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為什麼法律沒有例子?
philn
2020-03-24 20:38:2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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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未見過某條法律中列出的示例,但是這使它們不那麼模棱兩可,更易於理解。

例如,第4條修正案(我熟悉的法律)可以舉出一些合理且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示例。第二修正案可以舉出“規范良好”和“人民”的幾個例子。我認為常規州/聯邦法律是相同的。

注意:這不是專門針對美國憲法,而是總體上是州/聯邦法律。

到目前為止,一些答案已經很好地說明瞭如何通過先例和“ _包括但不限於_”類型的子句提供示例類型。但是,我猜你的意思是主要要問法律為什麼在通過時法律不包括假設的示例性申請,例如像模擬判決一樣,證明了法律的預期行為?也許就像是法律如何在各種思想實驗中應用的彙編一樣,作為單獨的補充文件出版?
傳真機在醫療保健中仍然如此普遍的原因恰恰是因為HIPAA將它們作為安全傳輸記錄方法的示例。
雖然法律本身可能沒有例子,但立法機關的辯論記錄可能會包含有關例子的討論,法官可以藉此來了解立法機關的意圖。
在我看來,這與邏輯中的擴展定義與內涵定義有關。
在澳大利亞,所有立法均附有解釋性備忘錄。這解釋了立法的意圖。這通常包括示例。
@eps這對IT專業人員來說很有趣,因為實際電話線上的傳真是不安全的,並且電子傳真最終不會比任何其他經過適當加密的系統更安全。
@eps這似乎不太可能,因為在法律上認為傳真不安全的國家/地區(例如德國),醫療保健仍然仍然嚴重依賴傳真。在我看來(意見徵詢的時間)是因為醫療保健與政府非常接近,而政府在採用新技術方面也臭名昭著。在政府之外(據我所知),唯一仍然嚴重依賴傳真的其他人群是律師。猜猜誰也真的接近政府?
不幸的是語言的改變。 “井井有條”並不意味著今天就寫。這意味著更像“良好實踐”。
@UTF-8認為,美國傳真機的廣泛使用和持續使用也可能影響德國的行業慣例。我還聽說過使用傳真機的大型,表面上看很現代的運輸公司。
五 答案:
Dale M
2020-03-25 01:11: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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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確實有示例

它們被稱為“判決”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院判決的每個案件都是一個示例。最小。當這些案件由上級法院裁定時,它們將成為先例-在其等級結構中的法院上具有約束力的“示例”,在其他法院上具有說服力的“示例”。她只是模仿了規約,便審視了判例,並決定上議院1848年或澳大利亞高等法院1912年決定的案件是​​否與您的情況更相符。

也,成文法中經常會有這樣的例子

成文法存在於等級制度,憲法,法案,法規,部門政策等中。您越走越低,法律越具體,越可能有例子。例如,我為另一個問題寫的答案引用了證據法的示例。

但是法院是司法機構的一部分,而法律是由立法機關製定的。法院僅解釋法律。在法律中舉例說明將有助於他們做出預期的解釋。
至少在美國人中使用@Michael時,如果說“法律”,通常就意味著“一項法規”,但並非總是如此。例如,即使在沒有成文法禁止謀殺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例如“密西根州”(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mmon_law_offence#美國)。這種法律源於司法裁決。此外,司法裁決通常被稱為“法律”,可以從給定的裁決是否為[良好法律]的問題中看出(https://en.wikipedia.org/wiki/Good_law)。
大多數美國稅收法規都有示例。許多《統一法》和《示範法》中的官方評論也是如此,例如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向州立法機關建議的那些評論。重述雖然不是嚴格的法律,但在一個州沒有判例法且也有示例的情況下,經常被法院用作普通法規則的權威。但是,例子是現代趨勢,在較舊的法律中很少見。
這是一個以美國為中心的觀點(我想應該是以英語為中心)。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並非**以隨機法官的決定為依據。
普通法與某些編程習慣存在相似之處。通常,軟件工程師會將代碼的功能方面(有時稱為“業務邏輯”)與模型(即有關將要應用“業務邏輯”的特定實例的信息)分開。
創建此分隔將使代碼通用化。它允許軟件工程師編寫和修改代碼(例如,使用單個文件顯示社交媒體資料),而不是專門為註冊該服務的每個用戶編寫代碼。我的感覺是,該設計是許多專業領域的基礎-將程序與相關情況分開是清楚地推斷所給出的給定情況的關鍵前提。它還有利於程序的一致適用,(原則上)將包括法律的合理適用。
user6726
2020-03-24 21:24: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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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的問題在於它們將我們的注意力從構成法律的詞語轉移到了所使用的實際示例。例如,在第一修正案中使用的術語“印刷”用於指代特定的傳播文本和圖像的手段,其將字面上的墨水壓在紙張上。技術的發展使得手指和鍵盤只有活動的部分。 “武器”曾經只是步槍和fl發槍,但是現在有許多其他種類的武器。亞馬遜現在所做的事情在18世紀的“商業”特徵下是無法想像的。不是B。如果他們在撰寫《憲法》時構建了一系列“殘酷”懲罰的例子,那可能意味著《星際迷航》的“激動者”將是一種非殘酷的懲罰,現在許多事情被禁止為“殘酷”不會被禁止。那是好事還是壞事是一個單獨的政治問題。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哪些例子可以澄清什麼是“殘酷”的懲罰?

之所以不將示例作為法律的一部分,是因為這只會混淆法院如何解釋法律的問題。這會鼓勵某些人認為是可疑的解釋性做法,試圖猜測當初立法者通過某項法律時的想法;它將注意力從“法律的實際內容”轉移到“您認為立法者在通過(修訂)該法律時想到的內容”。儘管如此,法律還是通過了法律編碼的清單來通過的,特別是那些試圖枚舉各種“武器”的法律:通常它們包含免責聲明“包括但不限於”。

OTOH,一種非權威性試圖解釋法律規定的教育材料,這不是一個壞主意。查看此網站

我不確定在包含(完全缺乏上下文)鏈接到我們已經在使用的網站有什麼用。
““武器”曾經只是步槍和fl發槍,但現在有許多其他種類的武器。”還有大砲,炸彈和火箭。締造者們期望擁有軍事武器。
@TylerH我認為這是個玩笑。
但是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例子的情況下,解釋者往往會尋找其他來源。例如。憲政學者經常引用《聯邦主義者的文件》為理解這一點提供背景。
除@nick012000,列出的清單外,“武器”還包括步槍:在法國和印度戰爭以及獨立戰爭之前和期間使用了肯塔基步槍。
但是,不是所有關於精神的判斷,不是關於法律文字的判斷嗎?那麼了解意圖實際上很重要嗎?同樣,擁有過時的例子將使法律顯然需要大修。
按照這種邏輯,任何事物都不應包含任何示例。沒有指導手冊,沒有教科書,什麼都沒有。
說明應以說明性的方式提供說明性的指示:這正是以這種方式要做的事情。教科書應以描述性的方式提供描述性的概念:這正是事實,看起來很像這樣。法律要以規定性的方式提供描述性的禁止:這是一回事,也正是這種方式。它們根本不具有可比性,一個論點不一定與其他論點有關。 @cowlinator
授予@Nij,。但是,一切都是可比的,我只是比較它們就證明了這一點。我了解它們屬於不同類別。但是諸如“例舉性與通用性”之類的通用語句聽起來像是建立了通用原則,聽起來像它適用於有史以來的所有書面或口頭交流。出於記錄,我不認為示範可以在通用的情況下交叉使用。
[this](https://law.stackexchange.com/search?q=precedent)限制性更強的SE Law搜索可能更有用。或不。
Peteris
2020-03-25 06:21: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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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並且確實包含示例

法律可以並且確實包含示例-例如,在立法中搜索“包括但不限於”這一咒語,導致成千上萬個法律包含了以下示例的案例:一些事情或活動。

一些隨機情況:

在本章中,“水產養殖”是指水生生物的養殖和飼養,包括但不限於,魚,貝類,軟體動物,甲殼類動物,海帶和藻類。水產養殖不意味著商業化內陸作物的養殖和飼養,包括但不限於水稻,豆瓣菜和豆芽。

就本條而言,“濫用職權”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之一:(a)濫用公共權力,包括但不限於浪費,欺詐和以權力為底的違法行為。 (b)危害公共司法的犯罪,包括但不限於第1部分第5篇(從第67條開始),第6篇(從第85節開始)或第7篇(從第92節開始)中描述的犯罪。

。此外,美國憲法第14號修正案中有一個被視為公共債務的示例:

4:不得質疑美國經法律授權的公共債務,包括為鎮壓叛亂或叛亂而支付的養卹金和賞金所產生的債務。

由立法者決定是否要包含示例。通常,示例不會改變文本的含義,因此,為了簡潔明了起見,通常會省略或刪除它們,除非立法者希望強調特定的情況或確保明確包含潛在的可疑元素,例如第14修正案中的公共債務案。另外,僅提供少量的狹窄示例可能會促使公民和法院解釋與所提供的示例實質性不同的情況,因此不適用,因此,如果立法者打算將所有符合標準的 案件包含在其中,廣泛的解釋,那麼他們可能有意避免舉一些例子。

在我看來,這些似乎更像是明確的定義而不是示例。
@cowlinator:“但不限於”部分強調它們不是詳盡的枚舉,因此不是明確的定義。但是請看第14條修正案;它省略了普通債務。沒問題,因為很明顯它們也包括在內。
Los Angeles Lawyer
2020-03-28 03:51: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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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處提及“法律”時,您錯誤地認為所有“法律”都是成文法(通過立法機關/政治程序通過的法律)。法規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被採用和/或改變,立法歷史的必要性隨著社會的變化而改變。有許多法規僅因沒有爭議而從未改變過。許多“密碼本”都包含此處要求的信息類型。

在任何普通法國家(基本上是講英語的國家(包括美國)),大部分法律都是由法官制定的實際案例或爭議中的法律和/或法規解釋。這些通常被稱為法律先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研究的全部目的(對於任何法律摘要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是要找到法規,或者更好的是,在類似或相同情況下找到適用該法規的最新法律先例。簡寫法一般是在法學院教授的必修課。簡短的寫作是很多律師從未掌握過的高端技能。這就是為什麼上訴法本身就是法律專業的原因。

任何普通法管轄區的法律圖書館的主要組成部分都是成文法規(通常注有註釋)(例如,法定語言後引用了相關的案例先例)。 )和案例判例的捲,通常按日期進行組織,並可以通過卷號,相關法院的系列名稱和起始頁碼找到。這些材料可成千上萬冊,各轄區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所有這些資料現在都井井有條,可以在線查看。

法規和案件的內容始終在公共領域,免費且在線;大多數律師級別的材料都是由私人出版商製作的,他們可能會添加對律師非常有幫助的編輯內容。

例如,在我已經執業40多年的加利福尼亞州,一個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圖書館可能包含大約1500卷,儘管我不知道今天有誰會訂閱物理書籍。每個人都使用商業在線服務。幾十年來,法規具有由立法人員編寫的立法歷史,通常都包含在帶有註釋的法規中。大約30年前,我花了很大的錢買了我自己的書集,但今天我認為這些書很漂亮(客戶印象深刻),但沒用。

請記住,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慣例和法律可能有所不同;實際上,它們之間的差異是該司法管轄區主權的直接體現。

David Schwartz
2020-03-27 22:15: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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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第四修正案(我熟悉的一項法律)可以列舉一些合理且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例子。第二修正案可以舉出“規范良好”和“人民”的幾個例子。我認為常規的州/聯邦法律是相同的。不管您信不信,那時候的普遍理解是,政府不能僅僅因為它是犯罪的證據就從其合法所有人那裡扣押了東西。因此,搜索和扣押的示例永遠不會包含搜索和扣押的證據!

第二修正案來自同一時期。當時,世界所有主要大國都僱用私人經營戰爭武器。私人現在不是當時對政府權力的現實檢查,而入侵軍隊的含義則大不相同。這些示例可能來自錯誤的前提,目前尚不清楚如何應用此類示例。

第一修正案示例不會像Twitter那樣遙遙地包含任何東西,畢竟電話已經使用了70多年了。他們可能會以這樣的假設來報導新聞以數百年前的傳播方式傳播。

當定律 為“ X因為Y”但Y為假?您如何看待這種混亂。

某些法律確實包含示例,但它們往往是非常詳盡和具體且經常維護的法律。列出標準和要求比嘗試聲明在變化的世界中哪些東西滿足這些標準和要求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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