誹謗。但是,如果他們告訴了您的老闆,那麼可能... 如果您因此受到了傷害。

但是我建議我們從此退一步。這個人想要大量信息,您提供了您認為可以得到的信息,而他們說這還不夠。在我看來,這聽起來更像是一場談判,而不是指責。即使他們將其提升為公開投訴的狀態,也將對您的公司而不是您構成不利。對我來說,任務將落在任何一個人身上似乎讓我感到很奇怪。我希望這將由一個包括組織的法律顧問(公司或外部),人力資源和高級管理層的團隊來處理。反復來回說“我想要更多”和“這就是我們所能提供的全部”。

因此,您絕對不應該單獨進行此工作。

我們是一個小型組織,但是,我僅處理訪問請求。我不屬於前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問題。
電子郵件也發給了我自己和另外兩名員工。
Acccumulation
2019-02-28 03:39: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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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切的定義取決於管轄權,但總的來說,要成為誹謗,一定是:

  1. 對事實的主張
  2. 是虛假的
  3. 使用固定介質
  4. 對第三方造成損害
  5. ,損害了原告
  6. ol>

    事實或事實如何。關於“您做了X,X傷害了我的辯護”,第一個(“您做了X”)是事實的陳述,但是第二個(“ X傷害了我的辯護”)是一種觀點。如果您不同意您編輯的答复,那是誹謗指控的依據。但是,如果您同意確實確實編輯了答复(如您似乎所做的那樣),而只是不同意他們的主張會損害他們的防守,那不是基礎。

    第三點和第五點是相關:除非有人傷害了您,否則您不能提起訴訟。如果他們向其他人提出索賠,而其他人以傷害您的方式行事,則這是損害賠償的基礎。但是,如果您是提出索賠的唯一聽眾,那麼沒有其他人會以傷害您的方式行事。

    此外,為公司(而不是前僱員)的最大利益行事是您的工作。因此,僅斷言您以對前僱員有害的方式編輯了答复,並不構成誹謗;它不會損害您的聲譽,因為擁有將雇主的利益置於前僱員之上的聲譽是一件的事情。為了表達誹謗,您必須提出進一步的主張,例如您以法律禁止的方式編輯了回复,或者編輯存在某些不道德的行為。

    關於第四項,“固定”媒介”一詞通常指“書面”,但在這個電子時代,還不清楚。聊天消息即使被編寫,也可能不會被視為“固定媒介”,但是電子郵件可能會被視為固定媒介。

    還請注意,在訴訟中提出的索賠通常具有特權。因此,如果他對法官說,如果您以對他不利的方式編輯了回复,則無論以上觀點是否成立,您都可能無法起訴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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